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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郭惠玲李明益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告
百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曲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91,46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附件。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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