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9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96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戴雨南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戴雨南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戴雨南於民國99年7 月12日凌晨2 時許後至99年7 月23日前某日時,在林慧貞位於臺北縣三峽鎮(已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下仍以舊名稱之)之住處內,明知林慧貞友人葉如龍所持有之「拳刺」1 支及「刀鐔」(即刀劍之護手,下以「刀鐔」稱之)3 副(均為盧益村所有,原置於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30號「風林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倉庫內,此連同其他盧益村所收藏之古物共40餘件,於99年7 月12日凌晨2 時許遭楊凌翔、李永發及葉文耀等3 人在該址竊走【李永發因本案所犯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9 月6 日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599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現另案通緝中,尚未確定;另楊凌翔及葉文耀則因本案所犯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7 月19日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18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及一年二月,均已確定】,嗣李永發再將此「拳刺」1 支及「刀鐔」3 副交給葉如龍持有)係盧益村所有而係來源不明之贓物,竟仍以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價格向葉如龍買入。嗣戴雨南獲知盧益村在「刀劍交易網」網站上公告懸賞300 萬元尋找遭竊失物,即以網站上所留電話號碼去電向盧益村表示自己持有伊失竊之「拳刺」及「刀鐔」,並於同年9 月1 日晚間11時30分許,將該「拳刺」及「刀鐔」攜往盧益村上址處所,並向盧益村表示得為其購得其他失竊物品以圖懸賞獎金,經盧益村報警而查獲。
二、案經盧益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認曾於99年7 月12日凌晨2 時許後至99年7 月23日前某日時向葉如龍購入本案「拳刺」1 支及「刀鐔」3副,惟矢口否認有何故買贓物之犯行,辯稱:我於99年7 月間至林慧貞三峽住處,經伊表示有一包東西是伊前男友葉如龍的,問我要不要,要的話看我給多少錢,我看裡面有人蔘及本案古物,便先帶回,翌日再至林慧貞三峽住處欲給付1萬元,正巧葉如龍亦在現場,我便將此1 萬元交給葉如龍。迄8 月下旬我友人藍啟峰見到本案物品之其中1 個盒子上寫「盧益村」3 字,藍啟峰回家上網後告訴我這應為盧益村失竊物品,且盧益村有懸賞300 萬元找回,我即於9 月1 日去電盧益村,欲將本案物品還給他,盧益村表示要給我收購之1 萬元,又要給我1 萬元「紅包」,詎竟又設陷阱報警抓我,我買入時實不知這是盧益村或任何他人失竊的贓物,且我是好心要將物品還給盧益村,並無貪圖賞金之意等語。經查:
㈠本案之拳刺1 支及刀鐔3 副係盧益村所有,原經盧益村置放於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30號「風林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倉庫內,然該物品連同其他盧益村收藏之共40餘件古物,同於99年7 月12日凌晨2 時許遭楊凌翔、李永發及葉文耀等3 人自該址竊走之事實,被告戴雨南並不爭執,核與盧益村於本院中證詞及楊凌翔與葉文耀分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977 號竊盜案之99年9 月10日及同年9 月29日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內容一致,並有此拳刺1 支及刀鐔3 副之照片共9 張、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設於盧益村上址外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 張在卷可資佐證。是此拳刺及刀鐔均為盧益村於上開時地遭楊凌翔、李永發及葉文耀3 人竊走而屬贓物,並無疑問。
㈡次依偵查卷附本案「拳刺」1 支及「刀鐔」3 副之照片所示,該「拳刺」上以線綁有一木製標籤,標籤上書有數字「5923」。「刀鐔」3 副則各由淺色木盒盛裝,各木盒上方分別寫有:①「雙龍搶珠」;②「鐵透剷」、「鯉躍龍門」及告訴人姓名「盧益村」;③「中國鐔」、「鐵珠連文邊」、「樓空雙卷龍戲珠」、「龍鱗金布文」、「極品」等字樣。
㈢就被告於99年9 月1 日與盧益村聯繫及見面之過程,經盧益村到庭證稱:「(問:你失竊古董一批,有無刊登懸賞廣告?)有。(問:懸賞金額為何?)全部找回來,懸賞300 萬。(問:你是何時刊登的?)失竊大約幾天後。(問:你刊登於何處?)『刀劍交易網』。(問:你失竊這批古董,你認為總價多少?)超過7,000 萬台幣。」」、「(問:你第一次與被告連絡是何時?)是他打電話給我的。... 他打我行動電話。」、「他說手上有我失竊的東西,問我的意思,我說我要買回,我請他拿來給我看,我還問他,你是否傳照片給我,或是知道上面有何特徵,跟我說是什麼東西,... 我問他木盒子上有什麼字,他說有『雙龍搶珠』、還有上面我寫下來在盒子邊的號碼。」、「他打電話來的意思是說,我有你失竊的東西,因為他直接說,我手上有你失竊的東西,我說你是否有照片給我看,傳到我手機,他說他有照相,我說我有在網路上懸賞,如果你願意賣還給我,我當然願意,我就問他如何給我,他說我晚上跟你聯絡,我記得電話沒有顯示來電號碼,所以我無法回撥,我就與警局連絡,我就趕快聯絡警察,要追這電話來源。」、「(問:第1 通電話的時候,他是提到他要把東西還給你,還是說要把東西賣給你?)他沒有說。... (問:在第1 通電話時,有無約定何時間、地點見面嗎?)沒有。... 應該是第2 通電話。... 第2 通電話,他說要不要去他店裡,我就說你來我店裡喝茶,是我的東西就沒有問題,錢我也準備,可以給你,我說我不會坳他的錢,我說我是開店的,假如是我的東西,我買,不是我的東西,我也不要。... 他說好,要過來。」、「(問:幾個人來的?)被告1 個人。」、「(問:在第2通電話,被告有無提到要將東西還你或賣你的事情?)這裡面沒有說,他只有說他有我東西,我總是要看到東西才能談價錢。(問:第1 通或第2 通電話,被告有無提到他東西如何來?)沒有。」、「(問:被告當初攜帶這4 件失竊物品的時候,有無什麼包裝?)白色包裝紙。... 3 個有盒子裝的【指3 副刀鐔】就用包裝紙包,拳刺他也是用紙包著。」、「(問:被告攜帶這4 件失竊物品到你店裡後,你們兩位交談內容如何?)我問他怎麼只拿4 件來,剩下的呢?他說剩下要賣給我只要幾萬元,他沒有錢,我說你幫我找回來,多少錢沒有關係,他說好,他有個『姐仔』很夠力,會幫我找。... 我就請他幫忙,他說東西都在,沒有損失。」、「(問:被告於9 月1 日用電話與你聯絡及到你店裡與你見面,有無提到懸賞的事情?)有。... 見面時。... 他說會找到我是因為他1 個朋友看到懸賞廣告,才找到我的電話。」、「(問:被告有無告訴你這4 件東西如何來?)他說地攤買的。(問:有提到多少錢買的嗎?)有,他說1 萬。」、「被告拿來的當天就有說,這些東西是他在萬華的地攤上,以1 萬元買的。」、(問:被告到你店裡時,他有無說這東西要還給你,還是賣給你?)他說他花了1 萬,我想他不可能是給我,我說你要賣我多少,他說隨便,我說2 萬夠嗎?他說可以,交個朋友。」、「他說其他的東西【指盧益村其他失竊物品】,只要花錢,他就可以找回來。... 他就說其他的東西他可以幫我買,他說這些人他應該認識。... 他說我可以幫你找。(問:他有無說如何幫你找?)沒有,他只是很肯定地說,可以幫我全部找回來。」、「他說他認識1 個『姐仔』,很夠力,這些東西本來全部要賣給他,才幾萬元,他拿不出這麼多錢,所以他只給了1 萬,只拿了這幾件,早知道我要,他當初就買回來給我了。(問:被告拿這4 件物品回來給你的時候,盒子還在嗎?)3 件有盒子的【刀鐔】都在。... 另外1 件【拳刺】本來就沒有盒子。」、「被告來的時候,因為他拿來的東西是用白紙包的,我打開後,確認是我的東西,之後因為在我店面後面辦公室內的警察透過我裡面的監視器看到,警方就前來把被告帶走。」、「這2 萬【指上開盧益村交給被告且經警方扣押之2 萬元現金】警察局後來有發還給我,我有拿回去給被告,就在第2 天的時候,是我去他店裡還給他,這只有4 件,我丟掉太多了,對我來說一點錢給他,我想再找回其他的東西。」、「我懷疑他【被告】是竊賊派來的。(問:既然如此,你為何要花錢跟他買你失竊的物品?)我怕他們如果要賣到別的地方,我更難找回這些東西。(問:在當天2 次電話及你們碰面場合裡面,被告有無提到『阿發』或『發仔』這個人?)沒有。(問:他只有提到『姐仔』嗎?)是。(問:他有無說『姐仔』是何人?)沒有。」、「(問:你在案發去警局製作筆錄之後,還有無私下與被告聯繫?)有。... 我要追回我的東西,所以我一直打電話給他,請他幫我拿回我的東西。... 他說幫我找、聯絡、問問看。... (問:他還是說去找『姐仔』?)是。(問:他有無說『姐仔』住在何處?)沒有。(問:你還有多少東西沒有找回?)重要的刀劍幾乎都還沒找回,知道的部分就有39件沒有找回。」、「(問:這4件由被告帶到你店裡的物品,市價多少?)市價應該在15萬至20萬之間。」、「(問:你如何認定這4 件物品有15萬元至20萬元?)從各地的拍賣場資料,加上各地有人有出售意願的價格,綜合去找這些資料。因為市場上有雜誌顯示有人在賣類似的東西,價格均在我所指價格的上下。」、「(問:你本身是古董收藏家嗎?)是。(問:是行家嗎?)是。(問:你收藏古董多久時間?)40幾年。」等語(本院卷第82頁至第93頁)。依盧益村上開所言,其於99年7 月12日凌晨失竊包括本案「拳刺」及「刀鐔」在內共40餘件古物,總市價約合7,000 萬元,單僅本案「拳刺」及「刀鐔」之市價亦約當15萬元至20萬元,因價值不斐,盧益村即在網際網路刊登300 萬元之懸賞廣告,嗣同年9 月1 日接獲被告來電表示手中有其失竊之本案「拳刺」及「刀鐔」,經其與被告確認無誤,盧益村即向被告表示願出價買回請伊攜物前來,被告到場即向盧益村表示係因友人見盧益村在網路懸賞廣告方知聯繫方法,本案物品則係伊在「萬華」「地攤」上以1 萬元價格購入,並稱其他失竊物品伊本得向某「姐仔」之人購得,但因限於財力無法全數買回,倘盧益村有需要伊得向「姐仔」聯繫買回,盧益村聽聞後,自忖被告有索款之意,又恐被告係竊賊委派前來探其買回意願,更恐絕大部分尚未尋回之失竊物品將遭竊賊銷往他處難以追回,即向被告表示願出價2 萬元購回本案物品,被告表示同意,而於盧益村交付款項之同時,被告即為埋伏之警方逮捕。盧益村則於翌日再將此2 萬元交給被告,並不斷央求被告幫忙尋回其他失物。
㈣而被告於99年9 月2 日為警查獲之初,就此「拳刺」及「刀鐔」之來源供稱:「該古董刀(拳刺)1 支及配件(刀鐔)3 個等物是我於99年7 月20日左右,在臺北市○○區○○街夜市的路邊攤,以3,000 多元購買。」(偵查卷第8 頁反面);於當日檢察官偵查中亦供稱:「(問:如何會有告訴人的古董?)今年7 月份,我在萬華區的路邊攤買的,全部大約花了1 萬元。... 我是買了一堆東西,包括表等物品共1 萬元。... 逛街逛一逛就去買了。」(偵查卷第39頁);於99年10月1 日檢察官偵查中亦供稱:「(問:你賣給盧益村的那批東西是怎麼來的?)我用1 萬元連同其他的東西,在跳蚤市場買的。... 在萬華廣州街,時間是7 月中旬。」等語(偵查卷第50頁)。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供稱:「【本案物品】向人家購買的。...向一個朋友。... 這個朋友我不認識。... 大概是7 月中旬【買的】。(問:在何處買的?)他人在萬華。... 廣州街那裏買的。)」等語(本院卷第39頁反面)。再經本院追問真實來源,被告終改稱:「我一個朋友問我要不要買古刀劍之類,我說好,就請他叫他朋友拿來看。(問:所以是先透過一個中間人,也就是你的朋友的介紹,你才碰到賣家,對不對?)對。... 【介紹人】我叫他『阿珍』。... 【賣家】現在在坐牢。」、「是我去找『阿珍』,『阿珍』旁邊就有這堆東西,包括有這4 件東西,也就是我去了『阿珍』家,『阿珍』問我還有古董,你要不要買。」、「(問:本案這4 樣東西是何人交到你手上?)是『阿珍』拿給我的。... 是我在他家拿的。... 總共付了1 萬元。」、「我付錢給『阿珍』。」、「(問:『阿珍』他家位於何處?)那時候在三峽。」(本院卷第40頁至第41頁反面)、「東西是『文龍』拿給『阿珍』,『阿珍』介紹賣給我的。(問:你如何知道東西是『文龍』拿給『阿珍』的?)是『阿珍』跟我說的。... 實際上我是跟『阿珍』買的,『阿珍』跟我說這是他男朋友拿給他的。」等語(本院卷第46頁),終坦認所謂「阿珍」即為「林慧貞」,「文龍」本名「葉如龍」,又稱:「是我去三峽林慧貞家,他就有一包東西,... 因為林慧貞說這東西是他以前男朋友【葉如龍】的,林慧貞跟我說這東西你看你要不要,我一看裡面有人蔘,還有一堆東西,他說那你要的話就拿走,看多少錢,... 我說我不要的話可以還他。」、「當時裡面【指林慧貞三峽住處】沒有別人,就只有我與林慧貞,東西我拿走之後,錢沒有交給林慧貞,我後來見到這個男的【葉如龍】後,我把錢交給這個男的。」等語(本院卷第57頁),並稱:「【本案物品】我是從林慧貞那邊買來的。」、「(問:你為何會知道去林慧貞三峽住處買這4 件古董?)我之前與林慧貞有買賣,...我很喜歡蒐集這個,我家裡非常多,林慧貞打電話給我,他說有東西,問我要不要過去看。(問:林慧貞在電話中有無具體告訴你這是什麼東西?)沒有。(問:所以林慧貞只告訴你『東西』,你就去了?)對。」、「(問:你在跟林慧貞買這4 件古董時,你跟林慧貞認識多久?)5年。」、「(問:林慧貞打電話給你,跟你說有東西,你當天就過去林慧貞三峽住處嗎?)應該是。(問:林慧貞在電話中有無告訴你,要給你看的東西是何人的?)沒有。(問:你當天到林慧貞三峽住處時,該處有哪些人?)好像只有林慧貞在。(問:除了林慧貞之外,葉如龍是否有在?)不在。(問:你到林慧貞三峽住處時,林慧貞有把他要給你看的東西拿給你看嗎?)有,就是那袋。...現場我大概看一下,沒有倒出來每個檢查。... 有6 、7盒人參、鹿茸、野人參標本、扣案這4 件古董,我沒有看到佛珠、飾品。(問:你當天就將這袋東西全部拿走嗎?)是,我印象中是我當天拿回來。... 我回家才仔細看。(問:你將這袋東西拿走的時候,你有交錢給林慧貞嗎?)沒有。(問:你當天為何沒有交錢給林慧貞?)林慧貞要我看看這東西有沒有價值,看是多少錢。(問:為何你不能在現場看價值多少錢,為何要帶回家看?)我當時沒有辦法知道人參價值多少錢,要請教朋友。... 我印象中是,我那天拿回來,我第2 天又去林慧貞那邊,當時葉如龍及林慧貞都在,我就說先給你1 萬元,我要拿給林慧貞,林慧貞說東西是葉如龍的,我就把錢拿給葉如龍。(問:你拿走這袋東西後,為何你隔天要去林慧貞住處?)我要拿錢給林慧貞。(問:為何你不將東西拿走當天將錢交給林慧貞,而要在東西交給你隔天之後再去三峽拿錢給林慧貞或是葉如龍?)因為這東西我拿回來之後,價值多少我不知道。」、「(問:你隔天到林慧貞住處前,你知道葉如龍人在林慧貞住處嗎?)不知道。(問:所以你那天是到林慧貞住處,原本你要拿1 萬元給林慧貞嗎?)是這個意思。(問:後來你要拿錢給林慧貞時,林慧貞說東西是葉如龍的,你才將錢交給葉如龍?)是。(問:你拿1萬元給葉如龍,為何是這個數目?)就我給他1 萬元,如果這東西值1 千,他就要退我9 千,如果這東西很有價值,我再補給他。」等語(本院卷第144 頁反面至第147 頁)。由此被告前後供述之脈絡,可知被告於與盧益村見面之初,即向盧益村謊稱本案物品係其在「萬華」「地攤」購得,始終未提及「林慧貞」、「葉如龍」等人,亦未敘及其藉「林慧貞」介紹向「葉如龍」購買之經過。不惟如是,被告為警逮獲後之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甚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之初,亦均為此在「萬華」「地攤」購得之不實供述。嗣經本院追問方一反前供,改稱本案物品係其在99年7 月間經林慧貞來電表示「有東西」出售,其即至林慧貞「三峽」之住處,經林慧貞表示係此葉如龍之古董1 袋,詢其是否有意購買,當下僅有其與林慧貞在場,其即先將包括本案拳刺及刀鐔在內之該袋物品帶返自己住處,而未交付款項給林慧貞,翌日其再前往林慧貞三峽住處欲付1 萬元給林慧貞時,葉如龍亦在現場,林慧貞即表示物品係葉如龍所有,其遂將1 萬元交給葉如龍。依此,倘被告不知林慧貞或葉如龍向其兜售之本案古物係來源不明且甚可能係失竊贓物,則被告於遭檢警逮捕調查之時,甚或在尚未遭逮而自行主動與盧益村聯繫欲「歸還」本案物品之時,盡可直接坦蕩將其係向林慧貞或葉如龍購得此一真實來源向盧益村或檢警和盤托出,再由盧益村或檢警向上追查其餘失物何在,何有虛捏「係向萬華不詳地攤人士購得」此一無從查對之幽靈來源、同時隱飾林慧貞及葉如龍而不欲彼2 人曝光之必要。由此被告不欲失主及檢警得悉真正來源之掩飾心態,顯見被告對此經由林慧貞及葉如龍買入本案物品之來源合法性,早知詭異且心虛。
㈤而就被告收購本案物品之過程,經證人林慧貞到庭證稱:「(問:你是否認識戴雨南?)認識。... 朋友介紹認識。」、「我與戴雨南4 、5 年前就認識了,我們透過朋友認識,當時他在麵店,然後我手錶要整修,我朋友帶我去認識他的。」、「(問:去年7 月至9 月間,戴雨南有無去你三峽的住處找你?)有。... 我前男友葉如龍想要認識戴雨南,叫我約戴雨南與他見面。... 葉如龍知道戴雨南有興趣蒐集一些古玩之類的東西,所以叫我約戴雨南見面。(問:當時葉如龍手邊有古董、刀劍之類嗎?)他沒有跟我說,他只有說想要認識戴雨南,叫我約戴雨南與他見面。... (問:你約戴雨南見面時,葉如龍在場嗎?)在。(問:當天葉如龍有拿給你所謂古玩、古董之類東西?)我只知道他拿1 大包東西,就是手提袋一樣大包,之後他們自己去說,我就不清楚。(問:在何處說?)在我住的地方。(問:他們如何說?)我不知道。(問:葉如龍後來有無跟你說他有賣出東西給戴雨南?)戴雨南有拿錢給葉如龍。... 我印象中好像是一萬五。... 我只知道戴雨南有拿一萬五千元給葉如龍,當時我在看電視。(問:戴雨南有拿東西走嗎?)應該有。... 我只知道葉如龍整袋東西交給戴雨南。... (問:他們誰先走?)戴雨南。(問:戴雨南走之後,那袋東西還在葉如龍那邊嗎?)沒有,因為戴雨南走之後,葉如龍馬上就走了,所以我不是很瞭解。」、「(問:在你約被告到三峽你的住處與葉如龍見面前,葉如龍有無見過被告?)有。...1次。...被告來找我聊天,我跟他說修戒指的事情。(問:是在三峽你住處嗎?)是。」、「(問:葉如龍有被告聯絡方式嗎?)沒有,所以葉如龍才叫我找被告。」、「(問:你說葉如龍說他那邊有些古玩,所以才希望你幫忙聯絡到你三峽住處,被告到你三峽住處是何時?)去年【99年】。... 7 、8 月。(問:當時被告是自己1 個人來嗎?)是。(問:你剛剛說,葉如龍有1 個手提袋,裡面有些東西,你有看過手提袋裡面東西嗎?)沒有。(問:葉如龍的手提袋,你是否知道提袋裡面東西如何來?)不知道。(問:你有無問葉如龍?)沒有。(問:葉如龍有無告訴你?)也沒有。(問:你剛剛說,被告到你三峽住處,有拿一萬五給葉如龍,是你親眼看到的嗎?)是。(問:你如何知道他拿了那疊錢是一萬五?)他說是拿一萬五給他。(問:一萬五是葉如龍收走還是你收走?)葉如龍。(問:葉如龍拿到錢之後,就將手提袋交給被告嗎?)我真的忘記當時的狀況,我只記得一萬五就是戴雨南拿給葉如龍,我記得就是這樣。... (問:被告離開你住處之後,葉如龍離開你住處前,你還有看到手提袋嗎?)沒有。」等語(本院卷第94頁至第102 頁)。
㈥證人葉如龍於本院中則證稱:「【被告】我有見過,但是不熟。(問:林慧貞是否你的前女友?)是。(問:99年7 月間你有在林慧貞位於三峽住處,交付1 袋古董給戴雨南嗎?)有。... 去年7 月23日我就入監了,應該是7 月間。... (問:那袋東西裡面有拳刺1 個、刀鐔3 個嗎?)是。(問:有無其他東西?)沒有。」、「(問:你當時為何會交付戴雨南這1 袋裝有古董的物品?)當時有個叫『發哥』的拿給我,他在電動玩具店跟我借錢,他就將這古董押在我這裡,後來我找不到『發哥』,我跟林慧貞說,我有古董,問林慧貞有沒有朋友要買,林慧貞就幫我約戴雨南,我們就約在林慧貞住處,我就拿給戴雨南看。」、「(問:『阿發』把這4 件古董交給你抵押時,有無告訴你這些古董來源為何?)沒有。(問:阿發』交給你除了這4 件古董外,他還交給你什麼東西?)飾品、佛珠,其他不記得,就1 袋東西,好像有人蔘,... 有佛珠、飾品,我最記得這4 件古董。」、「有飾品、佛珠,但是被告沒有拿走,被告只有拿走那4 件東西。」、「(問:『阿發』是否李永發【即上述竊取本案物品之竊犯李永發】?)是。(問:李永發做什麼工作?)我不知道。...(問:他是古董收藏家或愛好者嗎?)不是。(問:李永發交給你這批古董的時候,你沒有懷疑這古董的來源嗎?)我當時沒有想這麼多。」、「(問:在林慧貞介紹戴雨南來看古董前,你是否認識戴雨南?)不認識。(問:你拿這些古董給戴雨南看,之後有什麼交易嗎?)有,我把東西拿給戴雨南,他就拿1 萬元給我。... 我沒有開價,是戴雨南拿1 萬元給我,我當初借給發哥的錢,他開的價是我借給『發哥』的錢夠就好了。(問:你當初借給『發哥』多少錢?)5 千元。(問:戴雨南當場就在林慧貞住處拿1 萬元給你嗎?)是。(問:戴雨南拿1 萬元給你的時候,他如何說的?)我不太記得了,戴雨南也不知道價值多少,好像就先拿1 萬元給我,問我是否可以,我當時想法是說,我當初借給『發哥』5 千元,那批古董價值我也不知道,我想說我借給人家的錢回來就好,戴雨南說1萬元我就說好。」、「(問:你跟戴雨南交易過這次古董刀劍外,還有交易其他類似古董刀劍的東西嗎?)沒有。」、「(問:你跟戴雨南交易過這4 件古董之後,林慧貞有問過你這4 件古董的來源嗎?)沒有。(問:當時你跟戴雨南交易這4 件古董時,戴雨南有無問過你這4 件東西來源?)沒有。(問:當時你跟戴雨南交易這4 件古董時,戴雨南有將這4 件古董拿出來檢視後,才開價1 萬元嗎?)我印象中有拿給戴雨南看過,他當場有看一看之後才說1 萬元。(問:他有將這4 件古董從袋子拿出來看嗎?)有。」、「(問:你這4 件古董是與戴雨南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嗎?)是。(問:你沒有透過林慧貞先拿東西給戴雨南看嗎?)沒有,當場在林慧貞住處交給戴雨南,戴雨南拿錢給我。」、「(問:你在跟戴雨南作這次交易前,你知道戴雨南有興趣蒐集古玩嗎?)不知道,我跟他完全不熟。」、「當時是在林慧貞住處,我跟被告不熟,我在林慧貞住處拿給被告的,是我先到林慧貞住處,我當時就拿給林慧貞看,被告後來才到,在被告到之前,我有先拿給林慧貞看過,林慧貞再拿給戴雨南看,後來看一看,說一說,被告就交1 萬元給我。」、「(問:你有告訴被告這4 件東西是怎麼來的嗎?)我印象中好像沒有告訴被告,因為我跟被告不熟,我們完全沒有講話,我跟他完全沒有交集,都是透過林慧貞幫我跟被告說話,我跟被告沒有說話,我在玩我的電腦,是林慧貞跟被告說話。」、「(問:你跟戴雨南交易這4 件古董時,你跟林慧貞是男女朋友嗎?)不是,當時我們已經分手了。... 我跟另一個女朋友住在板橋。(問:你當天會到林慧貞住處,純粹是因為你要拿這4 件古董與戴雨南交易嗎?)是,當時我先打給林慧貞,我有跟林慧貞說古董的事情,我說有人向我借錢,跟我借錢的人拿古董放在我這裡,現在我找不到他,我當時缺錢,我想把古董變賣,我問林慧貞有沒有人要,林慧貞說好,之後林慧貞說會打給我,我忘記幾號,林慧貞叫我去三峽住處找他,我到他那裡時,大約過1 、2個小時,戴雨南才出現。」、「(問:就你的印象,你跟戴雨南交易這4 件古董時,你是跟戴雨南第1 次見面嗎?)應該是這樣。」、「(問:你跟戴雨南交易當時,你有無工作?)在跟爸爸在作廣告招牌。(問:你本身不是古董收藏家嗎?)不是。... (問:你為何會請林慧貞幫你找買主呢?)我想說他的交遊廣闊,認識的人多,他喜歡交朋友,據我跟他在一起,我知道他的朋友很多,有各式各樣的朋友,我才想說請他幫我問問看,我對古董不熟,我才想說請林慧貞幫我問問看有沒有人,我沒有抱太大希望,只是請他找找看。(問:你去林慧貞住處要交易這批古董時,你知道林慧貞找的就是戴雨南嗎?)不知道。(問:你請林慧貞幫你找古董買家時,你有無告訴林慧貞這古董來源?)林慧貞沒有問我。」、「(問:當天在三峽林慧貞住處交易時,戴雨南來的時候,是他自己1 個人來嗎?)是。(問:戴雨南到時,林慧貞有介紹你們2 人認識嗎?)忘記了,好像有大約說他是戴老闆,賣麵的,大致有提一下。... (問:林慧貞有跟戴雨南說你是古董收藏家或是愛好者嗎?)應該是沒有。(問:你帶了這袋有這4 件古董到林慧貞住處,在被告拿給你1 萬元之前,被告有看過這4 件古董,這是林慧貞拿給被告看,還是你拿給被告看?)我不太記得,是放在沙發上,我忘記是我拿給被告看,還是林慧貞拿給被告看。(問:總之當天交易時,就你、林慧貞、戴雨南3 人在場嗎?)是。(問:你或是林慧貞有跟戴雨南說明這是什麼古董嗎?)沒有。(問:林慧貞有告訴戴雨南說這批貨價值多少,或是跟戴雨南開價嗎?)我印象中是被告拿1 萬元給我,看事後如何再說。... 意思好像是說,如果價錢有比較高的話,再補錢給我。(問:在這次交易之後,你還有見過戴雨南嗎?)沒有。(問:你的意思是說,今天是第2 次見到被告嗎?)是。(問:交易當天,被告有自稱他是古董收藏家或是行家嗎?)沒有。... (問:這次交易後,被告有再補錢給你嗎?)沒有,就沒有再見面了。... (問:交易當天你有無告訴被告,你這批古董來源是李永發或是『阿發』?)沒有。... (問:你是交易當天從板橋帶這4 件古董及飾品、佛珠一起到三峽林慧貞住處嗎?)是。(問:交易當天你說有將這4 件古董拿給被告看,被告有無問你古董上面『盧益村』這人是何人?)沒有。」等語(本院卷第135 頁至第141 頁反面)。
㈦依上林慧貞及葉如龍之證詞,彼2 人除就係由林慧貞抑由葉如龍出面與被告商談出售事宜、被告交給葉如龍之金額多寡、被告在此交易前是否完全不認識葉如龍抑僅見過一次面等節,所言稍有差異外,就被告與葉如龍交易過程之證述則大抵相符,亦與被告於本院中終亦供稱本案物品係經由林慧貞介紹在林慧貞三峽住處向葉如龍承買而來乙情大致相符。綜此,堪認本案拳刺及刀鐔經綽號「阿發」之李永發夥同楊凌翔、葉文耀3 人共同竊走後,先由李永發交給葉如龍以抵償積欠葉如龍之5 千元債務,而葉如龍因認其前女友林慧貞人脈較廣,故委由林慧貞代為尋找買主,林慧貞方於99年7 月23日前之某日,電約被告前來伊三峽住處,同時葉如龍亦將本案拳刺及刀鐔帶往林慧貞住處,經被告當場逐漸仔細端詳觀覽後,方交付1 萬元而向葉如龍購得此4 件古物,雙方銀貨兩訖。就此交易過程,被告雖稱係其先至林慧貞位於三峽住處,斯時僅有其與林慧貞2 人在場,林慧貞即表示有此1 袋物品欲出售並問其願否購買,其當下無法確定價格,遂先將之帶回,翌日再至林慧貞三峽住處欲交付1 萬元時,葉如龍亦在現場,方將此1 萬元交給葉如龍完成交易云云。惟依葉如龍所言,李永發係為抵償渠積欠葉如龍之5 千元債務,方將本案古物交給葉如龍,而葉如龍亦一再請求人脈廣闊之林慧貞代為尋找買主,由是可見,葉如龍所念茲在茲者,乃如何將此古物儘速售出以現實回收債權,而葉如龍與被告既非熟識,甚且依葉如龍所言交易當日係第一次見到被告,可見雙方除以林慧貞介紹此一薄弱關聯外,別無其他堅強交易信賴基礎,更何況被告既已抵達林慧貞三峽住處而親自接觸本案物品,自有充足時間機會仔細檢視再與林慧貞或葉如龍協商賣價,是葉如龍又何有可能在未談妥交易價格、清償期或尋求妥適保證之前,即任由陌生之被告將之帶離現場,徒增被告一去不復返或以它物掉包之不可測風險,此顯然與一般交易常情相違。更遑論葉如龍及林慧貞均稱本案物品係被告在葉如龍及林慧貞均在場之情形下,經被告檢視無誤,始當場將1 萬元交給葉如龍而銀貨兩訖,從無被告所稱之先在葉如龍不在場之情形下任由被告將物品帶離、翌日被告再至林慧貞三峽住處且巧遇葉如龍方完成付款之事。是可見被告就此交易過程之供述,並非實在。被告又供稱其自林慧貞處取得者乃「1 包物品」,並稱該包物品內除有本案4 件古物外,另有「人蔘、鹿茸、野人蔘標本」,而其主要係購買「人蔘」,並非本案4 件古物云云。惟葉如龍已明確證稱李永發當時交給渠之1 袋東西內,有本案4 件古物及佛珠、飾品等,渠於交易當日將該袋物品攜至林慧貞住處,經被告取出逐件檢視後,僅購買本案4 件古物,其餘物品則不與之等語明確,參以葉如龍既以此李永發交付物品作為債權回收之確保,對被告究竟收購何物及收購價格自最為知悉且關心,絕無誤認或虛捏之可能,所言應屬實情。是可見被告於交易當場確係在仔細檢視袋內各物品後,僅購進本案拳刺及刀鐔,至其餘所謂「人蔘」、「鹿茸」或其他物品,縱亦存置袋內,亦未為被告收購,此無非被告欲藉與本案毫無關係之人蔘、鹿茸等物品轉移焦點,俾圖規避自己主觀上明知「拳刺」、「刀鐔」實為贓物猶仍承買之故意,是毫無可採。
㈧再被告於本院中供稱:「(問:你本身有收藏古董的習慣嗎?)有。(問:有收藏古董的嗜好嗎?)有。(問:這習慣是從何時開始?)從小。(問:一直以來,你都很喜歡收藏古董嗎?)是。」、「(問:你有無買古董經驗?)有。... 我就是收藏。(問:你買古董都去哪裡買?)朋友家裡看到喜歡的,有些是逛跳蚤市場,還有在拍賣場。」、「(問:你有無問林慧貞這四件古董來源?)沒有。(問:隔天交錢的時候,你有無問林慧貞或是葉如龍這四件古董來源?)沒有。」、「(問:99年9 月1 日是你主動打電話給盧益村嗎?)是。... 【用】公共電話。(問:你打電話給盧益村目的為何?)東西還他。... 盧益村說很想認識我,做個朋友,我是打心裡很想認識他,因為他算是對古刀劍有研究。」、「(問:你在跟盧益村聯絡之前,你有聽過盧益村的名字嗎?)有。(問:為何你會聽過他的名字?)在我印象中,盧益村好像以前有展覽,然後被偷,價值兩億,結果保險不賠他,報紙有刊登很大。... 好像是20幾年前。(問:你本身是古董收藏家,你有無聽過盧益村在古董界是很有名的人物?)知道這個人。(問:知道盧益村是古董收藏家嗎?)知道。(問:你是何時知道盧益村是古董收藏家?)大概20幾年前,在報紙上看到的。」等語(本院卷第147 頁反面至第151 頁)。是依被告所言,其自小即有收藏古董古玩之嗜好習慣,且早於20餘年前即知悉盧益村乃古董界素孚盛名之收藏家,對古刀劍研究甚深,更曾聽聞盧益村曾於古董展覽時遭竊而承受上億元之鉅額損失。由是可見,被告主觀上必知倘為盧益村收藏之古物古刀劍,必為盧益村所妥適收藏之珍寶,價值必定不斐,而無憑空無端落入一既非古物愛好者亦非收藏家之市井小民手中甚遭低價賤賣之可能。且衡諸常理,古物就特定收藏嗜好人士而言固具相當價值,然究非一般平民百姓均有意願收購之日常生活物件,即古物流動性本即不高而屬小眾市場,有意收購者亦知並非家家戶戶均有具相當價值之古物可資出售,且其流通必有清楚明確之前後手脈絡可循。是有意收購古物人士,為確保來源合法無虞,倘非經由易於追查辨識出賣人身分之合法店家或公開拍賣市場,而係向一無證據顯示為所有人或與所有人有關聯之第三人承買,則於收購前必會質疑詢問該出賣人真正來源且予查證核實,俾確保無收贓可能。否則倘係來自一顯非所有人且與所有人無關之第三人,收購者主觀上必會懷疑警覺此人何能掌控此具相當價值之古物,進而亦能察覺其來源有詭而甚可能係他人失竊贓物。而今被告自葉如龍手中購得本案「刀鐔」之木製外盒上既分別載有「雙龍搶珠」、「鐵透剷」、「鯉躍龍門」、「中國鐔」、「鐵珠連文邊」、「樓空雙卷龍戲珠」、「龍鱗金布文」、「極品」等字樣,其中一「刀鐔」木製外盒上更清楚書有「盧益村」三字,且被告購入本案物品時,又已逐件仔細觀覽物品外觀,是可見被告收購時必已清楚窺見該3 副刀鐔木製外盒上之記載,而知悉此「刀鐔」及同時購入之「拳刺」應係古物界赫赫有名之「盧益村」收藏之珍品,市價必定不斐,應無無端落入無關第三人之手賤賣之可能。而被告既非自公開拍賣市場或具名店家處購得,又非購自盧益村本人,而係向素未謀面且沒沒無聞之葉如龍收購,且被告亦知不論葉如龍或介紹人林慧貞均非古物收藏家或愛好者,甚可謂與古物收藏完全絕緣且毫無關涉,參以此拳刺及刀鐔又係雜亂置於1 普通袋子內任由被告隨意取出觀覽,顯非正常之古物交易過程,值此諸般詭異交易情狀,被告非但未有任何核實確認來源是否合法之作為,更從未質疑詢問葉如龍或林慧貞何能神通廣大憑空取得古物界著名收藏家盧益村所珍藏之此4 件古物,旋當場交付1 萬元而向葉如龍買進,由是可見,被告收購時主觀上非但已知此4 件古物係盧益村收藏之珍寶,更知悉其來源甚為可疑,極可能係盧益村失竊之贓物,即被告主觀上確有故買贓物之故意,至堪認定。
㈨證人即被告友人藍啟峰於本院中固證稱:「(問:你有無看過這些東西【即本案之「拳刺」及「刀鐔」】)?有。我去找戴雨南看到的。(問:你去何地找戴雨南?)他店裡。... 我就看到盧先生【盧益村】的名字,我就說這新聞有報,這是人家不見的東西。(問:所以你在偶然機會下看到這東西,然後就一起看到這上面名字?)是。...我看到盒子上有這名字。我是當場跟被告說。」、「(問:你有從網路得知盧益村懸賞300 萬元找回他失竊的物品嗎?)有,我幫戴雨南查的,被告傳簡訊給我,叫我幫他查電腦。... 我是先看到【盒上所載盧益村之姓名】後,當場跟被告說,之後我離開,被告才傳簡訊過來,我再去網路上看。(問:被告傳簡訊叫你幫他查什麼?)盧益村住址及電話,我看到網路上面有寫,我抄寫下來給他,盧益村有懸賞。(問:你當時看到這些東西,告訴他這些東西是有人失竊的物品,戴雨南如何反應?)我好像聽到他說拿去還人,要找我去。」、「(問:你是否記得?)不記得。」、「(問:他有無告訴你這些東西如何來?)沒有。(問:他有無說這些東西他買多少錢?)沒有。」、「(問:你那天看到這些東西時,東西都是放在盒子裡面嗎?)是。(問:盒子外有無用甚麼東西包起來?)沒有。(問:所以你一眼就可以看到『盧益村』三個字嗎?)是。」等語;嗣經被告詰問,藍啟峰證稱:「(問:我請你幫我查盧益村的地址,目的為何?)我忘記了,但被告後來叫我陪他去還人家東西。(問:我是否請你跟我一起去盧益村店裡還東西?)有。(問:你有去嗎?)沒有。... 我不敢去,新聞報很大,且當天我有事。... 新聞報這麼大,我怕被誤會。....被告說他要自己去。(問:我說東西要還給人家,我有無提到錢的問題?)沒有,被告是打電話給我約我一起去還東西。」等語;經本院詰問時,藍啟峰則證稱:「(問:你剛剛提到,有次你到被告店裡,看到本案失竊這4 件古玩,你說你看到時,你有跟被告說這新聞報很大,是人家失竊物品,這次見面是何時的事情?)我忘記。(問:你剛剛提到,被告有要找你一起去找失主還古玩,你到店裡看到這批古玩時,是被告找你要還東西之前多久前的事情?)差沒有幾天,差1 、2 天而已。(問:你在他店裡看到這批古玩,並告訴他這新聞報很大,是人家失竊的物品,你在他店裡時,有無告訴他失主有懸賞這件事情?)沒有,他叫我查網路時我才知道。(問:是他要你查失主地址及聯絡電話嗎?)是。(問:後來你有上網查嗎?)有。... 有查到電話,沒有查到住址。(問:有看到失主有懸賞嗎?)有。...300萬。(問:你查到後,有回報給被告嗎?)有抄給他。... 在他店裡。(問:這是在你第一次你去他店裡看到那批古玩多久後的事情?)都差沒有幾天。(問:被告有無跟你說,這4 件古玩來源為何?)他沒有說哪來的。(問:他有無說他為何有這批東西?)我不知道。(問:被告有說是買來的嗎?)我忘記了。(問:他有無說這批東西是他偷來的?)沒有。」、「(問:被告什麼時候跟你提到他要將東西還給人家?)是他傳簡訊給我差沒有幾天,是隔天,或是1 、2 天。(問:這1 、2 天是你交給被告你寫失主聯絡電話的那張紙之後1 、2 天嗎?)是。(問:他有跟你說他要將東西還給人家?)是。... 我說我不敢去,你自己去就好了。... 他說他自己去。」等語(以上均見本院卷第104 頁至第109 頁)。依藍啟峰所言,其見被告持有之本案4 件古物,發現其上記載「盧益村」3 字,便向被告表示此乃先前新聞報導盧益村之失竊古物,被告即要其上網查詢盧益村聯繫方式,其旋查知盧益村懸賞300 萬元尋回包括此4 件物品在內之遭竊古物,便將此訊息告知被告,嗣被告要其陪同前往盧益村處,但其因懼惹禍上身故予拒絕,被告即表示要自行前往。依此,被告在聽聞藍啟峰表示此係盧益村失竊之物後,即要求藍啟峰查詢盧益村聯絡方式,而被告亦因此順利與盧益村取得聯繫,是被告於藍啟峰告知此係失竊贓物後,猶仍主動尋覓盧益村聯繫方式並與之聯絡,以此而論,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此為來路不明之贓物,似非無疑。然依上述,被告於向葉如龍買受當時,已明知此4 件古物係古物界名人盧益村收藏之珍寶,亦知與古物收藏絕緣之葉如龍絕無獲得此4 件古物之合理機會,復未對其真正來源質問查對,可見被告收購當時必知此4 件古物來源必有詭異而甚可能係盧益村失竊之贓物,此已如前述,是縱被告於聽聞藍啟峰表示此乃盧益村失竊贓物後曾要求藍啟峰查詢盧益村之聯繫方法,究其實,亦與被告於收購當時即已知悉此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乙情無關,而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且依前述,被告攜帶本案4 件古物與盧益村見面之初,猶仍欺瞞盧益村此係其自「萬華某不知名地攤」購得,而刻意隱匿真正來源,倘被告原初目的確僅單純良善之「物歸原主」而別無所圖,則於盧益村焦急詢問其餘失物下落時,自應心懷坦蕩據實以告俾利追索,何有為僅有一面之緣又無任何關係之陌生人葉如龍掩飾隱匿,而始終不欲盧益村或檢警得悉真正來源,是可見被告主動聯繫盧益村之動機絕非僅如其所言之單純「返還失主」,而係別有所圖。再依盧益村前揭證詞,被告來電聯繫之初固未提及所謂「300 萬元懸賞廣告」,然其於9 月1 日當晚攜此4 件古物前來時,即向盧益村明確表示係因見伊刊登之「300 萬元懸賞廣告」方能與伊聯繫;而於被告向盧益村表示此4 件古物係其在萬華地攤以「1 萬元」購入後,經盧益村表示欲以2 倍價格之「2 萬元」買回時,被告亦表示同意;復參以被告明知所購入者僅此4 件別無其他,又知所謂「萬華某地攤」乃自己虛捏而不存在之幽靈毫無查找可能,值此情形,面對盧益村焦急詢問其餘失竊物品下落時,非但未答稱不知如何找回而僅取此2 萬元就此罷手,反故作姿態向盧益村表示其餘失竊古董其本可「一併買回」,然「受限財力」無法全數購得,「倘盧益村需要」,其可代向某「夠力」之「姐仔」覓得買回,然同時卻堅不說明該「姐仔」為誰及如何查找,顯在營造所有線索全繫自己一身之「只此一家、別無分號」氛圍。由此各情交互以觀,可知被告在聽聞藍啟峰表示盧益村刊登此「300 萬元懸賞廣告」後,即知盧益村尋回失物之心殷切,且知失竊物品對盧益村而言價值甚高,倘能花錢買回,盧益村應不會貿然報警徒增無法追回之風險,是認得乘此良機向盧益村索討高額報酬,故決意先攜此4 件贓物試探盧益村有無購回真意,同時藉以取信盧益村自己確有找回其餘贓物之能力,倘順利取信盧益村,則其再向林慧貞或葉如龍嘗試購回其餘贓物,以堂而皇之要求高額賞金,倘不幸被逮,亦能藉虛捏之「萬華某不知名地攤」而狡辯不知係失竊贓物,如此既能脫免自己之收贓罪責,亦能掩飾葉如龍或其他行竊銷贓者而不使曝光,是經此分析權衡後自認風險不高,方大膽出擊,此正為被告膽敢在知悉此應為盧益村失竊古董之情形下,猶願冒險而「自投羅網」之真正原因。是不能僅以被告確有主動與盧益村聯繫並攜帶本案4 件贓物前往盧益村處之事實,即認被告主觀上心懷坦蕩且不知此為盧益村失竊贓物而為其有利之認定。
㈩綜合上節,本案被告故買贓物之事證明確,所辯均為狡卸之詞,毫無足採。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故買贓物罪。爰審酌被告明知葉如龍持有之本案4 件古物均屬盧益村所收藏且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猶故買之,其行為不僅便利銷贓管道而間接助長竊盜犯罪,同時亦使偵查機關及被害人盧益村難以追查竊犯及追索失物;而被告犯後仍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兼衡本案贓物價值及被告承買金額、被告素行,及被告為國中畢業、現已婚、以賣麵為生,月入約5 萬元至6 萬元等家庭、經濟狀況與智識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再依前述,本案4 件古物於99年7 月12日凌晨遭李永發等3人盜走後,先由李永發交給葉如龍以抵償自己積欠葉如龍之5 千元債務,而葉如龍於收受當時是否毫無所悉此乃來路不明之贓物,並非無疑,即葉如龍不無涉有刑法贓物罪之犯罪嫌疑。此部分未據檢察官偵查,應由本院依職權告發另由檢察官偵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