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72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子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子堯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