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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2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小恩
選任辯護人
陳政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罪,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三段第十九行中間應增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九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

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三段第十九行中間顯疏漏為「(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九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之記載,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三段第十九行中間增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九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雷淑雯

書 記 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