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吳冠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