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
- 原告
- 百棋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曲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91,465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附件。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