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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0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黃程暉吳勇毅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5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8年度偵字第22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商業會計法一案,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繫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74號審理中,與本件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鄭昱仁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0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