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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自字第7號

自訴人
林慶文
自訴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自訴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被告
廖陳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43條規定,上開條文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查本件被告廖陳鍫業於民國99年6月24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素如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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