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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張永宏雷淑雯林孟皇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漢煌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易字第338 號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林孟皇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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