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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456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456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忠錦交通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原處分機關民國98年9月24日所為北市裁罰字第裁22-C00000000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忠錦交通有限公司所有NJ-966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民國98年10月27日晚間9時59分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路、東豐街口,因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經警舉發,嗣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之1條第1項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萬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當時係裝載連續壁污水泥漿,並非砂石廢土云云。

三、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應依本規定使用專用車輛,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2點分有明文。查異議人自承於上開時地裝載物係屬B6類土質,有其所提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在卷可證(本院卷第6頁),而B6類確屬土壤一節,有內政部營建署99年4月21日營署綜字第0990024162號函謂:土質代碼為B6類,係指淤泥或含水量大於百分之三十土壤等語(本院卷第41頁),及交通部公路總局99年4月13日路監交字第0990015741B號函謂:營建剩餘土石土質類別B6,既屬土壤,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規定適用等語(本院卷第31頁),是異議人辯稱所裝者非屬砂石土方,無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云云,於法未合,洵無足採。

四、綜前所述,原處分機關前揭裁罰,核屬適法,異議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琪媛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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