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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26號

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怡秀劉素如張詩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92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京殿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兼代表人
共 同 柏有為律師
選任辯護人
尹純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一六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京殿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一六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二六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張詩芸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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