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5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8年度偵字第22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商業會計法一案,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繫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74號審理中,與本件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