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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琪媛

  • 當事人
    黃敏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敏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990號),本院合議庭依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敏章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事實部分補充:黃敏章及某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共同連續填製以附表所示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張數及銷售金額合計為203紙/新臺幣(下同)1億5,715萬8,095元,交付附表所示公司,充作附表所示 公司分向守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守護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附表所示公司即持其中35紙發票,銷售金額合計72,626,179元(其中附表編號1至3、5、8、10、12、14、15、17、19至21、27、29、30為虛設行號發票、附表編號7 、編號26合計2張未持以申報發票除外),向稅捐機關申報 扣抵營業稅,以此方式幫助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3,631,312元。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敏章於本院之自白。 二、被告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 據法,並無涉行為可罰性要件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新舊法比較,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最低額為新臺幣1千元,惟依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最低額僅新臺幣3元。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規定, 適用修正後規定,對被告並未較有利。 ㈡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將「實施」修正為「實行」, 新舊法共同正犯範圍因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號判決參照),惟被告依修正前 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至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雖增列得減輕其刑之 規定,惟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並無適用,故新法亦未較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規定,是行為人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即應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變更,惟業影響行為人刑罰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刑法第55條、第56條規定,對被告並無不利。 ㈣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較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為不利於被告。 ㈤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98年4月29日經總統公布廢止),係以銀元1百元(即新臺幣3百元)以上、3百 元(即新臺幣9百元)以下折算1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則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3千元折算1日,經比較新舊法,新法對被告亦未較有利。 ㈥綜上揭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後刑罰法律,對被告未較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三、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5月26日生效,該法第71條第1款刑度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對被告未較有 利,故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按統一 發票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 憑證(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189號判決參照)。被告為守護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係公司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填製內容不實統 一發票交付附表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扣抵營業稅,以此方式幫助渠等逃漏營業稅,核被告所為,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 原含業務上登載不實本質,不再另論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判決、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被告與某姓名不詳成年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共同正犯。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各係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目的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於64年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63年度訴字第24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虛開統一發票金額達1億5,715萬8,095元,幫助逃漏 稅金額亦高達363萬1,312元,嚴重妨礙稅捐徵納正確及公平性,影響國家稅收甚鉅;原矢口否認,嗣於本院第2次準備 程序始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兼衡不實發票張數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被告犯罪在96年4月24日前,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減得之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5、8、10、12、14、15、17、19至21、27、29、30公司,合計共110張發票部分,亦 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㈡查附表編號1至3、5、8、10、12、14、1 5、17、19至21、27 、29、30公司係虛設行號,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3 月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02226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99年3月12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90028728號函、財政部臺 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9年4月22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 0990018661號函、99年5月3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90018676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1月1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28073號函(本院卷第30-31、46、94、97、105頁)在卷為證,渠等既係虛設行號而非營業稅課徵標的,縱自守護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統一發票,即無逃漏應納之營業稅可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此部分無從繩 以幫助逃漏稅捐罪責,原應諭知無罪,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諭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 段、(修正前)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 │銷項 │銷項(已扣抵) │ ├─┬────────────┬──────┼──┬──────┬─────┼──┬──────┬─────┬───────┤ │編│ 交付對象 │簽發日期 │取得│取得發票金額│稅額(新臺│申報│申報發票金額│逃漏稅額(│備註 │ │號│ │ │張數│(新臺幣:元 │幣:元) │張數│(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 │ │) │ │ │) │) │ │ ├─┼────────────┼──────┼──┼──────┼─────┼──┼──────┼─────┼───────┤ │1 │信卡王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4年4月 │16 │ 12,300,133│ 615,009│16 │ 12,300,133│ X │虛設行號 │ ├─┼────────────┼──────┼──┼──────┼─────┼──┼──────┼─────┼───────┤ │2 │承業實業有限公司 │93年6-12月 │32 │ 22,324,000│ 1,116,200│30 │ 21,709,000│ X │虛設行號 │ ├─┼────────────┼──────┼──┼──────┼─────┼──┼──────┼─────┼───────┤ │3 │達盛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94年11-12月 │5 │ 2,889,541│ 144,477│5 │ 2,889,541│ X │虛設行號 │ ├─┼────────────┼──────┼──┼──────┼─────┼──┼──────┼─────┼───────┤ │4 │柯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4年8月 │10 │ 4,500,024│ 225,003│10 │ 4,500,024│ 225,003│ │ ├─┼────────────┼──────┼──┼──────┼─────┼──┼──────┼─────┼───────┤ │5 │舒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94年11-12月 │6 │ 10,034,370│ 501,720│6 │ 10,034,370│ X │虛設行號 │ ├─┼────────────┼──────┼──┼──────┼─────┼──┼──────┼─────┼───────┤ │6 │詩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93年8-10月 │8 │ 2,480,000│ 124,000│8 │ 2,480,000│ 124,000│ │ ├─┼────────────┼──────┼──┼──────┼─────┼──┼──────┼─────┼───────┤ │7 │將圓實業有限公司 │94年9-10月 │21 │ 9,016,800│ 450,840│20 │ 9,014,200│ 450,710│1張未持以扣抵 │ ├─┼────────────┼──────┼──┼──────┼─────┼──┼──────┼─────┼───────┤ │8 │捷宇興業有限公司 │94年2月 │3 │ 896,440│ 44,822│3 │ 896,440│ X │虛設行號 │ ├─┼────────────┼──────┼──┼──────┼─────┼──┼──────┼─────┼───────┤ │9 │芬芳美坊 │93年10月 │3 │ 1,000,000│ 50,000│3 │ 1,000,000│ 50,000│ │ ├─┼────────────┼──────┼──┼──────┼─────┼──┼──────┼─────┼───────┤ │10│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 │94年11-12月 │9 │ 8,779,666│ 438,984│9 │ 8,779,666│ X │虛設行號 │ ├─┼────────────┼──────┼──┼──────┼─────┼──┼──────┼─────┼───────┤ │11│中華沙棘事業有限公司 │93年10月 │3 │ 1,000,000│ 50,000│3 │ 1,000,000│ 50,000│ │ ├─┼────────────┼──────┼──┼──────┼─────┼──┼──────┼─────┼───────┤ │12│強網企業有限公司 │94年2月 │4 │ 1,401,450│ 70,074│4 │ 1,401,450│ X │虛設行號 │ ├─┼────────────┼──────┼──┼──────┼─────┼──┼──────┼─────┼───────┤ │13│春億科技有限公司 │94年10月 │4 │ 1,505,604│ 75,281│4 │ 1,505,604│ 75,281│ │ ├─┼────────────┼──────┼──┼──────┼─────┼──┼──────┼─────┼───────┤ │14│富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年11月 │4 │ 5,108,576│ 255,428│4 │ 5,108,576│ X │虛設行號 │ ├─┼────────────┼──────┼──┼──────┼─────┼──┼──────┼─────┼───────┤ │15│永康春企業社 │93年6月 │2 │ 1,037,400│ 51,871│2 │ 1,037,400│ X │虛設行號 │ ├─┼────────────┼──────┼──┼──────┼─────┼──┼──────┼─────┼───────┤ │16│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4年11-12月 │9 │ 27,769,740│ 1,388,487│9 │ 27,769,740│ 1,388,487│ │ ├─┼────────────┼──────┼──┼──────┼─────┼──┼──────┼─────┼───────┤ │17│良振貿易有限公司 │94年4月 │7 │ 4,375,000│ 218,750│7 │ 4,375,000│ X │虛設行號 │ ├─┼────────────┼──────┼──┼──────┼─────┼──┼──────┼─────┼───────┤ │18│英躍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年11月 │6 │ 7,272,101│ 363,605│6 │ 7,272,101│ 363,605│ │ ├─┼────────────┼──────┼──┼──────┼─────┼──┼──────┼─────┼───────┤ │19│皇存企業有限公司 │94年8月 │1 │ 800,000│ 40,000│1 │ 800,000│ X │虛設行號 │ ├─┼────────────┼──────┼──┼──────┼─────┼──┼──────┼─────┼───────┤ │20│絔林國際有限公司 │94年9月 │1 │ 457,132│ 22,857│1 │ 457,132│ X │虛設行號 │ ├─┼────────────┼──────┼──┼──────┼─────┼──┼──────┼─────┼───────┤ │21│軒霖科技有限公司 │94年8月 │9 │ 6,687,896│ 334,396│9 │ 6,687,896│ X │虛設行號 │ ├─┼────────────┼──────┼──┼──────┼─────┼──┼──────┼─────┼───────┤ │22│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4年8月 │4 │ 4,076,000│ 203,800│4 │ 4,076,000│ 203,800│ │ ├─┼────────────┼──────┼──┼──────┼─────┼──┼──────┼─────┼───────┤ │23│赫茲科技有限公司 │94年10月 │5 │ 2,600,000│ 130,000│5 │ 2,600,000│ 130,000│ │ ├─┼────────────┼──────┼──┼──────┼─────┼──┼──────┼─────┼───────┤ │24│懿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年11-12月 │2 │ 1,405,500│ 70,275│2 │ 1,405,500│ 70,275│ │ ├─┼────────────┼──────┼──┼──────┼─────┼──┼──────┼─────┼───────┤ │25│金晶雅股份有限公司 │94年9-10月 │14 │ 10,000,800│ 500,040│14 │ 10,000,800│ 500,040│ │ ├─┼────────────┼──────┼──┼──────┼─────┼──┼──────┼─────┼───────┤ │26│美樺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2月 │1 │ 300│ 15│0 │ 0│ 0│1張未持以扣抵 │ ├─┼────────────┼──────┼──┼──────┼─────┼──┼──────┼─────┼───────┤ │27│峻奎企業有限公司 │93年10月 │4 │ 1,968,000│ 98,400│4 │ 1,968,000│ X │虛設行號 │ ├─┼────────────┼──────┼──┼──────┼─────┼──┼──────┼─────┼───────┤ │28│倍慶國際有限公司 │93年12月 │1 │ 2,210│ 111│1 │ 2,210│ 111│ │ ├─┼────────────┼──────┼──┼──────┼─────┼──┼──────┼─────┼───────┤ │29│英材企業有限公司 │94年2月 │1 │ 228,412│ 11,421│1 │ 228,412│ X │虛設行號 │ ├─┼────────────┼──────┼──┼──────┼─────┼──┼──────┼─────┼───────┤ │30│廣財興實業有限公司 │94年4月 │8 │ 5,241,000│ 262,050│8 │ 5,241,000│ X │虛設行號 │ ├─┴────────────┴──────┼──┼──────┼─────┼──┼──────┼─────┼───────┤ │合 計 │203 │ 157,158,095│ 7,857,916│147 │ 121,350,094│ 3,631,312│ │ │ │ │(指203張不 │ │ │ │(指扣除虛│ │ │ │ │實發票部分)│ │ │ │設行號110 │ │ │ │ │ │ │ │ │張發票及未│ │ │ │ │ │ │ │ │持以扣抵2 │ │ │ │ │ │ │ │ │張之35張發│ │ │ │ │ │ │ │ │票逃漏稅額│ │ │ │ │ │ │ │ │) │ │ ├─────────────────────┴──┴──────┴─────┴──┴──────┴─────┴───────┤ │備註:" X "表示因編號1至3、5、8、10、12、14、15、17、19至21、27、29、30公司為虛設行號而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故無逃漏營業稅 │ │可言。 │ │總計: │ │①不實發票總張數:203張。 │ │②203張不實發票總金額:301,396,979元。 │ │③扣除未申報扣抵發票2張及扣除編號1至3、5、8、10、12、14、15、17、19至21、27、29、30(虛設行號)之110張發票,發票張數為:35│ │張。 │ │④35張發票總金額:72,626,179元。 │ │⑤35張發票逃漏營業稅金額合計為:3,631,31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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