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六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甲 ○ 丙○○ 共 同 鄭至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被 告 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怡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六七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