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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3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呂煜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澤琼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案件(97年度聲減字第

247號),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如附表「誤載或贅載文字」欄所示之文字,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方式」欄所示之文字。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因原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部分,有文字誤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情形,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如附表「誤載或贅載文字」欄所示之文字,均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方式」欄所示之文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煜仁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誤載或贅載文字       │     更正方式                       │
├──┼──────────────┼──────────────────┤
│ 1  │主文欄所載「與其所犯如附表編│應更正為「其餘聲請駁回」            │
│    │號2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2  │理由欄三、第1行「經核尚無不 │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經核 │
│    │合,應予准許。」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所犯如附表編號│
│    │                            │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民國95年7月11│
│    │                            │日(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交付手機之95年│
│    │                            │2月間某日,應予更正,一併敘明),係 │
│    │                            │在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之日確定後所犯, │
│    │                            │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即無從與附表編號1│
│    │                            │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從而,聲請意│
│    │                            │旨就附表編號2之部分,併予聲請定應執 │
│    │                            │行之刑部分,尚有誤會,不得准許,應予│
│    │                            │駁回。」                            │
├──┼──────────────┼──────────────────┤
│ 3  │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95年2月│應更正為「95年7月11日」             │
│    │間」                        │                                    │
├──┼──────────────┼──────────────────┤
│ 4  │理由欄三、第2行「第8條第1項 │應更正為「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後 │
│    │、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  │
│    │、第2項、第12條,修正後刑法 │條第1項前段」                       │
│    │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                                    │
│    │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                                    │
│    │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                                    │
│    │項」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