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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怡秀劉素如張詩芸

原告
乙○○
原告
甲 ○
原告
丙○○
原告
共 同 鄭至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被告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怡
被告
丁○○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六七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張詩芸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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