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9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京殿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共 同 柏有為律師 選任辯護人 尹純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一六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京殿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一六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二六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