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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9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撤緩字第9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1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9 日以99年度簡字第915 號判處拘役40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9年6 月25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9年3 月19日違反暫時保護令,經本院99年7 月22日以99年度易字第1567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判處拘役50日,於99年8 月23日確定,足見受刑人並非一時失慮,更違反先前以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惕勵,應無再犯之虞」而判決緩刑之基本目的,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99年1 月26日下午11時許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731號、99年度偵字第47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15 號(下稱前案)受理,99年3 月19日調查庭訊問受刑人及告訴人,告訴人對受刑人傷害部分撤回告訴,並同意就受刑人違反保護令部分給予緩刑,本院99年度簡字第915 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 年,於99年6 月25日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前揭案件調查庭訊問同日即99年3 月19日下午9 時8 分許再行違反保護令,故意騷擾告訴人,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偵字第7651號提起公訴,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567號(下稱後案)判決處拘役50日,有本院職權調閱前揭刑事卷宗查核無誤。本院審酌受刑人於前案調查庭訊問時,告訴人同意撤回傷害告訴,同意法院予受刑人緩刑宣告之日,理應知所警惕,詎其於調查庭後之同日夜間再為後案違反保護令、騷擾告訴人行為,而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宣告確定,前後兩案犯行相似,所觸罪名相同等節,顯見被告在99年1 月26日違反保護令行為後,仍未潔身自愛,再觸法網,本院99年度簡字第915 號判決所宣告之緩刑,實未能收省悟及警惕被告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而屬允當,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以撤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第220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湯千慧

書記官 游雅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97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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