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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六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林怡秀劉素如張詩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甲 ○ 丙○○ 共   同 鄭至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被   告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怡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六七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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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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