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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郭惠玲李明益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告
百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曲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2245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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