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林瑋桓
- 當事人王宜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宜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236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8年度偵緝字第237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宜芸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王宜芸係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54之2號3樓誠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元公司)與海外公司Million Victory Co. Ltd負責人,經由黃金源介紹,與為宜揚電子有限公司 (下稱宜揚公司)代覓液晶模組貨源之香銅有限公司(下稱香銅公司)負責人吳伯聰取得聯繫。嗣王宜芸偕捷豹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捷豹公司)負責人謝萬龍(另經不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10月3日,赴臺北市○○○路○段102號5樓 捷豹公司設址處與吳伯聰及宜揚公司代理人協商,王宜芸明知無法以單價6.75美元以下之價格而取得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達公司)2.2吋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模組5萬組,在無此履約能力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吳伯聰佯稱:伊曾在友達公司客服部門服務過,可以拿到便宜的貨云云,致吳伯聰陷於錯誤,以香銅公司名義與捷豹公司簽約,契約中約定以上開價格、數量為交易條件,並由王宜芸實際負責收款及出貨事宜。嗣宜揚公司遂於同年月6日匯款 新臺幣(下同)5,426, 970元予香銅公司,再由香銅公司於同日將5,427, 000元(包含30元匯款手續費)匯入捷豹公司之銀行帳戶內,謝萬龍並於97年10月7日匯款500萬元至王宜芸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之帳戶內,詎王宜芸迄今均未出貨,復未處理退還貨款事宜,香銅公司吳伯聰始知受騙。 二、案經吳伯聰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被告王宜芸所犯本件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 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伯聰於偵查及審理中之指訴,證人謝萬龍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證人李紹瑋於審理中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捷豹公司估價發票及約定影本、香銅公司之匯款委託書影本、Million Victory Co.Ltd之估價發票及約定影本、捷豹公司之國內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暨交易明細、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台新銀行匯款資料各1份等附卷可憑,是被告任 意性自白有上開證據足資補強,堪認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罪。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緝字第2371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業經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明知無履約能力,竟以上開手法詐取告訴人之財物,事後復未積極處理賠償事宜,亦未依審理中承諾償還450萬元貨款予告訴人以取得告訴人之諒解,造成告 訴人鉅額財產損失,惡性非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告訴代理人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維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13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伊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