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沈明英 被 告 陳慶源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黃紹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