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9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上一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羅明通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曉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丁福慶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田振慶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邱瑞元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詩詠律師
- 被告
- 克益機電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戊○○
- 兼代表人
- 上二被告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朱子慶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慧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郭瑋萍律師
- 被告
- 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乙○○(原名郭順仁)
- 兼代表人
- 上二被告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康立平律師
郭世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字第20584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判
決如下:
主文
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丙○○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克益機電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戊○○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乙○○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暨更正被告丙○○原係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盈捷成公司)登記代表人(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變更登記代表人為丁○○)。被告甲○○係東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正工程公司,登記代表人為黃麗芬,未據起訴)總經理。被告丙○○、甲○○於九十五年間得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於九十五年一月間辦理「婦幼院區第一與第二醫療大樓整修統包工程」(下稱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採購金額新臺幣二億三千七百萬零八百三十六元(保留後續擴充工程金額三千六百四十三萬九千四百五十元),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次開標無廠商投標而告流標。嗣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重新評估,變更採購金額提高至三億零七百三十五萬零八百三十六元(含後續擴充工程金額七千零三十五萬),並辦理修正採購金額後第一次招標,投標截止日為九十五年二月九日中午十二時,並定於同日下午二時許開標之採購案後,為確保該標案有達到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所規定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並使被告宗盈捷成公司及東正公司共同具名投標本件標案得以順利得標,丙○○、甲○○竟邀集均無參與投標意願之被告克益機電有限公司(下稱克益機電公司)代表人即被告戊○○、被告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泰工程公司)代表人即被告乙○○同意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名義及被告普泰工程公司名義投標之方式圍標,進而與被告被告戊○○、乙○○基於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分由:㈠被告丙○○將被告宗盈捷成公司所製作之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服務建議書封面持交被告戊○○,由被告戊○○備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之投標廠商聲明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臺北市政府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臺北市政府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證書、臺灣區電器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查詢結果等資料,指示不知情之被告克益機電公司員工直接摘錄招標文件內容後裝訂在被告丙○○所交付之服務建議書封面內頁,充作被告克益機電公司之服務建議書,並故意未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蓋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章及代表人章,再連同其於九十五年二月八日分別自第一商銀吉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戊○○之帳戶中、同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黃莉婷(戊○○配偶)帳戶中分別提領現金五百萬元及三百萬元,購買第一商銀吉成分行編號EH0000000號,面額八百萬元之本行支票一張作為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押標金後,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名義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十一時三十五分許送交聯合醫院投標。㈡被告乙○○則配合備妥被告普泰工程公司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登記證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資產負債表、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查詢結果等資料,連同被告普泰工程公司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一併持交被告甲○○,再由甲○○於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自臺灣土地銀行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東正工程公司帳戶中,提領現金八百萬元購買臺灣土地銀行和平分行編號PQ0000000號,面額八百萬元之本行支票一張,充作被告普泰工程公司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之押標金後,連同上開文件資料,以被告普泰公司名義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十一時四十五分送交聯合醫院投標,並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資格標開標時,派遣不知情員工林威岑、沈美秀、張玄毅分別代表被告普泰工程公司、克益機電公司、宗盈捷成公司到場,以此詐術,使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承辦開標人員、主持人員,均誤信該採購案確已達到法定須有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而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進行資格標之開標。經承辦人員審查廠商投標證件結果,被告克益機電公司因未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資格審查結果不合格;被告普泰工程公司因未附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服務建議書,資格審查結果不合格,另無犯意聯絡之乙光營造有限公司亦因欠缺服務建議書,資格審查結果不合格,僅被告宗盈捷成公司資格審查結果合格,並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決標由宗盈捷成公司以二億三千七百萬零八百三十六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以及本案證據部分並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文件資料扣案可資佐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而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查:
㈠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於本條所規定之正犯之外,僅為文字修正,自無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本案被告林慶進、張文全就上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證件投標之犯行間,均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㈡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該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之規定,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亦即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三、次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共八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因上開規定常造成不法廠商圍標或虛設行號一同投標,以便湊足三家,是政府採購法於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就強制圍標、第四項就合意圍標、第五項就借牌圍標行為分別加以處罰,並於同條第三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是行為人如運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無法做出正確合理決定之不正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概括指除本條所列舉之手段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罪(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五五號、第一四三0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犯罪構成要件,則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定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其他『有參與比價競標意思』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始屬相當。若投標廠商本身並無投標之意思,僅為陪標而容許他人借用其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因廠商本身並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即無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可言,應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予以論處(此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0號及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六九號、第一八一八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準此:因被告戊○○、乙○○本均無意分別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程公司名義參與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投標,被告丙○○、甲○○自無以協議、契約或其他方法之合意,藉以促使被告戊○○之被告克益機電公司、被告乙○○之被告普泰工程公司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要無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餘地。而被告丙○○、甲○○既係因得知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欲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開標,為使該採購案之投標符合前揭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之規定,以及使被告丙○○任代表人之被告宗盈捷成公司及被告甲○○任總經理之案外人東正工程公司共同具名投標本件標案得以順利得標,而邀集被告戊○○、乙○○同意分別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造成該採購案之投標在形式上處於多家廠商競爭之假象,被告戊○○、乙○○又均非單純容許被告丙○○、甲○○借用被告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係均明知被告丙○○、甲○○要求其等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上開目的,仍同意配合陪標,使主持及承辦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標案符合前揭政府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無法做出正確合理之決定,仍予以開標、決標,致生被告宗盈捷成公司得標之不正確結果,被告丙○○、甲○○、戊○○、乙○○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論處。
四、核被告丙○○、甲○○、戊○○、乙○○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丙○○時任被告宗盈捷成公司代表人,被告戊○○、乙○○則分別係被告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程公司代表人,其等因分別執行被告宗盈捷成公司、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程公司業務而分別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被告宗盈捷成公司、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程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予以處罰。被告丙○○、甲○○、戊○○、乙○○就其等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甲○○、戊○○、乙○○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犯行,係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資格標開標當日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林威岑、沈美秀、張玄毅分別代表被告普泰工程公司、克益機電公司、宗盈捷成公司到場參與投標,均係間接正犯。另起訴意旨認被告丙○○、甲○○、戊○○、乙○○,均共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被告丙○○、甲○○,並共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向前段之罪,以及公訴檢察官於本院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審理時當庭更正被告丙○○、甲○○、戊○○、乙○○,均共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本院卷㈡第一二頁),均容有誤會。然因被告丙○○、甲○○、戊○○、乙○○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犯行之起訴基本社會犯罪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審理時諭知被告等尚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罪嫌,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並均應變更被告丙○○、甲○○、戊○○、乙○○之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丙○○、甲○○、戊○○、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丙○○、甲○○為使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投標符合前揭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之規定,以及使被告丙○○任代表人之被告宗盈捷成公司及被告甲○○任總經理之案外人東正工程公司共同具名投標本件標案得以順利得標,繼而邀集被告戊○○、乙○○同意分別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造成該採購案之投標在形式上處於多家廠商競爭之假象,並順利由被告宗盈捷成公司得標,從中獲利,而被告戊○○、乙○○均明知被告丙○○、甲○○要求其等以被告克益機電公司、普泰工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上開目的,仍同意配合陪標,惟被告克益機電公司、戊○○、普泰工程公司、乙○○均未收取任何報酬或利得、被告丙○○、甲○○、戊○○、乙○○上開圍標行為使主持及承辦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標案符合前揭政府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無法做出正確判斷,影響採購案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之金額甚鉅、所生危害及被告丙○○、甲○○、戊○○、乙○○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制定公布,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復核無同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茲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就被告丙○○、甲○○、戊○○、乙○○部分依同條例第九條及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者,被告丙○○、甲○○、戊○○、乙○○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憑,此次均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及審理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丙○○業已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時日捐款二十萬元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被告甲○○已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戊○○已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乙○○已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各捐款十萬元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有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匯款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卷㈡第三五頁、第三六頁、第六九頁、第八八頁),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均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一、二、四、五、六所示之物,均非被告等人所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投標文件,因業經提出予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參與投標本件整修統包工程採購案,已非被告等人所有,而係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所有;至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雖係被告宗盈捷成公司所有,然無法證明係被告等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非違禁物,本院均無從併與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其餘同案被告均已另行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九十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一】 ┌────────────────────────────────────────┐ │保管字號:97綠保字405號(均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七) │ │一、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1至1-1-3-3 │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86頁至第90頁 │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至15時40分 │ │ 查扣地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臺北市○○區○○路145號) │ │二、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至1-3-6 │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32頁至第34頁 │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下午15時50分至16時30分 │ │ 查扣地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院長室(臺北市○○區○○路二段33號) │ │三、在場人:吳振龍 │ ├─────┬──────────┬───┬────┬──────────────┤ │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 │1-1-1-1 │婦幼院區整修統包工程│1冊 │吳振龍 │ │ │ │委託專案管理契約書副│ │ │ │ │ │本 │ │ │ │ ├─────┼──────────┼───┼────┼──────────────┤ │1-1-1-2 │婦幼院區統包工程書副│1冊 │吳振龍 │ │ │ │本 │ │ │ │ ├─────┼──────────┼───┼────┼──────────────┤ │1-1-1-3 │宗盈捷成公司函 │1頁 │吳振龍 │ │ ├─────┼──────────┼───┼────┼──────────────┤ │1-1-1-4 │初驗缺失資料 │1冊 │吳振龍 │ │ ├─────┼──────────┼───┼────┼──────────────┤ │1-1-1-5 │94.11.16宋佰炘簽 │1冊 │吳振龍 │「婦幼院區第一與第二醫療大樓│ │ │ │ │ │整修統包工程」整修經費協調會│ │ │ │ │ │議會議記錄 │ ├─────┼──────────┼───┼────┼──────────────┤ │1-1-1-7 │96.05.09之96年度採購│6張 │吳振龍 │ │ │ │稽核委員會第17次會議│ │ │ │ │ │記錄 │ │ │ │ ├─────┼──────────┼───┼────┼──────────────┤ │1-1-1-9 │婦幼院區統包工程廠商│1冊 │吳振龍 │ │ │ │送審紀錄 │ │ │ │ ├─────┼──────────┼───┼────┼──────────────┤ │1-1-1-10 │北市醫院字096333 │1紙 │吳振龍 │ │ │ │00100 號驗收證明書影│ │ │ │ │ │本 │ │ │ │ ├─────┼──────────┼───┼────┼──────────────┤ │1-1-1-11 │工程概算表 (規劃預算│1冊 │吳振龍 │ │ │ │) │ │ │ │ ├─────┼──────────┼───┼────┼──────────────┤ │1-1-1-12 │工程概算表 (第二次招│1冊 │吳振龍 │ │ │ │標) │ │ │ │ ├─────┼──────────┼───┼────┼──────────────┤ │1-1-1-13 │工程概算表 (第一次招│1冊 │吳振龍 │ │ │ │標) │ │ │ │ ├─────┼──────────┼───┼────┼──────────────┤ │1-1-1-14 │婦幼院區名單 │1冊 │吳振龍 │ │ ├─────┼──────────┼───┼────┼──────────────┤ │1-1-1-15 │95.1.18估價資料 │1冊 │吳振龍 │ │ ├─────┼──────────┼───┼────┼──────────────┤ │1-1-1-16 │投標文件 (普泰工程股│1冊 │吳振龍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1-1-17 │95.1.18 廖淑明簽 │3張 │吳振龍 │涉及統包工程採購案第一次公開│ │ │ │ │ │招標、決標檢討會議紀錄。 │ ├─────┼──────────┼───┼────┼──────────────┤ │1-1-1-18 │95.1.19 宋佰炘簽 │5頁 │吳振龍 │涉及統包工程第一次公開招標結│ │ │ │ │ │果及重新公告招標作業。 │ ├─────┼──────────┼───┼────┼──────────────┤ │1-1-1-19 │婦幼院區統包工程招標│1冊 │吳振龍 │評估廠商為何投標意願低落 │ │ │檢討 │ │ │ │ ├─────┼──────────┼───┼────┼──────────────┤ │1-1-1-20 │宗盈捷成公司投標文件│1冊 │吳振龍 │ │ │ │影本 │ │ │ │ ├─────┼──────────┼───┼────┼──────────────┤ │1-1-1-21 │克益公司投標文件影本│1冊 │吳振龍 │ │ │ │ │ │ │ │ ├─────┼──────────┼───┼────┼──────────────┤ │1-1-1-22 │乙光公司投標文件影本│1冊 │吳振龍 │ │ │ │ │ │ │ │ ├─────┼──────────┼───┼────┼──────────────┤ │1-1-1-23 │96.6.27高嘉鴻簽 │1冊 │吳振龍 │初驗缺失復驗紀錄 │ ├─────┼──────────┼───┼────┼──────────────┤ │1-1-1-24 │96.5.10高嘉鴻簽 │1冊 │吳振龍 │婦幼整修工程竣工驗收事宜 │ ├─────┼──────────┼───┼────┼──────────────┤ │1-1-1-25 │96.7.3高嘉鴻簽 │1冊 │吳振龍 │ │ ├─────┼──────────┼───┼────┼──────────────┤ │1-1-1-26 │94.11.16蕭大年簽 │1張 │吳振龍 │涉及婦幼整修工程預算增加 │ ├─────┼──────────┼───┼────┼──────────────┤ │1-1-1-27 │96.2.15高嘉鴻簽 │1冊 │吳振龍 │ │ ├─────┼──────────┼───┼────┼──────────────┤ │1-1-1-28 │94.11.16蕭大年簽 │4張 │吳振龍 │ │ ├─────┼──────────┼───┼────┼──────────────┤ │1-1-1-29 │96.7.10函稿 │1冊 │吳振龍 │ │ ├─────┼──────────┼───┼────┼──────────────┤ │1-1-1-30 │96.5.14函稿 │1頁 │吳振龍 │ │ ├─────┼──────────┼───┼────┼──────────────┤ │1-1-1-31 │94.11.28函稿 │1冊 │吳振龍 │ │ ├─────┼──────────┼───┼────┼──────────────┤ │1-1-1-32 │95.12.5宗盈捷成公司 │1冊 │吳振龍 │ │ │ │簡便行文表 │ │ │ │ ├─────┼──────────┼───┼────┼──────────────┤ │1-1-1-33 │華陽室內裝修設計公司│2頁 │吳振龍 │ │ │ │合格證明資料 │ │ │ │ ├─────┼──────────┼───┼────┼──────────────┤ │1-1-1-34 │96.4.26高嘉鴻簽 │1冊 │吳振龍 │ │ ├─────┼──────────┼───┼────┼──────────────┤ │1-1-1-35 │96.4.17邱茂吉事務所 │1冊 │吳振龍 │ │ │ │函 │ │ │ │ ├─────┼──────────┼───┼────┼──────────────┤ │1-1-1-36 │96.4.21宗盈捷成公司 │1冊 │吳振龍 │ │ │ │函 │ │ │ │ ├─────┼──────────┼───┼────┼──────────────┤ │1-1-1-37 │函文資料-1 │1冊 │吳振龍 │婦幼院區工程相關文件影本 │ ├─────┼──────────┼───┼────┼──────────────┤ │1-1-1-38 │函文資料-2 │1冊 │吳振龍 │同上 │ ├─────┼──────────┼───┼────┼──────────────┤ │1-1-3-3 │96年度第一次院舍空間│5張 │吳振龍 │ │ │ │規劃管委會會議紀錄 │ │ │ │ │ │ │ │ │ │ ├─────┼──────────┼───┼────┼──────────────┤ │1-3-1 │後續擴充整修工程資料│1冊 │吳振龍 │ │ │ │ │ │ │ │ ├─────┼──────────┼───┼────┼──────────────┤ │1-3-2 │96.7.4宗盈捷成股份有│1冊 │吳振龍 │ │ │ │限公司 │ │ │ │ ├─────┼──────────┼───┼────┼──────────────┤ │1-3-3 │後續工程預算比較表 │1冊 │吳振龍 │ │ │ │(96.4.12) │ │ │ │ ├─────┼──────────┼───┼────┼──────────────┤ │1-3-4 │後續擴充工程預算比較│1冊 │吳振龍 │ │ │ │表(96.4.15) │ │ │ │ ├─────┼──────────┼───┼────┼──────────────┤ │1-3-5 │後續擴充工程預算說明│1冊 │吳振龍 │ │ │ │-1 │ │ │ │ ├─────┼──────────┼───┼────┼──────────────┤ │1-3-6 │後續擴充工程預算說明│1冊 │吳振龍 │ │ │ │-2 │ │ │ │ └─────┴──────────┴───┴────┴──────────────┘ 【附表二】 ┌────────────────────────────────────────┐ │保管字號:97綠保字597號 │ │一、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6至1-1-3-12 │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83頁至第87頁 │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至下午3時40分 │ │ 查扣地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吳振龍副院長室、空規組辦公室(含一樓辦公室及翁玉琴│ │ 辦公室、地下一樓辦公室)、總務室、檔案室等(臺北市○○路145號) │ │ 在場人:吳振龍 │ │二、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1至6-17 │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44頁至第48 頁 │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35分至12時10分 │ │ 查扣地點: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9號11樓之3) │ │ 在場人:蕭承翔 │ │三、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至11-4-3 │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71頁至第74頁 │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9時10分至10時30分 │ │ 查扣地點:儀昌家具裝潢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清標 臺北市○○路○段200號9樓之1) │ │ 在場人:李清標 │ ├─────┬──────────┬───┬────┬──────────────┤ │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 │1-1-1-6 │96年1至6月執行已發包│5頁 │吳振龍 │ │ │ │工程表一覽表 │ │ │ │ ├─────┼──────────┼───┼────┼──────────────┤ │1-1-1-8 │掛號郵件簽收清單 │1冊 │吳振龍 │ │ ├─────┼──────────┼───┼────┼──────────────┤ │1-1-3-1 │杜俊明電腦資料燒錄光│1片 │吳振龍 │ │ │ │碟 │ │ │ │ ├─────┼──────────┼───┼────┼──────────────┤ │1-1-3-2 │杜俊明筆記本 │1冊 │吳振龍 │ │ ├─────┼──────────┼───┼────┼──────────────┤ │1-1-3-4 │函文資料 │1冊 │吳振龍 │ │ ├─────┼──────────┼───┼────┼──────────────┤ │1-1-3-5 │服務建議書 (許嘉勇事│1冊 │吳振龍 │內容為仁愛醫院93年度室內整修│ │ │務所) │ │ │統包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技│ │ │ │ │ │術服務 │ ├─────┼──────────┼───┼────┼──────────────┤ │1-1-3-6 │服務建議書 (何建隆事│1冊 │吳振龍 │內容為仁愛醫院93年度室內整修│ │ │務所) │ │ │統包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技│ │ │ │ │ │術服務 │ ├─────┼──────────┼───┼────┼──────────────┤ │1-1-3-7 │服務建議書 (丁文正事│1冊 │吳振龍 │內容為仁愛醫院93年度室內整修│ │ │務所) │ │ │統包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技│ │ │ │ │ │術服務 │ ├─────┼──────────┼───┼────┼──────────────┤ │1-1-3-8 │服務建議書 (邱茂吉事│1冊 │吳振龍 │內容為仁愛醫院93年度室內整修│ │ │務所) │ │ │統包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技│ │ │ │ │ │術服務 │ ├─────┼──────────┼───┼────┼──────────────┤ │1-1-3-9 │監造計畫書 │1冊 │吳振龍 │ │ ├─────┼──────────┼───┼────┼──────────────┤ │1-1-3-10 │專案管理書副本 │1冊 │吳振龍 │ │ ├─────┼──────────┼───┼────┼──────────────┤ │1-1-3-11 │分包廠商、工程人員名│1冊 │吳振龍 │ │ │ │冊、資格證明文件 │ │ │ │ ├─────┼──────────┼───┼────┼──────────────┤ │1-1-3-12 │設計圖 │1冊 │吳振龍 │ │ ├─────┼──────────┼───┼────┼──────────────┤ │6-11 │數量計算表 │1份 │邱茂吉 │ │ ├─────┼──────────┼───┼────┼──────────────┤ │6-16 │工程結算總表 │1份 │邱茂吉 │ │ ├─────┼──────────┼───┼────┼──────────────┤ │6-17 │光碟 │1片 │邱茂吉 │ │ ├─────┼──────────┼───┼────┼──────────────┤ │11-1 │協議書 │1冊 │李清標 │ │ ├─────┼──────────┼───┼────┼──────────────┤ │11-2 │估價單 │1冊 │李清標 │ │ ├─────┼──────────┼───┼────┼──────────────┤ │11-3 │工程資料 │1冊 │李清標 │ │ ├─────┼──────────┼───┼────┼──────────────┤ │11-4-1至 │筆記本 │3冊 │李清標 │ │ │11-4-3 │ │ │ │ │ └─────┴──────────┴───┴────┴──────────────┘ 【附表三】 ┌────────────────────────────────────────┐ │保管字號:96綠保字3331號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至1-2-6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20分至下午1時 │ │查扣地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臺北市○○路145 號) │ │在場人:翁玉琴 │ ├─────┬──────────┬───┬────┬──────────────┤ │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 │1-2-1 │宗盈捷成公司投標資料│1冊 │翁玉琴 │ │ │ │ │ │ │ │ ├─────┼──────────┼───┼────┼──────────────┤ │1-2-2 │婦幼院區醫療大樓克益│1冊 │翁玉琴 │ │ │ │公司投標文件 │ │ │ │ ├─────┼──────────┼───┼────┼──────────────┤ │1-2-3 │乙光公司投標文件 │1冊 │翁玉琴 │ │ ├─────┼──────────┼───┼────┼──────────────┤ │1-2-4 │普泰公司投標資料 │1冊 │翁玉琴 │ │ ├─────┼──────────┼───┼────┼──────────────┤ │1-2-5 │婦幼院區醫療大樓統包│1冊 │翁玉琴 │ │ │ │工程服務建議書 │ │ │ │ │ │ │ │ │ │ ├─────┼──────────┼───┼────┼──────────────┤ │1-2-6 │婦幼院區醫療大樓工程│1冊 │翁玉琴 │ │ │ │書 │ │ │ │ └─────┴──────────┴───┴────┴──────────────┘ 【附表四】 ┌────────────────────────────────────────┐ │保管字號:97綠保字405號(均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七)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7至1-2-14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20 分至下午1時 │ │查扣地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臺北市○○路145號) │ │在場人:翁玉琴 │ ├─────┬──────────┬───┬────┬──────────────┤ │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 │1-2-7 │臺北市婦幼醫院醫療大│1張 │翁玉琴 │ │ │ │樓工程服務建議書影本│ │ │ │ ├─────┼──────────┼───┼────┼──────────────┤ │1-2-8 │婦幼院區醫療大樓後續│1冊 │翁玉琴 │內容涉及預算經費說明 │ │ │擴充工程預算表 │ │ │ │ ├─────┼──────────┼───┼────┼──────────────┤ │1-2-9 │婦幼院區醫療大樓工程│1冊 │翁玉琴 │內容關於投標文件中須協商之事│ │ │簽呈文件 │ │ │項 │ ├─────┼──────────┼───┼────┼──────────────┤ │1-2-10 │婦幼院區評選委員會會│1冊 │翁玉琴 │ │ │ │議資料 │ │ │ │ ├─────┼──────────┼───┼────┼──────────────┤ │1-2-11 │臺北市婦幼醫院醫療大│1冊 │翁玉琴 │ │ │ │樓工程評審委員資料 │ │ │ │ ├─────┼──────────┼───┼────┼──────────────┤ │1-2-12 │臺北市婦幼醫院醫療大│1冊 │翁玉琴 │ │ │ │樓文件資料 │ │ │ │ ├─────┼──────────┼───┼────┼──────────────┤ │1-2-13 │婦幼醫院醫療大樓委託│1冊 │翁玉琴 │ │ │ │專業技術評選委員會第│ │ │ │ │ │一次會議記錄 │ │ │ │ ├─────┼──────────┼───┼────┼──────────────┤ │1-2-14 │隨身硬碟 │1個 │翁玉琴 │ │ └─────┴──────────┴───┴────┴──────────────┘ 【附表五】 ┌────────────────────────────────────────┐ │保管字號:97綠保字405號(均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七)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至6-23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44頁至第48頁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35分至12時10分 │ │查扣地點: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9號11樓之3) │ │在場人:蕭承翔 │ ├─────┬──────────┬───┬────┬──────────────┤ │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 │6-1 │後續擴充整修統包工程│1份 │邱茂吉 │ │ │ │採購契約等文件 │ │ │ │ ├─────┼──────────┼───┼────┼──────────────┤ │6-2 │缺失改善照片保存卡 │1份 │邱茂吉 │ │ ├─────┼──────────┼───┼────┼──────────────┤ │6-3 │95年11月至96年4月邱 │1份 │邱茂吉 │ │ │ │茂吉建築師事務所函 │ │ │ │ │ │ │ │ │ │ ├─────┼──────────┼───┼────┼──────────────┤ │6-4 │96年4月邱茂吉建築師 │1份 │邱茂吉 │ │ │ │事務所函 │ │ │ │ ├─────┼──────────┼───┼────┼──────────────┤ │6-5 │96年5月1日至11日邱茂│1份 │邱茂吉 │ │ │ │吉建築師事務所函 │ │ │ │ ├─────┼──────────┼───┼────┼──────────────┤ │6-6 │96年5月15日至29日邱 │1份 │邱茂吉 │ │ │ │茂吉建築師事務所函 │ │ │ │ ├─────┼──────────┼───┼────┼──────────────┤ │6-7 │96年6月8日至9月10 日│1份 │邱茂吉 │ │ │ │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函│ │ │ │ ├─────┼──────────┼───┼────┼──────────────┤ │6-8 │預算說明 │1份 │邱茂吉 │內容涉及婦幼醫院第一及第二醫│ │ │ │ │ │療大樓整修擴建工程之預算。 │ ├─────┼──────────┼───┼────┼──────────────┤ │6-9 │宗盈捷成公司簡便行文│1份 │邱茂吉 │ │ │ │表 │ │ │ │ ├─────┼──────────┼───┼────┼──────────────┤ │6-10 │詳細價目表 │1份 │邱茂吉 │婦幼醫院第一及第二醫療大樓整│ │ │ │ │ │修擴建工程 │ ├─────┼──────────┼───┼────┼──────────────┤ │6-11 │數量計算表 │1份 │邱茂吉 │ │ ├─────┼──────────┼───┼────┼──────────────┤ │6-12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1份 │邱茂吉 │受文者: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 │ │95.03.28函 │ │ │內容涉及監造計畫書的材料及品│ │ │ │ │ │質管理。 │ ├─────┼──────────┼───┼────┼──────────────┤ │6-13 │詳細價目表 │1份 │邱茂吉 │ │ ├─────┼──────────┼───┼────┼──────────────┤ │6-14 │後續擴充工程預算比較│1份 │邱茂吉 │ │ │ │表 │ │ │ │ ├─────┼──────────┼───┼────┼──────────────┤ │6-15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1份 │邱茂吉 │內容涉及整修工程規劃計畫會議│ │ │94.10.25函 │ │ │記錄(第二次審查會) │ ├─────┼──────────┼───┼────┼──────────────┤ │6-16 │工程結算總表 │1份 │邱茂吉 │ │ ├─────┼──────────┼───┼────┼──────────────┤ │6-17 │光碟 │1份 │邱茂吉 │ │ ├─────┼──────────┼───┼────┼──────────────┤ │6-18 │設計會議決議事項追辦│1份 │邱茂吉 │ │ │ │表 │ │ │ │ ├─────┼──────────┼───┼────┼──────────────┤ │6-19 │品管計畫書 │1份 │邱茂吉 │ │ ├─────┼──────────┼───┼────┼──────────────┤ │6-20 │施工計畫書 │1份 │邱茂吉 │ │ ├─────┼──────────┼───┼────┼──────────────┤ │6-21 │工程結算總表 │1份 │邱茂吉 │內容涉及婦幼醫院第一及第二醫│ │ │ │ │ │療大樓整修擴建工程。 │ ├─────┼──────────┼───┼────┼──────────────┤ │6-22 │工程招標檢討 │1份 │邱茂吉 │ │ ├─────┼──────────┼───┼────┼──────────────┤ │6-23 │電子郵件 │3頁 │邱茂吉 │⑴94.11.23蕭大年所寫寄送予翁│ │ │ │ │ │ 玉琴之電子郵件。 │ │ │ │ │ │⑵94.11.24徐肇男所寫寄送予邱│ │ │ │ │ │ 茂吉,內容涉及本案的整修工│ │ │ │ │ │ 程由誰監造確認之電子郵件。│ └─────┴──────────┴───┴────┴──────────────┘ 【附表六】 ┌────────────────────────────────────────┐ │保管字號:97綠保字405號(均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二)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1-1至8-26 │ │出處:96聲搜25號卷第53頁至第59頁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5分至11時55分 │ │查扣地點:華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敏華 臺北市○○區○○路一段8號6樓 │ │ 之1) │ │在場人:鄧兆宏 │ ├─────┬──────────┬───┬────┬──────────────┤ │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 │8-1-1 │臺北婦幼院區工程合約│7冊 │鄧兆宏 │正本即為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 │ 至8-1-7 │書影本 │ │ │目錄表編號10-1。 │ ├─────┼──────────┼───┼────┼──────────────┤ │8-2 │服務建議書 │1冊 │鄧兆宏 │ │ ├─────┼──────────┼───┼────┼──────────────┤ │8-3 │臺北市立婦幼醫院工程│1冊 │鄧兆宏 │ │ │ │已收已付明細表 │ │ │ │ ├─────┼──────────┼───┼────┼──────────────┤ │8-4 │聯合醫院醫療大樓整修│1冊 │鄧兆宏 │ │ │ │統包工程表 │ │ │ │ ├─────┼──────────┼───┼────┼──────────────┤ │8-5 │工程標單表 (後續擴充│1冊 │鄧兆宏 │ │ │ │) │ │ │ │ ├─────┼──────────┼───┼────┼──────────────┤ │8-6 │後續擴充預算比較表 │1冊 │鄧兆宏 │ │ ├─────┼──────────┼───┼────┼──────────────┤ │8-7 │建築裝修單價分析表 │1冊 │鄧兆宏 │ │ ├─────┼──────────┼───┼────┼──────────────┤ │8-8 │營業稅申報書及公司登│1冊 │鄧兆宏 │ │ │ │記證 │ │ │ │ ├─────┼──────────┼───┼────┼──────────────┤ │8-9 │缺失改善責任區分配表│1頁 │鄧兆宏 │ │ ├─────┼──────────┼───┼────┼──────────────┤ │8-10 │驗收紀錄 │2頁 │鄧兆宏 │ │ ├─────┼──────────┼───┼────┼──────────────┤ │8-11 │空間需求數量差異總金│1冊 │鄧兆宏 │ │ │ │額概算表 │ │ │ │ ├─────┼──────────┼───┼────┼──────────────┤ │8-12 │整修統包工程簡報 │1冊 │鄧兆宏 │ │ ├─────┼──────────┼───┼────┼──────────────┤ │8-13 │訪誤後空間需求數量差│1冊 │鄧兆宏 │ │ │ │異總金額概算表 │ │ │ │ ├─────┼──────────┼───┼────┼──────────────┤ │8-14 │宗盈捷成工程估驗單 │1冊 │鄧兆宏 │ │ ├─────┼──────────┼───┼────┼──────────────┤ │8-15 │包商結算管制表 │1冊 │鄧兆宏 │ │ ├─────┼──────────┼───┼────┼──────────────┤ │8-16 │華揚公司95年財報表 │1冊 │鄧兆宏 │ │ ├─────┼──────────┼───┼────┼──────────────┤ │8-17 │監造計畫書 │1冊 │鄧兆宏 │ │ ├─────┼──────────┼───┼────┼──────────────┤ │8-18 │整修工程實作結算表 │1冊 │鄧兆宏 │ │ ├─────┼──────────┼───┼────┼──────────────┤ │8-19 │帳戶資產負債表 │1冊 │鄧兆宏 │ │ ├─────┼──────────┼───┼────┼──────────────┤ │8-20 │存摺影本 │1冊 │鄧兆宏 │ │ ├─────┼──────────┼───┼────┼──────────────┤ │8-21 │華陽公司股東會議流程│1冊 │鄧兆宏 │ │ │ │報告 │ │ │ │ ├─────┼──────────┼───┼────┼──────────────┤ │8-22 │審查意見表 │1冊 │鄧兆宏 │ │ ├─────┼──────────┼───┼────┼──────────────┤ │8-23 │工程估驗單 │1冊 │鄧兆宏 │ │ ├─────┼──────────┼───┼────┼──────────────┤ │8-24 │2500萬結算詳細數量表│1冊 │鄧兆宏 │ │ ├─────┼──────────┼───┼────┼──────────────┤ │8-25 │細部設計圖暨詳細價目│1冊 │鄧兆宏 │ │ │ │審查表 │ │ │ │ ├─────┼──────────┼───┼────┼──────────────┤ │8-26 │詳細價目表 │1冊 │鄧兆宏 │ │ └─────┴──────────┴───┴────┴──────────────┘ 【附表七】 ┌────────────────────────────────────────┐ │保管字號:97綠保字405號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至10-9 │ │出處:96聲搜25偵卷頁64至頁69 │ │查扣時間:96年9月11日上午9時至12時 │ │查扣地點:宗盈捷成公司(代表人丁○○ 臺北縣汐止市○○○路○段81號 │ │ 11樓之1) │ │在場人:丁○○ │ ├─────┬──────────┬───┬────┬──────────────┤ │法務部調查│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局扣押物品│ │ │保管人 │ │ │目錄表編號│ │ │ │ │ ├─────┼──────────┼───┼────┼──────────────┤ │10-1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統包│1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二 │ │ │工程契約書 │ │ │ │ ├─────┼──────────┼───┼────┼──────────────┤ │10-2-1 │與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1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二 │ │ │往來公文 │ │ │ │ ├─────┼──────────┼───┼────┼──────────────┤ │10-2-2 │與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1冊 │丁○○ │ │ │ │往來公文 │ │ │ │ ├─────┼──────────┼───┼────┼──────────────┤ │10-2-3 │與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1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二 │ │ │往來公文 │ │ │ │ ├─────┼──────────┼───┼────┼──────────────┤ │10-2-4 │與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1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二 │ │ │往來公文 │ │ │ │ ├─────┼──────────┼───┼────┼──────────────┤ │10-2-5 │與邱茂吉建築師事務所│1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二 │ │ │往來公文 │ │ │ │ ├─────┼──────────┼───┼────┼──────────────┤ │10-3-1 │宗盈捷成公司94年度總│1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分類帳 │ │ │ │ ├─────┼──────────┼───┼────┼──────────────┤ │10-3-2 │宗盈捷成公司94年度總│1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分類帳 │ │ │ │ ├─────┼──────────┼───┼────┼──────────────┤ │10-3-3 │宗盈捷成公司94年度總│1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分類帳 │ │ │ │ ├─────┼──────────┼───┼────┼──────────────┤ │10-4 │宗盈捷成公司94年度日│1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記帳 │ │ │ │ ├─────┼──────────┼───┼────┼──────────────┤ │10-5 │宗盈捷成公司94年度現│1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金簿 │ │ │ │ ├─────┼──────────┼───┼────┼──────────────┤ │10-6-1 │宗盈捷成公司95年度總│1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分類帳 │ │ │ │ ├─────┼──────────┼───┼────┼──────────────┤ │10-6-2 │宗盈捷成公司95年度總│1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分類帳 │ │ │ │ ├─────┼──────────┼───┼────┼──────────────┤ │10-7-1 │宗盈捷成公司94年1月 │39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一 │ │ │至7月之傳票 │ │ │ │ ├─────┼──────────┼───┼────┼──────────────┤ │10-7-2 │⑴宗盈捷成公司94年8 │67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四 │ │ │ 月至12月傳票24冊。│ │ │ │ │ │⑵宗盈捷成公司94年度│ │ │ │ │ │ 發票43冊 │ │ │ │ ├─────┼──────────┼───┼────┼──────────────┤ │10-8-1 │宗盈捷成公司95年1月 │40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三 │ │ │至7月之傳票 │ │ │ │ ├─────┼──────────┼───┼────┼──────────────┤ │10-8-2 │⑴宗盈捷成公司95年8 │51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五 │ │ │ 月至12月傳票15冊 │ │ │ │ │ │⑵宗盈捷成公司95年1 │ │ │ │ │ │ 月至12月銷項發票36│ │ │ │ │ │ 冊 │ │ │ │ ├─────┼──────────┼───┼────┼──────────────┤ │10-9 │宗盈捷成公司96年度總│1冊 │丁○○ │見本院證物箱編號六 │ │ │分類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