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3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4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育軒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2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育軒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暨更正被告拾獲後予以侵占入己之行動電話一支,係鄭婷華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二段三三九號旁巷內所遺失,市價約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外,餘均引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