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小恩
- 選任辯護人
- 陳政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罪,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三段第十九行中間應增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九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
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三段第十九行中間顯疏漏為「(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九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之記載,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三段第十九行中間增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九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