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0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