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更(二)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更(二)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吳怡達
- 選任辯護人
- 尤伯祥律師
- 被告
- 林信仲
- 被告
- 莊偉良
- 被告
- 林瑩嬰
- 被告
- 陳佳慧
- 被告
-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宜斌
- 選任辯護人
- 陳鎮宏律師
- 被告
- 吳怡霖
- 被告
- 邱彥翔
- 選任辯護人
- 高進發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25、13015號、97年度偵字第11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吳怡達、林信仲、莊偉良、林瑩嬰、陳佳慧、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吳怡霖、邱彥翔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人分別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1項、第92條、第101條之1之罪,依同法第100條第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共同告訴代理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