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俊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五一號、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七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俊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俊燕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宋俊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1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9年5月20日 │98年10月09日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 │99年度毒偵字第655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793號 │99年度易字第1278號 │ │實├──┼───────────┼───────────┤ │審│判決│99年7月30日 │99年6月17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1793號 │99年度易字第1278號 │ │決├──┼───────────┼───────────┤ │ │確定│99年8月25日 │99年9月8日 │ │ │日期│ │ │ ├─┴──┼───────────┼───────────┤ │是否得為│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99年度執字第5636號 │99年度執字第578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