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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36號

野生動物保育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蔡坤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83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益多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少濤

上列被告因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644、11540、17170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少濤違反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益多國際有限公司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  實
一、林少濤係益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益多公司,址設臺北市松
    山區○○○路○段137巷4弄20號)實際負責人,未經中央主
    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於民國97年12月8日,自
    國外輸入經農委會公告列為第2級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南方海
    獅(狗)屬所有種之產製品即海狗油、海狗皮。隨即送往南
    投縣草屯鎮代工廠加工分裝,以「美加三海狗油」及「寶牌
    大西洋海狗油」之名稱,每瓶新臺幣(下同)1,000餘元之
    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中盤商。嗣於99年4月26日下午1時30
    分許,經警會同農委會野生動物保育科科長林國彰,在花蓮
    縣花蓮市○○路76號,扣得如附表編號1、2之第2級保育類
    野生動物產製品;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37巷4弄20
    號,扣得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第2級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
    品及林少濤所有,如附表編號8、9之供本件買賣所用之廣告
    刊物、出貨單。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少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林國彰於警詢中、證人即益多公司職
    員趙輔君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均相符,並有扣押物品
    目錄、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及報關單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
    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林少濤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按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
    輸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應依同法第40 條
    第1項第2款論處。又按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
    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論處。核被告林少濤所
    為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4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未
    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入、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被
    告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輸入保育類
    野生動物產製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益多公
    司之代理人林少濤因執行業務犯上開第40條之罪,依同法第
    44條規定對法人得科以各該條之罰金。爰審酌被告應知悉保
    育類動物之物種及數量均逐年減少,竟為求營利及滿足人類
    私慾,輸入、買賣保育類動物產製品,助長濫捕風氣,並可
    能造成保育物種之滅絕,破壞物種多元及自然生態之平衡,
    所為實屬不該。並參考其輸入保育類動物之種類,輸入、販
    賣為保育類動物產製品,數量、期間。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將所販售之前述產品回收,並捐助公益團體中華民國觀護
    協會10萬元,有其所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附卷為
    據,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及公訴人對被告林少濤求處
    有期徒刑6月,被告益多公司罰金30萬元之科刑意見等,爰
    對被告林少濤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對被告益多公司科處如主所示之罰金。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品,均屬本案查獲之保育類野
    生動物產製品,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物品,則為被告林少濤
    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林少濤供述詳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
35條第1項、第5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坤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
萬元以上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4條第1 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
    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35條第1 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
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
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4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 之罪
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
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
┌──┬───────┬─────┬─────────┐
│編號│品         名 │  數    量│ 備    註         │
├──┼───────┼─────┼─────────┤
│ 1  │美加三海狗油  │  100箱   │每箱50組,每組2盒 │
│    │              │          │共150顆,警方帶回 │
│    │              │          │1組化驗,餘交趙輔 │
│    │              │          │君保管            │
├──┼───────┼─────┼─────────┤
│ 2  │大西洋海狗油  │  200箱   │每箱40組,每組2盒 │
│    │              │          │共180顆,警方帶回 │
│    │              │          │1組化驗,餘交趙輔 │
│    │              │          │君保管            │
├──┼───────┼─────┼─────────┤
│ 3  │美加三海狗油  │  5800瓶  │3瓶送驗,餘由被告 │
│    │              │          │林少濤保管        │
├──┼───────┼─────┼─────────┤
│ 4  │大西洋海狗油  │  3280瓶  │3瓶送驗,餘由被告 │
│    │              │          │林少濤保管        │
├──┼───────┼─────┼─────────┤
│ 5  │海狗油原料    │  203桶   │1桶送驗,餘由被告 │
│    │              │          │林少濤保管        │
├──┼───────┼─────┼─────────┤
│ 6  │海狗皮        │  106件   │起訴書誤載為3張, │
│    │              │          │3件送驗,餘由被告 │
│    │              │          │林少濤保管        │
├──┼───────┼─────┼─────────┤
│ 7  │海狗油膠      │  2包     │每包3300顆        │
├──┼───────┼─────┼─────────┤
│ 8  │廣告刊物      │  1批     │                  │
│    │              │          │                  │
│    │              │          │                  │
├──┼───────┼─────┼─────────┤
│ 9  │出貨單        │  5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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