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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蔡守訓詹慶堂黃紹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沈明英 被   告 陳慶源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黃紹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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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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