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郭惠玲、李桂英、呂政燁
- 被告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0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8年11月1日下午3時29分,在臺中市○區○○街96號住處,以其帳號su0000000 可爾畢斯玩家角色,利用電腦網路連線,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啟示錄網路線上連線遊戲,並進入梅爾博蘭伺服主機,向網友即告訴人甲○○(遊戲玩家角色三千止,帳號even3235)借用其所有之裝備道具虛擬寶物機槍(+8馭龍)1個,告訴人因而將上開虛擬寶物機槍(+8馭龍)1個移轉至被告su0000000 帳號名下。詎被告於取得上開虛擬寶物機槍(+8馭龍)後即據為己有,無故不返還予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案件部分,依刑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於99年4 月27日所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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