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