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7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弘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偉晃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江俊傑律師 陳力揚律師 被 告 周添松 被 告 春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王建仁 被 告 翌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美雪 被 告 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素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偉晃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陳偉晃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六至一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六至一一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各減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周添松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王建仁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王建仁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各減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弘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八至九、一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八至九、一一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各減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其餘被訴關於附表一編號一一至一二、一四至二○、二二至二三、二五至三二、三四至三八、四○至四六、四八至五一所示部分免訴。翌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六至七、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六至七、一○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其餘被訴關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二一、二四、三九、四七所示部分免訴。 春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各減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其餘被訴關於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九、二一至五○所示部分免訴。事 實 一、緣陳偉晃於民國八十年間投資羅啟淵於七十八年設立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八七巷一○之ㄧ二號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翌晟公司,現負責人為蔡素華),嗣後陳偉晃與羅啟淵又陸續設立址設臺北市內湖區○○○路一五八號三樓之翌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翌政公司,現登記負責人為曾美雪)及址設臺北市內湖區○○○路一五八號三樓之弘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岳公司,現登記負責人為陳偉晃)。陳偉晃係擔任上開翌晟公司、翌政公司及弘岳公司之業務主管,負責上開翌晟公司、翌政公司及弘岳公司之業務、投標案、儀器設備買賣等業務,而於九十六年年底陳偉晃與羅啟淵因故拆夥,弘岳公司及翌政公司歸陳偉晃負責經營,翌晟公司則歸羅啟淵負責經營;周添松為址設臺北縣永和市○○路○段174號10樓之萬象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萬象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陳偉晃曾為同事關係;王建仁為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一○三號八樓之二春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暉公司)負責人,為羅啟淵之大學同學,而與陳偉晃相識,於八十七年政府採購法施行前,陳偉晃為使翌晟公司、翌政公司及弘岳公司能順利取得政府機關或機構之採購案,已陸續向周添松、王建仁借得萬象公司及春暉公司之名義及證件,而周添松、王建仁亦同意出借萬象公司或春暉公司之名義。嗣因政府採購法施行後,㈠陳偉晃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基於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就附表一所示之採購案,除以翌晟公司或弘岳公司等廠商名義投標外,並商得萬象公司實際負責人周添松及春暉公司負責人王建仁之同意,借用萬象公司或春暉公司之牌照投標。周添松、王建仁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概括犯意,就附表一所示之採購案(周添松部分為附表一編號一至八、一○至二九、三二至三四、三六至三七、三九、四一至五○;王建仁部分為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九、二一至五○),由陳偉晃親自或委由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員工,向萬象公司或春暉公司取得稅單或四○一表,並由陳偉晃安排員工填製完標案所需之投標資料、公司文件及押標金後,交由萬象公司或春暉公司自行投標,翌晟公司或弘岳公司因而取得附表一所示之部分採購案。㈡陳偉晃又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六至一一所示之時間,就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六至一一所示之採購案,除以翌政公司或弘岳公司等廠商名義投標外,並商得春暉公司負責人王建仁之同意,借用春暉公司之牌照投標。羅啟淵(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時間,就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採購案,除以翌晟公司廠商名義投標外,並商得春暉公司負責人王建仁之同意,借用春暉公司之牌照投標。王建仁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犯意,就附表二所示之採購案,由陳偉晃、羅啟淵親自或委由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員工,向春暉公司取得稅單或四○一表,並由陳偉晃、羅啟淵安排員工填製完標案所需之投標資料、公司文件及押標金後,交由春暉公司自行投標,翌晟公司、翌政公司或弘岳公司因而取得附表二所示之部分採購案。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做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弘岳公司、翌政公司、翌晟公司、春暉公司及被告陳偉晃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已表示對卷內人證、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本院審理時,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弘岳公司、翌政公司、翌晟公司、春暉公司及被告陳偉晃之辯護人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證據能力並未表示意見,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弘岳公司、翌政公司、翌晟公司、春暉公司及被告陳偉晃之辯護人亦未爭執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應視為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弘岳公司、翌政公司、翌晟公司、春暉公司及被告陳偉晃之辯護人已同意本案相關之傳聞證據均可做為證據,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弘岳公司、翌政公司、翌晟公司及春暉公司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前揭各該證據,均得採為證據。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三四頁背面至第三五頁),並有翌晟公司、弘岳公司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標案一覽表(一)、(二)及各標案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定期彙送、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國立雲林科大學Tst-九二八七標案定期彙 送、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練至研究所採購課標案一覽表及相關投、開標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肅字第○九九四三一○五二八○號函暨所附相關採購案文件影本、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九十九年七月七日空一指後字第○九九○○○三二八八號函、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九十九年七月二日國空後履字第○九九○○○五二九二號函、國防部軍法司九十九七月二十七日國法檢察字第○九九○○○二二五四號函及所附相關採購案文件影本、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九十九年七月二日海澳供應字第○九九○○○一三九八號函及所附相關採購案文件影本、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海營供應字第○九九○○○一五五七號函及所附相關採購案文件影本等件附卷可按(見臺北市調查處卷第一至四五頁、第四八頁至第八一頁、第八六頁至第一三二頁、第一三五頁至第一三八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六九號卷第四八頁至第五七頁、第六五頁至第六七頁及外放證物箱),是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刑法第二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⒈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於附表一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業已修正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按係銀元,折算為新臺幣三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新法並無對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較為有利之情形。 ⒉又刑法第五十一條數罪併罰部分亦有修正,舊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新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陳偉晃、王建仁。 ⒊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於附表一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新刑法刪除,則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所為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且如舊法之規定,本件被告陳偉晃所犯附表一數次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周添松及王建仁所犯附表一數次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行,應論以一罪,惟如依新法之規定,則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前開犯行,則須論以數罪而應分論併罰之,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 ⒋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於附表一行為後,業已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並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是就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最高度處罰之規定已有修正,惟經比較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與被告於上揭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結果,二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⒌綜上所述,本件就附表一行為時部分經綜合比較之結果,應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陳偉晃就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六至一一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周添松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八、一○至二九、三二至三四、三六至三七、三九、四一至五○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被告王建仁就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九、二一至五○、附表二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被告弘岳公司就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八至九、一一、被告翌政公司就附表二編號六至七、一○、被告翌晟公司就附表二編號五均係廠商,其代表人或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弘岳公司、翌政公司、翌晟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科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罰金刑。被告春暉公司就附表二亦係廠商,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被告春暉公司公司、磊豐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科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罰金刑。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先後多次為附表一(被告陳偉晃為附表一全部;被告周添松部分為編號一至八、一○至二九、三二至三四、三六至三七、三九、四一至五○;被告王建仁部分為編號一至一九、二一至五○)所示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陳偉晃、王建仁就附表一、二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依法論科。被告弘岳公司、翌政公司、春暉公司分別所犯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或後段、第九十二條之罪,各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弘岳公司: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八至九、一一;被告翌政公司就附表二編號六至七、一○;被告春暉公司就附表二全部)。 ㈢爰審酌被告陳偉晃僅為取得政府機關相關採購案件,竟借用他人名義投摽,意圖影響採購之結果,而被告周添松、王建仁因人情關係,而容許他人借用渠等公司名義投標,影響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之公正性,所為非是,兼衡被告陳偉晃、周添松及王建仁於犯後均坦承犯行,容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偉晃、周添松及王建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於附表一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業已廢止,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以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修正為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於附表一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是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就附表一部分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弘岳公司、翌政公司、翌晟公司、春暉公司均為法人,無從服勞役,不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又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並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本件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弘岳公司、春暉公司所犯之上開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至四之罪,犯罪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自均應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分別就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弘岳公司、春暉公司前揭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或罰金,均予以減刑二分之一,並就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有關附表一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分別就被告陳偉晃、王建仁、弘岳公司、翌政公司、春暉公司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被告陳偉晃、王建仁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意即對於數罪併罰之案件,雖各宣告刑依法均得易科罰金,然若定應執行之刑已超過六個月,仍不得易科罰金,惟上開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業經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六十二號解釋宣告自該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且被告陳偉晃、王建仁行為後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即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依法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縱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從而,比較上開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裁判時之新法較有利於被告陳偉晃、王建仁,故應認被告陳偉晃、王建仁所犯上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刑逾六個月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陳偉晃、王建仁所犯如附表一之罪、被告陳偉晃所犯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六至一一、被告王建仁所犯如附表二之全部之罪,與其等應併罰之其餘數罪,雖分別因行為時間在新、舊法之差異,經本院諭知不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為受刑人之利益,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臺非字第四五二號著有裁判可資參照,另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五號研討結果可參,故上開各罪經定應執行刑後,仍應以有利被告陳偉晃、王建仁之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為定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㈤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件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犯後曾為前開自白,尚有悔意,渠等三人經此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就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分別宣告緩刑三年、二年、三年,並諭知被告陳偉晃、周添松、王建仁均於本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各支付國庫新臺幣肆拾萬元、八萬元、十萬元,以啟自新(緩刑部分:因緩刑屬刑罰權執行之規範事項,並非刑罰權形成之規範事項,其宣告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無庸為修正前後法律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偉晃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自九十一年三月起至九十八年十一月止,在附表一所示之標案投標前,由被告陳偉晃本人或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員工,向被告王建仁與被告周添松借用春暉公司與萬象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取得春暉公司與萬象公司之稅單與四○一表,被告陳偉晃復安排員工準備報價單與公司文件及春暉公司與萬象公司投標之押標金,且為避免借牌形跡敗露,復由春暉公司與萬象公司等另行投標,而不由翌晟公司等代為投標,而被告王建仁與被告周添松等,亦於九十一年三月起至九十八年十一月止,被告容許陳偉晃以上開方式借用春暉公司及萬象公司之名義與證件參與附表一所示標案之投標,翌晟公司、翌政公司及弘岳公司並以此方式順利標得附表一所示之部分標案。因認被告弘岳公司、翌晟公司、春暉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及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三、經查,被告弘岳公司、翌晟公司及春暉公司就附表一(被告弘岳公司部分為:附表一編號一一至一二、一四至二○、二二至二三、二五至三二、三四至三八、四○至四六、四八至五一;被告翌晟公司部分為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二一、二四、三九、四七;被告春暉公司部分為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九、二一至五○)所涉上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或後段、第九十二條之罪,其法定刑為罰金,追訴權時效為一年,而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訴弘岳公司、翌晟公司及春暉公司之犯罪日均如附表一(被告弘岳公司部分為:附表一編號一一至一二、一四至二○、二二至二三、二五至三二、三四至三八、四○至四六、四八至五一;被告翌晟公司部分為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二一、二四、三九、四七;被告春暉公司部分為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九、二一至五○)所示,是追訴權時效至遲應如附表一(被告弘岳公司部分為:附表一編號一一至一二、一四至二○、二二至二三、二五至三二、三四至三八、四○至四六、四八至五一;被告翌晟公司部分為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二一、二四、三九、四七;被告春暉公司部分為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九、二一至五○)所示已全部屆滿。綜上,上開公訴意旨所認弘岳公司、翌晟公司及春暉公所涉如附表一(被告弘岳公司部分為:附表一編號一一至一二、一四至二○、二二至二三、二五至三二、三四至三八、四○至四六、四八至五一;被告翌晟公司部分為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二一、二四、三九、四七;被告春暉公司部分為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九、二一至五○)所示犯行之追訴權時效迄今均已完成,依照前開之說明,本院爰就附表一所示有關弘岳公司、翌晟公司及春暉公司部分均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一條第八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刑事十八庭 法 官 林玉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附表一 ┌──┬───┬─────┬────┬───┬──┬────┬─────┬─────┐ │編號│招標機│採購案名稱│開、決標│投標廠│得標│決標金額│政府採購法│ 證 據 │ │ │關 │ │案日期 │商 │廠商│(新臺幣│第九十二條│ │ │ │ │ │ │ │ │) │追溯權時效│ │ ├──┼───┼─────┼────┼───┼──┼────┼─────┼─────┤ │ 一 │海軍蘇│自動閃火測│九十一年│翌晟公│侑鋝│九十六萬│九十二年三│臺北市調處│ │ │澳後勤│試儀定期保│三月二十│司、春│企業│八千元 │月九日 │卷第八頁至│ │ │支援指│養維護等 │九日 │暉公司│ │ │ │第九頁;上│ │ │揮部供│十五項 │ │、萬象│ │ │ │開證物箱(│ │ │應處採│ │ │公司、│ │ │ │下稱證物箱│ │ │購科 │ │ │侑鋝企│ │ │ │)附表一文│ │ │ │ │ │業公司│ │ │ │件 │ ├──┼───┼─────┼────┼───┼──┼────┼─────┼─────┤ │ 二 │行政院│自動閃火點│九十一年│翌晟公│翌晟│八十九萬│九十二年六│臺北市調處│ │ │勞工委│測試儀一套│六月十九│司、春│公司│四千元 │月十九日 │卷第一○頁│ │ │員會勞│ │日 │暉公司│ │ │ │至第一一頁│ │ │工安全│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衛生研│ │ │公司 │ │ │ │表二文件 │ │ │所 │ │ │ │ │ │ │ │ ├──┼───┼─────┼────┼───┼──┼────┼─────┼─────┤ │ 三 │空軍第│採購殘膠量│九十一年│翌晟公│翌晟│十四萬二│九十二年六│臺北市調處│ │ │二後勤│測試儀乙項│六月二十│司、春│公司│千元 │月二十八日│卷第一二頁│ │ │指揮部│ │八日 │暉公司│ │ │ │至第一三頁│ │ │ │ │ │、萬象│ │ │ │ │ │ │ │ │ │公司 │ │ │ │ │ ├──┼───┼─────┼────┼───┼──┼────┼─────┼─────┤ │ 四 │中油公│CNLA校正儀│九十一年│翌晟公│翌晟│十一萬三│九十二年七│臺北市調處│ │ │司油品│器用器材乙│七月二十│司、春│公司│千元 │月二十六日│卷第一四頁│ │ │行銷事│批 │六日 │暉公司│ │ │ │至第一五頁│ │ │業部基│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隆儲運│ │ │公司 │ │ │ │表四文件 │ │ │處 │ │ │ │ │ │ │ │ ├──┼───┼─────┼────┼───┼──┼────┼─────┼─────┤ │ 五 │中華電│貫孔製程設│九十一年│翌晟公│翌晟│十四萬五│九十二年十│臺北市調處│ │ │信股份│備擴充 │十一月十│司、春│公司│千元 │一月十三日│卷第一六頁│ │ │有限公│ │三日 │暉公司│ │ │ │至第一七頁│ │ │司電信│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研究所│ │ │公司 │ │ │ │表五文件 │ │ │研發服│ │ │ │ │ │ │ │ │ │務室 │ │ │ │ │ │ │ │ ├──┼───┼─────┼────┼───┼──┼────┼─────┼─────┤ │ 六 │中油公│高雄化驗中│九十二年│翌晟公│翌晟│六十八萬│九十三年一│臺北市調處│ │ │司油品│心儀器保養│一月二十│司、春│公司│元 │月二十四日│卷第一八頁│ │ │行銷事│維修校正工│四日 │暉公司│ │ │ │至第一九頁│ │ │業部高│作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雄營業│ │ │公司 │ │ │ │表六文件 │ │ │處 │ │ │ │ │ │ │ │ ├──┼───┼─────┼────┼───┼──┼────┼─────┼─────┤ │ 七 │中油公│九十二年臺│九十二年│翌晟公│翌晟│五十萬元│九十三年二│臺北市調處│ │ │司油品│中化驗服務│二月十八│司、春│公司│ │月十八日 │卷第二○頁│ │ │行銷事│中心儀器保│日 │暉公司│ │ │ │至第二一頁│ │ │業部臺│養校正維修│ │、萬象│ │ │ │;證物箱附│ │ │中營業│工作 │ │公司 │ │ │ │表七文件 │ │ │處 │ │ │ │ │ │ │ │ ├──┼───┼─────┼────┼───┼──┼────┼─────┼─────┤ │ 八 │中油公│自動黏度測│九十二年│翌晟公│翌晟│九十八萬│九十三年二│臺北市調處│ │ │司石化│試儀 │二月二十│司、春│公司│五千元 │月二十五日│卷第二二頁│ │ │事業部│ │五日 │暉公司│ │ │ │至第二三頁│ │ │採購㈠│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 │ │ │公司 │ │ │ │表八文件 │ ├──┼───┼─────┼────┼───┼──┼────┼─────┼─────┤ │ 九 │海軍左│自動黏度測│九十二年│翌晟公│翌晟│五十四萬│九十三年二│臺北市調處│ │ │營後勤│定儀維護等│二月二十│司、春│公司│元 │月二十七日│卷第二四頁│ │ │支援指│乙項 │七日 │暉公司│ │ │ │至第二五頁│ │ │揮部 │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 │ │ │公司 │ │ │ │表九文件 │ ├──┼───┼─────┼────┼───┼──┼────┼─────┼─────┤ │一○│海軍蘇│自動閃火點│九十二年│翌晟公│翌晟│六十八萬│九十三年三│臺北市調處│ │ │澳後勤│測試儀定期│三月五日│司、春│公司│元 │月五日 │卷第二六頁│ │ │支援指│保養維護校│ │暉公司│ │ │ │至第二七頁│ │ │揮部供│正等十一項│ │、侑得│ │ │ │;證物箱附│ │ │應處採│ │ │企業、│ │ │ │表一○文件│ │ │購科 │ │ │沛冠企│ │ │ │ │ │ │ │ │ │業、德│ │ │ │ │ │ │ │ │ │邁斯科│ │ │ │ │ │ │ │ │ │技 │ │ │ │ │ ├──┼───┼─────┼────┼───┼──┼────┼─────┼─────┤ │一一│中油公│X-RAY │九十二年│弘岳公│弘岳│一百三十│九十三年三│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SULFUR │三月十九│司、春│公司│五萬元 │月十九日 │卷第二八頁│ │ │處 │ANALYZER │日 │暉公司│ │ │ │至第二九頁│ │ │ │DIGITAL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 │DENSITY ME│ │公司、│ │ │ │表一一文件│ │ │ │ │ │鴻盛科│ │ │ │ │ │ │ │ │ │儀公司│ │ │ │ │ ├──┼───┼─────┼────┼───┼──┼────┼─────┼─────┤ │一二│空軍第│乳膠手套等│九十二年│弘岳公│弘岳│十五萬七│九十三年三│臺北市調處│ │ │一後勤│十項購置 │三月二十│司、春│公司│千元 │月二十日 │卷第三○頁│ │ │指揮部│ │日 │暉公司│ │ │ │至第三一頁│ │ │ │ │ │、萬象│ │ │ │;偵卷第六│ │ │ │ │ │公司、│ │ │ │五頁;證物│ │ │ │ │ │東緯電│ │ │ │箱附表一二│ │ │ │ │ │信科技│ │ │ │文件) │ │ │ │ │ │公司 │ │ │ │ │ ├──┼───┼─────┼────┼───┼──┼────┼─────┼─────┤ │一三│中油公│AUTOMATIC │九十二年│Walter│Walt│六百六十│九十三年三│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ANALYZER │三月二十│Herzog│er H│八萬四千│月二十八日│卷第三二頁│ │ │處 │DIGITAL │八日 │GMBH、│erzo│四百四十│ │至第三三頁│ │ │ │DENSITY ME│ │春暉公│g GM│元 │ │;證物箱附│ │ │ │ │ │司、萬│BH │ │ │表一三文件│ │ │ │ │ │象公司│ │ │ │ │ ├──┼───┼─────┼────┼───┼──┼────┼─────┼─────┤ │一四│中油公│航空燃油熱│九十二年│弘岳公│弘岳│二百八十│九十三年四│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氧化穩定性│四月八日│司、春│公司│六萬元 │月八日 │卷第三四頁│ │ │處 │測試儀、微│ │暉公司│ │ │ │至第三五頁│ │ │ │電腦控制樣│ │、萬象│ │ │ │;證物箱附│ │ │ │品試驗離心│ │公司 │ │ │ │表一四文件│ │ │ │機 │ │ │ │ │ │ │ ├──┼───┼─────┼────┼───┼──┼────┼─────┼─────┤ │一五│中油公│AUTOMATIC │九十二年│弘岳公│弘岳│九十九萬│九十三年五│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DISTLLATIO│五月二十│司、春│公司│五千元 │月二十日 │卷第三六頁│ │ │處 │N ANALYZER│ │暉公司│ │ │ │至第三七頁│ │ │ │7 SETS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 │ │ │公司 │ │ │ │表一五文件│ ├──┼───┼─────┼────┼───┼──┼────┼─────┼─────┤ │一六│高雄第│刮痕試驗機│九十二年│弘岳、│弘岳│二百七十│九十三年五│臺北市調處│ │ │一科技│一台採購 │五月二十│公司春│公司│萬元 │月二十日 │卷第三八頁│ │ │大學總│ │一日 │暉公司│ │ │ │至第三九頁│ │ │務處事│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務組 │ │ │公司 │ │ │ │表一六文件│ ├──┼───┼─────┼────┼───┼──┼────┼─────┼─────┤ │一七│海軍蘇│離心機等一│九十二年│弘岳公│弘岳│九十六萬│九十三年六│臺北市調處│ │ │澳後勤│項 │六月六日│司、春│公司│元 │月六日 │卷第四○頁│ │ │支援指│ │ │暉公司│ │ │ │至第四一頁│ │ │揮部供│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應處採│ │ │公司 │ │ │ │表一七文件│ │ │購科 │ │ │ │ │ │ │ │ ├──┼───┼─────┼────┼───┼──┼────┼─────┼─────┤ │一八│中油公│Automatic │九十二年│弘岳公│弘岳│二百五十│九十三年六│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Kinematic │六月十二│司、春│公司│萬元 │月十二日 │卷第四二頁│ │ │處 │Viscosity │日 │暉公司│ │ │ │至第四三頁│ │ │ │Analyzer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 │ │ │公司 │ │ │ │表一八文件│ ├──┼───┼─────┼────┼───┼──┼────┼─────┼─────┤ │一九│雲林科│自動塔式閃│九十二年│弘岳公│弘岳│五十九萬│九十三年九│臺北市調處│ │ │技大學│火點測試儀│九月十六│司、春│公司│八千元 │月十六日 │卷第四四頁│ │ │ │壹套 │日 │暉公司│ │ │ │至第四五頁│ │ │ │ │ │、萬象│ │ │ │,偵卷第五│ │ │ │ │ │公司 │ │ │ │七頁;證物│ │ │ │ │ │ │ │ │ │箱附表一九│ │ │ │ │ │ │ │ │ │文件 │ ├──┼───┼─────┼────┼───┼──┼────┼─────┼─────┤ │二○│臺灣電│三用氣體偵│九十二年│萬象公│萬象│五十五萬│九十三年十│臺北市調處│ │ │力股份│測器一臺 │十一月六│司、弘│公司│七千八百│一月六日 │卷第四八頁│ │ │有限公│ │日 │岳公司│ │元 │ │至第四九頁│ │ │司綜合│ │ │、唐和│ │ │ │;偵卷第五│ │ │研究所│ │ │公司 │ │ │ │四頁;證物│ │ │ │ │ │ │ │ │ │箱附表二○│ │ │ │ │ │ │ │ │ │文件 │ ├──┼───┼─────┼────┼───┼──┼────┼─────┼─────┤ │二一│中油公│高雄廠 │九十三年│翌晟公│翌晟│一百四十│九十四年一│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WALTER │一月二日│司、春│公司│三萬零七│月二日 │卷第五○頁│ │ │處南部│HERZOG │ │暉公司│ │百六十元│ │至第五一頁│ │ │採購中│儀器之維修│ │、萬象│ │ │ │;證物箱附│ │ │心 │保養 │ │公司 │ │ │ │表二一文件│ ├──┼───┼─────┼────┼───┼──┼────┼─────┼─────┤ │二二│海軍左│自動黏度測│九十三年│弘岳公│弘岳│五十六萬│九十四年一│臺北市調處│ │ │營後勤│定儀維護等│一月十三│司、春│公司│二千二百│月十三日 │卷第五二頁│ │ │支援指│十項 │日 │暉公司│ │八十元 │ │至第五三頁│ │ │揮部 │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 │ │ │公司、│ │ │ │表二二文件│ │ │ │ │ │采韻科│ │ │ │ │ │ │ │ │ │技公司│ │ │ │ │ ├──┼───┼─────┼────┼───┼──┼────┼─────┼─────┤ │二三│海軍馬│自動動力黏│九十三年│弘岳公│弘岳│二百八十│九十四年一│臺北市調處│ │ │公後勤│度計乙項 │一月十六│司、春│公司│萬元 │月十六日 │卷第五四頁│ │ │支援指│ │日 │暉公司│ │ │ │至第五五頁│ │ │揮部 │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 │ │ │公司、│ │ │ │表二三文件│ │ │ │ │ │晶禾國│ │ │ │ │ │ │ │ │ │際公司│ │ │ │ │ ├──┼───┼─────┼────┼───┼──┼────┼─────┼─────┤ │二四│中油公│九十三年臺│九十三年│翌晟公│翌晟│三十二萬│九十四年二│臺北市調處│ │ │司油品│中化驗場服│二月二十│司、春│公司│元 │月二十四日│卷第五六頁│ │ │行銷事│務中心儀器│四日 │暉公司│ │ │ │至第五七頁│ │ │業部臺│保養校正維│ │、萬象│ │ │ │;證物箱附│ │ │中營業│修工作 │ │公司 │ │ │ │表二四文件│ │ │處 │ │ │ │ │ │ │ │ ├──┼───┼─────┼────┼───┼──┼────┼─────┼─────┤ │二五│海軍蘇│自動閃火點│九十三年│弘岳公│侑得│六十七萬│九十四年三│臺北市調處│ │ │澳後勤│測試儀定期│三月二日│司、春│企業│元 │月二日 │卷第五八頁│ │ │支援指│保養維護校│ │暉公司│ │ │ │至第五九頁│ │ │揮部供│正等十一項│ │、萬象│ │ │ │;證物箱附│ │ │應處採│ │ │公司、│ │ │ │表二五文件│ │ │購科 │ │ │侑得企│ │ │ │ │ │ │ │ │ │業、德│ │ │ │ │ │ │ │ │ │邁斯科│ │ │ │ │ │ │ │ │ │技公司│ │ │ │ │ ├──┼───┼─────┼────┼───┼──┼────┼─────┼─────┤ │二六│空軍第│液壓油染污│九十三年│弘岳公│弘岳│二百三十│九十四年三│臺北市調處│ │ │一後勤│試驗雷射粒│三月九日│司、春│公司│五萬元 │月九日 │卷第六○頁│ │ │指揮部│子計數儀購│ │暉公司│ │ │ │至第六一頁│ │ │ │置 │ │、萬象│ │ │ │;偵卷第六│ │ │ │ │ │公司 │ │ │ │五頁;證物│ │ │ │ │ │ │ │ │ │箱附表二六│ │ │ │ │ │ │ │ │ │文件 │ ├──┼───┼─────┼────┼───┼──┼────┼─────┼─────┤ │二七│空軍第│採購雷射粒│九十三年│弘岳公│弘岳│二百三十│九十四年三│臺北市調處│ │ │二後勤│子計數儀乙│三月十六│司、春│公司│萬元 │月十六日 │卷第六二頁│ │ │指揮部│項 │日 │暉公司│ │ │ │至第六三頁│ │ │ │ │ │、萬象│ │ │ │ │ │ │ │ │ │公司 │ │ │ │ │ ├──┼───┼─────┼────┼───┼──┼────┼─────┼─────┤ │二八│中油公│航空燃油熱│九十三年│弘岳公│弘岳│二百七十│九十四年四│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氧化穩定性│四月九日│司、春│公司│六萬八千│月九日 │卷第六四頁│ │ │處 │測試儀一組│ │暉公司│ │元 │ │至第六五頁│ │ │ │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 │ │ │公司 │ │ │ │表二八文件│ ├──┼───┼─────┼────┼───┼──┼────┼─────┼─────┤ │二九│中油公│AUTOMATIC │九十三年│弘岳公│弘岳│二百五十│九十四年五│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DISTILLATI│五月五日│司、春│公司│八萬元 │月五日 │卷第六六頁│ │ │處 │ON ANALYZE│ │暉公司│ │ │ │至第六七頁│ │ │ │R 2Set自動│ │、萬象│ │ │ │;證物箱附│ │ │ │蒸餾儀 │ │公司 │ │ │ │表二九文件│ ├──┼───┼─────┼────┼───┼──┼────┼─────┼─────┤ │三○│中油公│螢光式總硫│九十三年│弘岳公│億立│三百二十│九十四年五│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分析儀二套│五月十日│司、春│科技│萬元 │月十日 │卷第六八頁│ │ │處 │ │ │暉公司│公司│ │ │至第六九頁│ │ │ │ │ │、億立│ │ │ │;證物箱附│ │ │ │ │ │科技公│ │ │ │表三○文件│ │ │ │ │ │司、南│ │ │ │ │ │ │ │ │ │北貿易│ │ │ │ │ │ │ │ │ │公司 │ │ │ │ │ ├──┼───┼─────┼────┼───┼──┼────┼─────┼─────┤ │三一│中油公│總沈澱物測│九十三年│弘岳公│弘岳│六十九萬│九十四年五│臺北市調處│ │ │司煉製│試儀1st │五月十二│司、春│公司│九千二百│月十二日 │卷第七○頁│ │ │事業部│ │日 │暉公司│ │元 │ │至第七一頁│ │ │桃園煉│ │ │、昇儀│ │ │ │;證物箱附│ │ │油廠 │ │ │公司 │ │ │ │表三一文件│ ├──┼───┼─────┼────┼───┼──┼────┼─────┼─────┤ │三二│中油公│MICRO CARB│九十三年│弘岳公│弘岳│四十九萬│九十四年六│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ON RESIDUE│六月二十│司、春│公司│八千元 │月二十四日│卷第七二頁│ │ │處 │TESTER 1SE│四日 │暉公司│ │ │ │至第七三頁│ │ │ │T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 │ │ │公司 │ │ │ │表三二文件│ ├──┼───┼─────┼────┼───┼──┼────┼─────┼─────┤ │三三│中油公│AA分析儀及│九十三年│汎泰儀│汎泰│二百零三│九十四年六│臺北市調處│ │ │司煉製│其附屬設備│六月二十│器公司│儀器│萬八千元│月二十九日│卷第七四頁│ │ │研究所│lst │九日 │、春暉│公司│ │ │至第七五頁│ │ │採購課│ │ │公司、│ │ │ │;證物箱附│ │ │ │ │ │萬象公│ │ │ │表三三文件│ │ │ │ │ │司 │ │ │ │ │ ├──┼───┼─────┼────┼───┼──┼────┼─────┼─────┤ │三四│中油公│PCS HFR2柴│九十三年│弘岳公│弘岳│四十四萬│九十四年七│臺北市調處│ │ │司煉製│油潤滑性測│七月九日│司、春│公司│二千八百│月九日 │卷第七六頁│ │ │研究所│試儀配件 │ │暉公司│ │元 │ │至第七七頁│ │ │採購課│3ST │ │、萬象│ │ │ │、第二七一│ │ │ │ │ │公司 │ │ │ │頁至二八九│ │ │ │ │ │ │ │ │ │頁;證物箱│ │ │ │ │ │ │ │ │ │附表三四文│ │ │ │ │ │ │ │ │ │件 │ ├──┼───┼─────┼────┼───┼──┼────┼─────┼─────┤ │三五│中油公│氧化穩定測│九十三年│弘岳公│弘岳│一百六十│九十四年七│臺北市調處│ │ │司煉製│試儀1st │七月二十│司、春│公司│萬元 │月二十九日│卷第七八頁│ │ │研究所│ │九日 │暉公司│ │ │ │至第七九頁│ │ │採購課│ │ │、敦峰│ │ │ │;證物箱附│ │ │ │ │ │公司 │ │ │ │表三五文件│ ├──┼───┼─────┼────┼───┼──┼────┼─────┼─────┤ │三六│中油公│自動克氏開│九十三年│弘岳公│弘岳│五十四萬│九十四年七│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口杯閃火點│七月二十│司、春│公司│六千五百│月二十九日│卷第八○頁│ │ │處 │測試儀一套│九日 │暉公司│ │元 │ │至第八一頁│ │ │ │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 │ │ │公司 │ │ │ │表三六文件│ ├──┼───┼─────┼────┼───┼──┼────┼─────┼─────┤ │三七│海軍後│顆粒分析儀│九十三年│弘岳公│弘岳│一百四十│九十四年十│臺北市調處│ │ │勤司令│保養維護等│一二月二│司、春│公司│七萬八千│二月二十一│卷第八六頁│ │ │部 │十七項 │十一日 │暉公司│ │元 │日 │至第八七頁│ │ │ │ │ │、萬象│ │ │ │ │ │ │ │ │ │公司 │ │ │ │ │ ├──┼───┼─────┼────┼───┼──┼────┼─────┼─────┤ │三八│海軍左│自動黏度測│九十三年│弘岳公│弘岳│八十一萬│九十四年十│臺北市調處│ │ │營後勤│試儀維護等│十二月十│司、春│公司│九千三百│二月十二日│卷第八八頁│ │ │支援指│六項 │二日 │暉公司│ │零三元 │ │;證物箱附│ │ │揮部 │ │ │ │ │ │ │表三八文件│ ├──┼───┼─────┼────┼───┼──┼────┼─────┼─────┤ │三九│國防部│九十四至九│九十四年│翌晟公│翌晟│三千三百│九十五年一│臺北市調處│ │ │空軍司│十六年全軍│一月五日│司、春│公司│五十五萬│月五日 │卷第八九頁│ │ │令部 │油料化驗裝│ │暉公司│ │七千零十│ │至第九○頁│ │ │ │備商維 │ │、萬象│ │八元 │ │;偵卷第六│ │ │ │ │ │公司 │ │ │ │七頁;證物│ │ │ │ │ │ │ │ │ │箱附表三九│ │ │ │ │ │ │ │ │ │文件 │ ├──┼───┼─────┼────┼───┼──┼────┼─────┼─────┤ │四○│國防部│硫含量測試│九十四年│弘岳公│弘岳│二百九十│九十五年三│臺北市調處│ │ │空軍司│儀等四項 │三月九日│司、春│公司│八萬七千│月九日 │卷第九一頁│ │ │令部 │ │ │暉公司│ │四百元 │ │至第九二頁│ │ │ │ │ │汎泰儀│ │ │ │;偵卷第六│ │ │ │ │ │器公司│ │ │ │七頁;證物│ │ │ │ │ │ │ │ │ │箱附表四○│ │ │ │ │ │ │ │ │ │文件 │ ├──┼───┼─────┼────┼───┼──┼────┼─────┼─────┤ │四一│海軍左│自動蕃馬式│九十四年│弘岳公│弘岳│八十一萬│九十五年三│臺北市調處│ │ │營後勤│閃火點測試│三月二十│司、春│公司│元 │月二十三日│卷第九三頁│ │ │支援指│儀等乙項 │三日 │暉公司│ │ │ │至第九四頁│ │ │揮部 │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 │ │ │公司 │ │ │ │表四一文件│ ├──┼───┼─────┼────┼───┼──┼────┼─────┼─────┤ │四二│中油公│自動蒸餾儀│九十四年│弘岳公│弘岳│五百零三│九十五年四│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適用於輕質│四月二十│司、春│公司│十萬元 │月二十六日│卷第九五頁│ │ │處 │油及溶劑油│六日 │暉公司│ │ │ │至第九六頁│ │ │ │四套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 │ │ │公司 │ │ │ │表四二文件│ ├──┼───┼─────┼────┼───┼──┼────┼─────┼─────┤ │四三│中油公│藍氏殘碳量│九十四年│弘岳公│弘岳│三十七萬│九十五年六│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測試儀一套│六月二十│司、春│公司│一千元 │月二十三日│卷第九七頁│ │ │處 │ │三日 │暉公司│ │ │ │至第九八頁│ │ │ │ │ │、萬象│ │ │ │;證物箱附│ │ │ │ │ │公司 │ │ │ │表四三文件│ ├──┼───┼─────┼────┼───┼──┼────┼─────┼─────┤ │四四│中油公│自動閃火點│九十四年│弘岳公│弘岳│九十五萬│九十五年七│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測試儀一套│七月十四│司、春│公司│元 │月十四日 │卷第九九頁│ │ │處 │ │日 │暉公司│ │ │ │至第一○○│ │ │ │ │ │、萬象│ │ │ │頁;證物箱│ │ │ │ │ │公司 │ │ │ │附表四四文│ │ │ │ │ │ │ │ │ │件 │ ├──┼───┼─────┼────┼───┼──┼────┼─────┼─────┤ │四五│中油公│自動流動點│九十四年│弘岳公│弘岳│四百六十│九十五年七│臺北市調處│ │ │司煉製│及雲點分析│七月十九│司、春│公司│二萬六千│月十九日 │卷第一○一│ │ │研究所│儀2st │日 │暉公司│ │元 │ │頁至第一○│ │ │採購課│ │ │、萬象│ │ │ │二頁、第一│ │ │ │ │ │公司 │ │ │ │八六頁至第│ │ │ │ │ │ │ │ │ │二一○頁;│ │ │ │ │ │ │ │ │ │證物箱附表│ │ │ │ │ │ │ │ │ │四五文件 │ ├──┼───┼─────┼────┼───┼──┼────┼─────┼─────┤ │四六│海軍後│顆粒分析儀│九十四年│弘岳公│弘岳│一百四十│九十五年十│臺北市調處│ │ │勤司令│保養維護等│十二月十│司、春│公司│萬六千元│二月十二日│卷第一○三│ │ │部 │十七項 │二日 │暉公司│ │ │ │頁至第一○│ │ │ │ │ │、萬象│ │ │ │四頁 │ │ │ │ │ │公司 │ │ │ │ │ ├──┼───┼─────┼────┼───┼──┼────┼─────┼─────┤ │四七│中油公│高雄廠 WAL│九十五年│翌晟公│翌晟│一百五十│九十六年三│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TER HERZOG│三月二日│司、春│公司│四萬六千│月二日 │卷第一○五│ │ │處南部│儀器之維修│ │暉公司│ │八百元 │ │頁至第一○│ │ │採購中│保養 │ │、萬象│ │ │ │六頁;證物│ │ │心 │ │ │公司 │ │ │ │箱附表四七│ │ │ │ │ │ │ │ │ │文件 │ ├──┼───┼─────┼────┼───┼──┼────┼─────┼─────┤ │四八│中油公│自動氧化穩│九十五年│弘岳公│弘岳│二百四十│九十六年三│臺北市調處│ │ │司煉製│定測試儀 │三月八日│司、春│公司│九萬五千│月八日 │卷第一○七│ │ │研究所│1st │ │暉公司│ │五百元 │ │頁至第一○│ │ │採購課│ │ │、萬象│ │ │ │八頁、第二│ │ │ │ │ │公司 │ │ │ │一一頁至第│ │ │ │ │ │ │ │ │ │二三五頁頁│ │ │ │ │ │ │ │ │ │;證物箱附│ │ │ │ │ │ │ │ │ │表四八文件│ ├──┼───┼─────┼────┼───┼──┼────┼─────┼─────┤ │四九│崑山科│流體黏度計│九十五年│弘岳公│弘岳│四十五萬│九十六年三│臺北市調處│ │ │技大學│ │三月十日│司、春│公司│九千元 │月十日 │卷第一○九│ │ │ │ │ │暉公司│ │ │ │頁至第一一│ │ │ │ │ │、萬象│ │ │ │○頁;偵卷│ │ │ │ │ │公司 │ │ │ │第五三頁;│ │ │ │ │ │ │ │ │ │證物箱附表│ │ │ │ │ │ │ │ │ │四九文件 │ ├──┼───┼─────┼────┼───┼──┼────┼─────┼─────┤ │五○│中油公│自動閃火點│九十五年│弘岳公│弘岳│九十七萬│九十六年四│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測試儀一套│四月十二│司、春│公司│七千元 │月十二日 │卷第一一一│ │ │處 │ │日 │暉公司│ │ │ │頁至第一一│ │ │ │ │ │、萬象│ │ │ │二頁;證物│ │ │ │ │ │公司 │ │ │ │箱附表五○│ │ │ │ │ │ │ │ │ │文件 │ ├──┼───┼─────┼────┼───┼──┼────┼─────┼─────┤ │五一│中油公│南崁配氣站│九十五年│弘岳公│弘岳│三千四百│九十六年六│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等十三站線│六月二十│司、春│公司│十八萬元│月二十六日│卷第一一三│ │ │處工程│上型熱值分│六日 │暉公司│ │ │ │頁至第一一│ │ │採購組│析儀新設工│ │、昇儀│ │ │ │四頁;證物│ │ │ │程 │ │公司 │ │ │ │箱附表五一│ │ │ │ │ │ │ │ │ │文件 │ └──┴───┴─────┴────┴───┴──┴────┴─────┴─────┘ 附表二 ┌──┬───┬───┬──┬──┬──┬───┬───────────┬─────┐ │編號│招標機│採購案│決標│投標│得標│決標金│主 文 │證 據 │ │ │關 │名稱 │日期│廠商│廠商│額(新│ │ │ │ │ │ │ │ │ │臺幣)│ │ │ ├──┼───┼───┼──┼──┼──┼───┼───────────┼─────┤ │ 一 │中油公│鍋爐燃│九十│弘岳│弘岳│三十三│陳偉晃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臺北市調處│ │ │司煉製│燒效率│五年│公司│公司│萬五千│,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卷第一一五│ │ │研究所│及排氣│九月│、春│ │元 │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頁至第一一│ │ │採購課│分析儀│一日│暉公│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六頁;證物│ │ │ │lst │ │司、│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箱附表五二│ │ │ │ │ │敦峰│ │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文件 │ │ │ │ │ │公司│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王建仁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 │ │ │ │ │ │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 │ │ │ │ │ │ │ │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 │ │ │ │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弘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 │ │ │ │ │ │ │ │ │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科│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減為│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 │ │春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 │ │ │ │ │ │ │ │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 │ │ │ │ │ │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 │ │ │ │ │ │ │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 │ │ │ │ │ │ │ │ │元。 │ │ ├──┼───┼───┼──┼──┼──┼───┼───────────┼─────┤ │ 二 │中油公│生質柴│九十│弘岳│弘岳│一百六│陳偉晃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臺北市調處│ │ │司煉製│油總酸│五年│公司│公司│十九萬│,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卷第一一九│ │ │研究所│價及碘│十一│、春│ │八千元│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頁至第一二│ │ │採購課│價測試│月八│暉公│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頁;證物│ │ │ │儀lst │日 │司、│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箱附表五三│ │ │ │ │ │敦峰│ │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文件 │ │ │ │ │ │公司│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王建仁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 │ │ │ │ │ │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 │ │ │ │ │ │ │ │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 │ │ │ │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弘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 │ │ │ │ │ │ │ │ │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科│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減為│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 │ │春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 │ │ │ │ │ │ │ │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 │ │ │ │ │ │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 │ │ │ │ │ │ │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 │ │ │ │ │ │ │ │ │元。 │ │ ├──┼───┼───┼──┼──┼──┼───┼───────────┼─────┤ │ 三 │海軍左│自動黏│九十│弘岳│弘岳│九十五│陳偉晃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臺北市調處│ │ │營後勤│度測定│五年│公司│公司│萬元 │,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卷第一一七│ │ │支援指│儀維護│十二│、春│ │ │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頁至第一一│ │ │揮部 │等七項│月十│暉公│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八頁;證物│ │ │ │ │九日│司、│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箱附表五四│ │ │ │ │ │敦峰│ │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文件 │ │ │ │ │ │公司│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王建仁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 │ │ │ │ │ │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 │ │ │ │ │ │ │ │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 │ │ │ │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弘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 │ │ │ │ │ │ │ │ │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科│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減為│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 │ │春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 │ │ │ │ │ │ │ │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 │ │ │ │ │ │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 │ │ │ │ │ │ │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 │ │ │ │ │ │ │ │ │元。 │ │ ├──┼───┼───┼──┼──┼──┼───┼───────────┼─────┤ │ 四 │海軍蘇│顆粒分│九十│弘岳│弘岳│一百五│陳偉晃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臺北市調處│ │ │澳後勤│析儀保│六年│公司│公司│十六萬│,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卷第一二一│ │ │支援指│養維護│一月│、春│ │三千七│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頁至第一二│ │ │揮部供│等十七│二日│暉公│ │百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二頁;證物│ │ │應處採│項 │ │司、│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箱附表五五│ │ │購科 │ │ │敦峰│ │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文件 │ │ │ │ │ │公司│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王建仁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 │ │ │ │ │ │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 │ │ │ │ │ │ │ │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 │ │ │ │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弘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 │ │ │ │ │ │ │ │ │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科│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減為│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 │ │春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 │ │ │ │ │ │ │ │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 │ │ │ │ │ │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 │ │ │ │ │ │ │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 │ │ │ │ │ │ │ │ │元。 │ │ ├──┼───┼───┼──┼──┼──┼───┼───────────┼─────┤ │ 五 │中油公│泡棉式│九十│翌晟│翌晟│二十四│王建仁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臺北市調處│ │ │司天然│清管器│七年│公司│公司│萬九千│,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卷第一二三│ │ │氣事業│2PC │七月│、春│ │五百元│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頁至第一二│ │ │部管線│ │三日│暉公│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四頁頁;證│ │ │處 │ │ │司、│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物箱附表五│ │ │ │ │ │楷朔│ │ │。 │六文件 │ │ │ │ │ │公司│ │ │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 │ │ │ │ │ │ │ │ │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科│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 │ │春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 │ │ │ │ │ │ │ │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 │ │ │ │ │ │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 │ │ │ │ │ │ │元。 │ │ ├──┼───┼───┼──┼──┼──┼───┼───────────┼─────┤ │ 六 │中油公│24"NB │九十│翌政│巨路│五百零│陳偉晃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臺北市調處│ │ │司天然│600L B│七年│公司│國際│五萬五│,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卷第一二五│ │ │氣事業│RF臥式│九月│、春│公司│千四百│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頁至第一二│ │ │部管線│過濾器│五日│暉公│ │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六頁;證物│ │ │處 │之配件│ │司、│ │ │元折算壹日。 │箱附表五七│ │ │ │(濾芯│ │巨路│ │ │王建仁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文件 │ │ │ │七) │ │國際│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 │ │ │ │ │ │ │ │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 │ │ │ │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翌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 │ │ │ │ │ │ │ │ │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科│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 │ │春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 │ │ │ │ │ │ │ │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 │ │ │ │ │ │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 │ │ │ │ │ │ │元。 │ │ ├──┼───┼───┼──┼──┼──┼───┼───────────┼─────┤ │ 七 │海軍馬│自動黏│九十│翌政│翌政│八十六│陳偉晃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臺北市調處│ │ │公後勤│度測定│八年│公司│公司│萬元 │,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卷第一二七│ │ │支援指│儀維護│一月│、春│ │ │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頁至第一二│ │ │揮部 │等六項│六日│暉公│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八頁;證物│ │ │ │ │ │司、│ │ │元折算壹日。 │箱附表五八│ │ │ │ │ │量寶│ │ │王建仁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文件 │ │ │ │ │ │電子│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 │ │ │ │ │ │ │ │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 │ │ │ │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翌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 │ │ │ │ │ │ │ │ │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科│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 │ │春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 │ │ │ │ │ │ │ │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 │ │ │ │ │ │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 │ │ │ │ │ │ │元。 │ │ ├──┼───┼───┼──┼──┼──┼───┼───────────┼─────┤ │ 八 │中油公│寶山隔│九十│弘岳│巨路│八百三│陳偉晃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離站新│八年│公司│國際│十萬元│,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卷第一二九│ │ │處工程│竹配氣│四月│、春│公司│ │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頁至第一三│ │ │採購組│站監控│十六│暉公│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頁;證物│ │ │ │系統設│日 │司、│ │ │元折算壹日。 │箱附表五九│ │ │ │備更新│ │巨路│ │ │王建仁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文件 │ │ │ │工程 │ │國際│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 │ │ │ │ │ │ │ │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 │ │ │ │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弘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 │ │ │ │ │ │ │ │ │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科│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 │ │春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 │ │ │ │ │ │ │ │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 │ │ │ │ │ │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 │ │ │ │ │ │ │元。 │ │ ├──┼───┼───┼──┼──┼──┼───┼───────────┼─────┤ │ 九 │中油公│苗栗地│九十│弘岳│巨路│二千二│陳偉晃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區監控│八年│公司│國際│百八十│,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卷第一三一│ │ │處工程│系統性│四月│、春│公司│萬元 │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頁至第一三│ │ │採購組│能提升│十七│暉公│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二頁;證物│ │ │ │工程 │日 │司、│ │ │元折算壹日。 │箱附表六○│ │ │ │ │ │巨路│ │ │王建仁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文件 │ │ │ │ │ │國際│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 │ │ │ │ │ │ │ │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 │ │ │ │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弘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 │ │ │ │ │ │ │ │ │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科│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 │ │春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 │ │ │ │ │ │ │ │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 │ │ │ │ │ │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 │ │ │ │ │ │ │元。 │ │ ├──┼───┼───┼──┼──┼──┼───┼───────────┼─────┤ │一○│中油公│生質柴│九十│翌政│翌政│二百十│陳偉晃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臺北市調處│ │ │司採購│油冷凝│八年│公司│公司│一萬元│,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卷第一三五│ │ │處南部│過濾點│六月│、春│ │ │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頁至第一三│ │ │採購中│自動測│二十│暉公│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六頁;證物│ │ │心 │試儀 │六日│司、│ │ │元折算壹日。 │箱附表六一│ │ │ │ │ │瑞緯│ │ │王建仁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文件 │ │ │ │ │ │國際│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 │ │ │ │ │ │ │ │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 │ │ │ │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翌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 │ │ │ │ │ │ │ │ │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科│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 │ │春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 │ │ │ │ │ │ │ │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 │ │ │ │ │ │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 │ │ │ │ │ │ │元。 │ │ ├──┼───┼───┼──┼──┼──┼───┼───────────┼─────┤ │一一│經濟部│可攜式│九十│弘岳│弘岳│二百三│陳偉晃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臺北市調處│ │ │標準檢│硫分析│八年│公司│公司│十七萬│,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卷第一三七│ │ │驗局新│儀二台│十一│、春│ │七千二│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頁至第一三│ │ │竹分局│ │月十│暉公│ │百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八頁;證物│ │ │ │ │七日│司、│ │ │元折算壹日。 │箱附表六二│ │ │ │ │ │新能│ │ │王建仁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文件 │ │ │ │ │ │科技│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 │ │ │ │ │、長│ │ │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 │ │ │ │ │ │禧企│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業、│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頤樺│ │ │。 │ │ │ │ │ │ │科技│ │ │弘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 │ │ │ │ │ │ │ │ │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科│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 │ │春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 │ │ │ │ │ │ │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 │ │ │ │ │ │ │ │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 │ │ │ │ │ │ │ │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 │ │ │ │ │ │ │ │ │投標,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 │ │ │ │ │ │ │元。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