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56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順興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40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順興犯附表編號1 至19之業務侵占、詐欺取財罪,計貳拾壹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事 實 一、林順興自民國96年8 月1 日起至98年1 月6 日止,擔任址設臺北市○○○路○段113 巷7 弄13號之合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合飛公司)之業務員,負責處理客戶訂單及收取款項,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利用擔任合飛公司業務員經手訂單及收取客戶所支付貨款之職務上機會,自97年1 月間起,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益發汽車材料行等12家客戶,收取渠等支付予合飛公司之應收帳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77,040 元;另向如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佶達公司等4 家客戶,收取退貨品(貨品價值合計56,326元)。惟林順興明知上開貨款及退貨品均應依規定交回合飛公司,竟因缺錢花用,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上開款項及退貨品均侵占入己。 ㈡又明知如附表編號11、13、17至19所示之健加有限公司等5 家客戶,於該附表所示之時間,並未向合飛公司訂貨,竟利用業務上處理客戶訂單之機會,虛偽填製不實估價單之業務上文書,再將上開估價單交予不知情之合飛公司而行使之,佯以上開客戶向合飛公司訂購價值合計24,750元之貨品,致合飛公司陷於錯誤而如數出貨;林順興於領取上開貨品後,即將之挪為己用,足以生損害於合飛公司。 二、案經合飛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林順興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合飛公司之代表人賴松文、證人即佶達公司之負責人邱學淵、順美機車座墊行之負責人黃富明、鉅銓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之會計林庭伃、順博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胡智尊、國家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羅賢明、裕生公司之負責人鄭德吉、益發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廖學禮、健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蕭建銘、濟昌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黃建智、展春機車材料行之負責人黃奕連、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顏國隆、上博汽車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余錦章、金豐汽材行之負責人謝志平、誠興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王永蓉、玖瑞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林志松、上赫動力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何正吉、成功行之負責人黃世君、聖霖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許登豐、大興機車材料行之負責人鄭春田、富王機車材料行之負責人王定瑜、新連安交通器材行之負責人郭承德、瀚翔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蕭翔宇、德泰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李春吉、合飛公司之員工林宛璇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相符(見偵一卷第16至29、33至38、46至48、53至58、60至62、64至66、97、98頁;偵二卷第139 至146 、150 至152 、156 至159 、168 至175 、183 至190 、193 至196 、198 至201 、204 至207 、212 至215 、217 至224 、231 至233 、238 至245 、247 至250 、251 至254 、314 至317 、320 至330 、334 至337 頁;偵三卷第9 至11頁);復有合飛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存證信函影本、支票收訖簽回單影本、進貨退出單影本、手寫帳款表、支票及本票影本、轉帳傳票影本、付款簽收簿影本、手寫記帳單、估價單、銷貨請款明細表、收款明細、應收帳款明細表、客戶退貨單、付款簽收單等件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3 至8 、31、32、39至45、49至52、59、63、67頁;偵二卷第13至15、39至138 、147 至149 、153 至155 、160 至167 、176 至182 、191 至192 、197 、202 至203 、208 至211 、216 、225 至230 、234 至23 7、246 、255 至260 頁、277 至294 頁)。綜上,足認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足當之。查本件被告為合飛公司之業務員,負責處理客戶訂單及收取貨款之工作,足見代收客戶所交付貨款、辦理客戶退貨、填寫估價單等均為其業務範疇,則被告將上揭客戶交付之貨款及退貨品侵占入己,自該當業務侵占犯行;而上開被告偽造之估價單,亦為被告向合飛公司表明客戶欲訂貨而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後,將之交予合飛公司而行使之,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先後實施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犯行,彼此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利用工作之機會侵占及詐取公司之貨品及金錢,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於偵查時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且被告犯後已深知悔改,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告訴人合飛公司之代表人賴松文亦表示若被告按和解條件分期償還完畢,願再給被告一次自新之機會,此有和解書及本院審判筆錄各1 份在卷可證(見偵二卷第328 頁、本院卷第26頁),堪認被告經本次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被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朝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客戶 │時間 │地點 │收取應收│收取退貨│偽造估價│主文 │ │號│ │ │ │帳款(新│(新臺幣│單(新臺│ │ │ │ │ │ │臺幣) │) │幣) │ │ ├─┼────┼────┼───┼────┼────┼────┼────────┤ │1 │益發汽車│97年8 月│臺北縣│4,833 │ │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材料行 │至97年12│土城市│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 │延安街│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35巷15│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號 │ │ │ │算壹日。 │ ├─┼────┼────┼───┼────┼────┼────┼────────┤ │2 │濟昌有限│97年8 月│臺北縣│44,500 │ │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公司 │ │三重市│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 │福德南│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路8 巷│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3 號 │ │ │ │算壹日。 │ ├─┼────┼────┼───┼────┼────┼────┼────────┤ │3 │展春機車│97年3 月│桃園縣│64,350 │ │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材料行、│至97年8 │介壽路│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展春動力│月 │392 號│ │ │ │月,如易科罰金,│ │ │科技公司│ │、桃園│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起訴書│ │市國際│ │ │ │算壹日。 │ │ │漏列展春│ │路一段│ │ │ │ │ │ │動力科技│ │579 號│ │ │ │ │ │ │公司) │ │ │ │ │ │ │ ├─┼────┼────┼───┼────┼────┼────┼────────┤ │4 │伸豐交通│97年7 月│基隆市│12,309 │ │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器材有限│、97年12│中平街│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公司 │月 │51-5號│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5 │上博汽車│97年7 月│桃園縣│9,265 │ │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有限公司│至97年9 │桃園市│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 │富國路│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704 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6 │上赫動力│97年8 月│臺北縣│17,950 │ │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科技有限│ │蘆洲市│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公司 │ │民義街│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35巷5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號 │ │ │ │算壹日。 │ ├─┼────┼────┼───┼────┼────┼────┼────────┤ │7 │成功行 │97年1 月│臺中市│5,578 │ │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 │至97年8 │北屯區│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 │崇德路│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2 段43│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號 │ │ │ │算壹日。 │ ├─┼────┼────┼───┼────┼────┼────┼────────┤ │8 │聖霖汽車│97年7 月│高雄市│46,532 │ │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材料行 │至97年10│前鎮區│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起訴│漁港路│ │ │ │月,如易科罰金,│ │ │ │書誤載為│7 號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97 年8月│ │ │ │ │算壹日。 │ │ │ │) │ │ │ │ │ │ ├─┼────┼────┼───┼────┼────┼────┼────────┤ │9 │大興機車│96年1 月│臺中縣│47,289 │ │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材料行 │至97年9 │東勢鎮│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 │中興街│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85號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10│富王機車│97年5 月│臺中縣│6,600 │ │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材料行 │至97年8 │豐原市│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起訴│中正路│ │ │ │月,如易科罰金,│ │ │ │書誤載為│489 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97 年5月│ │ │ │ │算壹日。 │ │ │ │至6 月)│ │ │ │ │ │ ├─┼────┼────┼───┼────┼────┼────┼────────┤ │11│健加有限│97年10月│宜蘭縣│1,776 │ │3,480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公司 │1 日、97│冬山鄉│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年10月9 │安農七│ │ │ │月,如易科罰金,│ │ │ │日、97年│路98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11月20日│ │ │ │ │算壹日。又犯詐欺│ │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2│佑銓汽車│97年1月 │臺中市│16,058 │ │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材料行 │至97年12│南區公│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起訴書 │月 │理街37│ │ │ │月,如易科罰金,│ │ │誤載為佑│ │-1號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鈺機車材│ │ │ │ │ │算壹日。 │ │ │料行) │ │ │ │ │ │ │ ├─┼────┼────┼───┼────┼────┼────┼────────┤ │13│佶達公司│97年11月│臺北市│ │780 │1,560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 │間、97年│南京西│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12月20日│路64巷│ │ │ │月,如易科罰金,│ │ │ │(起訴書│20弄3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誤載為19│號 │ │ │ │算壹日。又犯詐欺│ │ │ │97年12月│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20日)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4│國家汽車│97年9 月│屏東縣│ │1,266 │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材料行 │至97年12│屏東市│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 │建國路│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176 之│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10號 │ │ │ │算壹日。 │ ├─┼────┼────┼───┼────┼────┼────┼────────┤ │15│新連安交│96年12月│苗栗縣│ │26,200 │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通器材行│至97年2 │苑裡鎮│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 │南房17│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之1 號│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16│鉅銓汽車│97年1 月│員林鎮│ │28,080 │ │林順興犯業務侵占│ │ │材料有限│至97年12│新生路│ │ │ │罪,處有期徒刑陸│ │ │公司 │月 │598 號│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17│金豐汽材│97年10月│基隆市│ │ │6,260 │林順興犯詐欺取財│ │ │行 │ │七堵區│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百七路│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7 號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18│順美機車│97年11月│桃園縣│ │ │11,600 │林順興犯詐欺取財│ │ │材料行 │29日、98│八德市│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年1月5日│介壽路│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1 段11│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8 號 │ │ │ │算壹日。 │ ├─┼────┼────┼───┼────┼────┼────┼────────┤ │19│大通汽車│97年12月│桃園市│ │ │1,850 │林順興犯詐欺取財│ │ │材料行 │25日 │玉山街│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160 巷│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8 號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算壹日。 │ ├─┴────┴────┴───┼────┼────┼────┼────────┤ │金額合計(新臺幣): │277,040 │56,326 │24,75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