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1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