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28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41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5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另於98年10月至99年1月間,多次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科刑之判決(均不構成累犯)。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3月23日23時許,在其原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街37號5樓租屋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日13時2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中山區○○○路310巷2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淨重0.169,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688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亦有經被告簽署確認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4月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參毒偵57-2、57-3頁)在卷可稽。又被告於前開時、地為警查獲時,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亦有扣案毒品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參毒偵卷第15-1 8頁)。該扣案之毒品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復有該中心於99年4月6日所出具之航藥監字第0992 221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考(參毒偵卷第59頁)。按安非他命經施用進入人體後,經人體代謝作用,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參照)。是本件被告於前開時間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既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自足徵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足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被告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41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5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3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又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自應依法論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已因施用毒品案件,而接受觀察勒戒之處分,且其再為本件犯行之前,分別於98年10月、12月間、99年1月間分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份別以99年度簡字第122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99年度簡字第337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99年度簡字第27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其戒毒意志不堅,又再次犯本件犯行,惟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且被告於犯後復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4月,尚屬適當,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淨重0.169公克,除取樣0.0002公克,於鑑定時已用磬,失其違禁物之性質,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外,驗餘淨重0.1688公克,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被告用以施用毒品之器具,並未扣案,且無證據屬於被告所有,參以被告自陳該物已不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