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9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京殿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兼代表人
- 共 同 柏有為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尹純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一六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京殿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一六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二六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