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緝字第1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麗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22904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2671號 ),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麗玉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黃麗玉於民國85年間,擔任燕山水電材料行(址設臺北縣土城市○○路○ 段23巷38號1 樓)及至加實業有限公司(址設 臺北縣中和市○○街78號1 樓)之負責人,與男友葉佳勇(對外以「陳啟明」自稱,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於85年3 月至5 月間,在上開兩公司內,親自或透過不知情之員工曾永東、鄧智惠、陳秀琴、張妍妙、許呂文惠、郭冬花、林淑麗、黃阿琴等人向如附表一、二之公司佯稱欲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及以開立支票之方式佯以付款,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均陷於錯誤,分別將如附表一、二所載之物品陸續送至燕山水電材料行及至加實業有限公司,足以生損害於該等公司,黃麗玉與葉佳勇則持以維生,並以之為業。嗣其等所交付之支票先後發生跳票,或經該等廠商欲收取貨款,於85年5 月底前往燕山水電材料行、至加實業有限公司察看,發現該兩家公司均遭搬遷一空,始知受騙。 二、案經元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麗玉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48 至159 頁),並有證人鄧智惠、陳秀琴、張妍妙、許呂文惠、郭冬花、林淑麗、黃阿琴、林妙貞即至加實業有限公司員工於85年6 月4 日調查局詢問及於85年10月14日偵訊時之證述在卷可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封內附件二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8 421號卷第12至16頁),及證人鄧智惠於另案審理時之證述可憑(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497號卷第13至14 頁 ),此外,並有附表一、二之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存卷可稽,及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85年7 月25日北銀土字第97 9號函、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8年4 月26日88建三管字第32 295號函暨檢送至加實業有限公司設立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影本、該廳88年5 月18日88建三管字第323616號函暨檢送至加實業有限公司(最近變更)登記事項卡、臺北縣政府89年7 月1 日89北府建登字第243102號暨所附燕山水電材料行營利事業登記抄本、臺北縣政府經經濟發展局99年11月2 日北經登字第0991053878號函文所檢送之燕山水電材料行商業登記抄本及商業登記案卷及至加實業有限公司案卷原卷1 本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3302 號卷第33頁,本院88年度易字第18號卷第123 至134 頁、第136 至138 頁、第160 至161 頁、本院99年度易緝字第155 號卷二第29至36頁),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茲就與本件相關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如下: ㈠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亦修正公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㈡新修正施行之刑法,固已刪除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但本件被告行為當時之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0元以下罰金,惟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詐欺取財等罪各次犯行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為已超過有期刑徒刑7 年(普通詐欺罪2 罪併罰之最高法定本刑已為10年有期徒刑),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論以常業詐欺罪。 ㈢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95 號判決意旨參照)。茲比較新、舊法結果,雖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然被告既屬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適用新法或舊法,均應以共同正犯論,從而適用舊法,對被告亦無不利。 ㈣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因上開常業詐欺罪刪除後,以舊法對被告較,是應整體適用舊法之規定。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只須有賴某種職業為業之意思,而有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事實表現於外即足,不以藉犯罪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亦不問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2071號、85年臺上字510 號著有判例。被告與葉佳勇共同經營燕山水電材料行、至加實業有限公司,以向他公司佯稱欲購買物品之相同方式,短時間內大量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訂貨,係廣泛地誘騙不特定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顯係反覆以同種類之詐欺行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足認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恃此詐欺犯罪所得維生之意。本件起訴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3 月13日南檢萬修87偵字第12671 字第12137 號函文移送併辦之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補充之移送併辦意旨,見本院99年12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漏未斟酌上情,認被告向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公司詐取財物之犯行僅係涉犯連續詐欺取財罪,尚有未當,惟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予以審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與葉佳勇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等利用燕山水電材料行、至加實業有限公司不知情之員工曾永東、鄧智惠、陳秀琴、張妍妙、許呂文惠、郭冬花、林淑麗、黃阿琴等人為上開犯行,係屬間接正犯。公訴人原起訴事實,雖未敘及如附表一編號2 、3 及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部分,然此既經檢察官將前述事實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且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事實經核與檢察官原起訴事實,具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本院應予審究之範圍。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道,為圖不勞而獲,利用經營公司之方式,向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佯為購物,而訛詐他人,使該等公司受有財物損失,破壞社會金融秩序之安定,且迄今尚未償還,惟念其行為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五、另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犯本案行為時雖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惟其前曾於89年7 月19日經通緝,而於99年8 月21日始經緝獲,有本院89年7 月19日通緝書、高雄縣政府鳳山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及偵訊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88年度易字第18號卷第176 頁、99年度易緝字第155 號卷一第8 至12頁),依上開規定,自不得予以減刑,併此敘明。 六、退併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3 月13日南檢萬修87偵字第12671 字第12137 號移送併辦之函文,業經公訴人當庭補充移送併辦意旨中(見本院99年12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除前揭(即附表一編號2 、3 及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部分)經本院認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予以論罪科刑部分外,其餘部分之移送併案意旨略以:被告係至加實業有限公司及燕山水電行之負責人,於85年1 月、3 月間,成立前開兩家公司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概括犯意,連續向附表三、四(見本院99年度易緝字第155 號卷二第106 至108 頁)之廠商大量進貨,且以支票支付貨款後,即於85 年5月29日結束前開公司之營業,且支票亦相繼退票,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嫌。並以如附表三、四證明文件欄所載之發票、定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主要論據。然查:公訴人所提出如附表三、四證明文件欄所示之出貨單、定貨單等件,僅能證明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公司曾將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品送至燕山水電材料行及至加實業有限公司之事實,而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亦僅能證明燕山水電材料行、至加實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票據屆期不獲兌現,並不能證明被告對上開公司有何前揭公訴人所指詐欺取財之行為。據此,此部分並無足夠之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確有前揭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該部分既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即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0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仕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佑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燕山水電材料行部分 ┌─┬──────┬──────┬────────────┬───────────────────┬─────────┐ │編│廠商名稱 │廠商地址 │詐騙物品及價值 │證據資料 │備註 │ │號│ │ │ │ │ │ │ │ │ │ │ │ │ ├─┼──────┼──────┼────────────┼───────────────────┼─────────┤ │1 │元順電線電纜│南投縣草屯鎮│①電源線SPT-1 、SPT-2 各│①證人林春明即元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有限公司│碧山路1180 │ 4,000條。 │ 業務主管於85年6 月24日、85年11月8 日│ │ │ │ │號 │②太平洋同軸、喇叭線、透│ 、87 年11 月23日之偵訊筆錄(見85年度│ │ │ │ │ │ 明線等,共計6,995元。 │ 偵字第13302 號卷第20至21頁、85年度偵│ │ │ │ │ │③透明線、白扁線、同軸等│ 續字第451 號卷第22頁、87年度偵字第22│ │ │ │ │ │ ,共計6,450元。 │ 904 號卷第22至23頁)。 │ │ │ │ │ │④數位線、延長線等,共計│②林昆德即元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 │ │ │ │ 97,510元。 │ 於本院88年月5 日、88年7 月5 日時之陳│ │ │ │ │ │⑤彩色顯示器、彩色攝影機│ 述(見本院88年度易字第18號卷第79至80│ │ │ │ │ │ 、彩色四分割、支架、鏡│ 頁、第163至166 頁)。 │ │ │ │ │ │ 頭、同軸等,共計83,980│③支票(發票人:燕山水電材料行、黃麗玉│ │ │ │ │ │ 元。 │ ,付款人: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 │ │ │ │ │⑥彩色四分割1 台,價值23│ 、發票日:85年6 月5 日、票號:PX6568│ │ │ │ │ │ ,000 元。 │ 920 、面額:34萬6060元)及退票理由單│ │ │ │ │ │ │ 影本各1 張(見85年度偵字第13302 號卷│ │ │ │ │ │ │ 第3 頁)。 │ │ │ │ │ │ │④貨品委託保管單影本5 張(見85年度偵字│ │ │ │ │ │ │ 第13302 號卷第4 至5 頁)。 │ │ │ │ │ │ │⑤訂貨單影本1 張(見85年度偵字第13302 │ │ │ │ │ │ │ 號卷第7 頁) │ │ ├─┼──────┼──────┼────────────┼───────────────────┼─────────┤ │2 │福品股份有限│臺北市○○路│瓦斯爐、電熱水器、熱水器│①證人盧茂榮即福品股份有限公司專員於85│即黃麗玉涉嫌詐欺案│ │ │公司 │一段91巷23弄│、除油煙機、熱水器等,共│ 年7 月4 日調查局詢問筆錄(見臺灣板橋│受害廠商統計表(燕│ │ │ │1號 │計240,550元 │ 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封內之附件四) │山水電行部分)編號│ │ │ │ │ │②出貨單5 紙。 │2 │ │ │ │ │ │③客戶應收帳款明細1紙。 │(見本院99年度易緝│ │ │ │ │ │(以上②③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字第155 號卷二第10│ │ │ │ │ │封內附件) │8至109頁) │ ├─┼──────┼──────┼────────────┼───────────────────┼─────────┤ │3 │前衛欣業股份│桃園縣八德市│熱水器,共計220,000 元。│①證人鄭文智即前衛欣業股份有限公司專員│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 │ │有限公司 │榮興路51號 │ │ 於85年6 月5 日調查局詢問筆錄(見臺灣│玉涉嫌詐欺案受害廠│ │ │ │ │ │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附件三) │商統計表(燕山水電│ │ │ │ │ │②證人鄭文智於85年10月14日之偵訊筆錄(│行部分)編號3 │ │ │ │ │ │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見本院99年度易緝│ │ │ │ │ │ 18421 號卷第12至16頁) │字第155 號卷二第 │ │ │ │ │ │ │108 至109 頁) │ └─┴──────┴──────┴────────────┴───────────────────┴─────────┘ 附表二、至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編│廠商名稱 │廠商地址電話│詐騙物品及價值 │證據資料 │備註 │ │號│ │ │ │ │ │ ├─┼──────┼──────┼────────────┼───────────────────┼─────────┤ │1 │廣容科技股份│臺北縣新莊市│電子開關(EPG-108A、JS-6│①證人莊明江即廣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 │ │有限公司 │五權一路1號6│06A-Q-B/B、JS-606A-S-B/B│ 主任於85年6 月4 日調查局詢問筆錄(見│玉涉嫌詐欺案受害廠│ │ │ │ │)1批,價值309,750元。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封內附件一│商統計表(至加公司│ │ │ │ │ │ ) │部分)編號1 │ │ │ │ │ │②CP00000000號統一發票1 張。 │(見本院99年度易緝│ │ │ │ │ │③發票日為85年6 月5 日、發票人為至加實│字第155 號卷二第10│ │ │ │ │ │ 業有限公司、金額309,750 元、票號EA22│6 至107 頁) │ │ │ │ │ │ 08027 號支票1 張。 │ │ │ │ │ │ │④廣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貨單1 張。 │ │ │ │ │ │ │⑤戶號:00000000000 至加實業有限公司退│ │ │ │ │ │ │ 票清單第2頁。 │ │ │ │ │ │ │(以上②③④⑤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公文封內附件) │ │ ├─┼──────┼──────┼────────────┼───────────────────┼─────────┤ │2 │花旗電器有限│臺北縣板橋市│電視2 台、冰箱1 台、冷氣│①證人王忠俊於85年10月16日偵訊筆錄(見│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 │ │公司 │安樂巷18號 │3台,共計230,800 元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20│玉涉嫌詐欺案受害廠│ │ │ │ │ │ 272 號卷第3 頁) │商統計表(至加公司│ │ │ │ │ │②發票日為85年5 月31日、發票人為至加實│部分)編號17 │ │ │ │ │ │ 業有限公司、金額230,800 元、票號為EA│(見本院99年度易緝│ │ │ │ │ │ 0000000號支票1 紙。 │字第155 號卷二第10│ │ │ │ │ │③退票理由單。 │6 至107 頁) │ │ │ │ │ │④ 至加實業有限公司莊進良、張妍妙名片 │ │ │ │ │ │ │ 各1 紙。 │ │ │ │ │ │ │(以上②③④見板橋地方法院85年度偵字第│ │ │ │ │ │ │20272 號卷第4 頁證物袋內) │ │ │ │ │ │ │⑥戶號:00000000000 至加實業有限公司退│ │ │ │ │ │ │ 票清單第1頁(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 │ │ │ │ │ 署公文封內附件)。 │ │ ├─┼──────┼──────┼────────────┼───────────────────┼─────────┤ │3 │隆銓股份有限│臺北縣新莊市│迷你刮鬍刀組、銅刮刀盒、│①證人林東隆即隆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 │ │公司 │新莊路751巷 │筆座、名片座等,共計1,34│ 85 年6月4 日調查局詢問筆錄(見臺灣板│玉涉嫌詐欺案受害廠│ │ │ │71號 │0,000 元 │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封內附件一)。 │商統計表(至加公司│ │ │ │ │ │②證人林東隆於85年10月14日之偵訊筆錄(│部分)編號20 │ │ │ │ │ │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見本院99年度易緝│ │ │ │ │ │ 18421 號卷第12至16頁)。 │字第155 號卷二第10│ │ │ │ │ │③迷你刮鬍刀組定貨單1 紙。 │6 至107 頁) │ │ │ │ │ │④筆座定貨單1 紙、統一發票6 紙。 │ │ │ │ │ │ │⑤發票日為85年6 月3 日、發票人為至加實│ │ │ │ │ │ │ 業有限公司、金額200,000 元、票號EA22│ │ │ │ │ │ │ 07363號支票傳真本1 紙。 │ │ │ │ │ │ │⑥發票日為85年5 月31日、發票人為至加實│ │ │ │ │ │ │ 業有限公司、金額196,200 元、票號為 │ │ │ │ │ │ │ EA0000000號支票傳真本1 紙。 │ │ │ │ │ │ │⑦發票日為85年5 月31日、發票人為至加實│ │ │ │ │ │ │ 業有限公司、金額150,000 元、票號為 │ │ │ │ │ │ │ EA0000000支票傳真本1 紙。 │ │ │ │ │ │ │⑧發票日為85年6 月3 日、發票人為至加實│ │ │ │ │ │ │ 業有限公司、金額250,000 元、票號為EA│ │ │ │ │ │ │ 0000000號支票傳真本1 紙。 │ │ │ │ │ │ │⑨戶號:00000000000 至加實業有限公司退│ │ │ │ │ │ │ 票清單。 │ │ │ │ │ │ │(以上③至⑨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 │ │ │ │ │ │文封內附件) │ │ ├─┼──────┼──────┼────────────┼───────────────────┼─────────┤ │4 │成原企業有限│臺北縣土城市│原子筆等,共計329,700 元│①證人詹原成即成原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 │ │公司 │青山路50巷3 │ │ 85 年6月4 日調查局詢問筆錄(見臺灣板│玉涉嫌詐欺案受害廠│ │ │ │號1樓 │ │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封附件一) │商統計表(至加公司│ │ │ │ │ │②CP00000000統一發票1 紙。 │部分)編號26 │ │ │ │ │ │③發票日為85年6 月1 日、發票人為至加實│(見本院99年度易緝│ │ │ │ │ │ 業有限公司、金額329,700 元、票號EA22│字第155 號卷二第10│ │ │ │ │ │ 08042號支票影本1 紙。 │6 至107 頁) │ │ │ │ │ │④退票理由單1 紙。 │ │ │ │ │ │ │⑤定貨單1 紙。 │ │ │ │ │ │ │⑥戶號:00000000000 至加實業有限公司退│ │ │ │ │ │ │ 票清單第1頁。 │ │ │ │ │ │ │(以上②至⑥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 │ │ │ │ │ │文封內附件) │ │ └─┴──────┴──────┴────────────┴───────────────────┴─────────┘ 附表三、燕山水電材料行部分 ┌─┬──────┬──────┬─────────┬──────────┬────────────────┐ │編│受害廠商 │住址、電話 │詐騙物品、價值 │證明文件 │備註 │ │號│ │ │ │ │ │ ├─┼──────┼──────┼─────────┼──────────┼────────────────┤ │1 │海聖電線公司│臺北縣樹林鎮│SPT-1等 │1.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陳文隆 │光華街18-3號│共計525,756元 │ 2 紙。 │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 │ │ │2.CD00000000統一發票│號1 │ │ │ │ │ │ 1 紙。 │(見本院99年度易緝字第155 號卷二│ │ │ │ │ │3.出貨傳票4 紙。 │第108 至109 頁) │ │ │ │ │ │4.85年6月3日、發票人│ │ │ │ │ │ │ 燕山水電材料行、金│ │ │ │ │ │ │ 額202,440 元、PX65│ │ │ │ │ │ │ 68923 支票1 紙。 │ │ │ │ │ │ │5.黃麗玉退票清單。 │ │ ├─┼──────┼──────┼─────────┼──────────┼────────────────┤ │2 │領導照明公司│臺北縣泰山鄉│共計388,790元 │1.燕山水電材料行進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卓木強 │全興路321號3│ │ 單1 紙。 │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 │樓 │ │ │號4 │ ├─┼──────┼──────┼─────────┼──────────┼────────────────┤ │3 │冠軍企業公司│臺北市文山區│共計266,604元 │1.燕山水電材料行進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黃茂財 │新光路一段 │ │ 單1 紙。 │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 │159巷1號 │ │ │號5 │ │ │ │ │ │ │ │ ├─┼──────┼──────┼─────────┼──────────┼────────────────┤ │4 │良吉銅器公司│臺北縣泰山鄉│蓮蓬頭等 │1.定貨單1 紙。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黃宗仰 │環河路115號 │共計70,000元 │2.出貨單1 紙。 │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王福樹 │之1 │ │3.應收帳款明細表1 │號6 │ │ │ │ │ │ 紙。 │ │ ├─┼──────┼──────┼─────────┼──────────┼────────────────┤ │5 │大中燈飾公司│臺北縣蘆洲鄉│燈具等 │1.85年4月對帳單1紙。│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李坤城 │永樂街38巷19│共計105,353元 │2.85年5月對帳單2紙。│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 │弄50號 │ │3.送貨單6 紙。 │號7 │ ├─┼──────┼──────┼─────────┼──────────┼────────────────┤ │6 │潤豪企業公司│臺北縣永和市│共計97,399元 │1.85年6月20日、發票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王好德 │中正路479號 │ │ 人黃麗玉、金額10, │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 │ │ │ 932元、LC0000000支│號8 │ │ │ │ │ │ 票1紙。 │ │ │ │ │ │ │2.估價單5 紙。 │ │ │ │ │ │ │3.請款明細單2 紙。 │ │ │ │ │ │ │4.黃麗玉退票清單。 │ │ ├─┼──────┼──────┼─────────┼──────────┼────────────────┤ │7 │臺昱企業社 │臺北縣土城市│共計575,054元 │1.85年6 月15日、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陳樹目 │中央路二段9 │ │ 人燕山水電行、金額│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 │號 │ │ 7,900元、HA0000000│號9 │ │ │ │ │ │ 支票1紙。 │ │ │ │ │ │ │2.85年6月30日、發票 │ │ │ │ │ │ │ 人燕山水電行、金額│ │ │ │ │ │ │ 353,697元、PX65689│ │ │ │ │ │ │ 40支票1紙。 │ │ ├─┼──────┼──────┼─────────┼──────────┼────────────────┤ │8 │昇發水電公司│臺北縣土城市│共計11,566元 │1.85年4月份請款單1紙│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林聯枝 │中央路一段 │ │ 。 │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 │234號4樓 │ │2.85年6月28日、發票 │號10 │ │ │ │ │ │ 人黃麗玉、金額11,8│ │ │ │ │ │ │ 56元、LC0000000支 │ │ │ │ │ │ │ 票1紙。 │ │ │ │ │ │ │3.黃麗玉退票清單。 │ │ ├─┼──────┼──────┼─────────┼──────────┼────────────────┤ │9 │舜郁實業公司│臺北縣泰山鄉│接管等 │1.估價單4 紙。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林永慶 │中山路二段 │共計398,000元 │2.85年6月2日、發票人│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 │907號 │ │ 燕山水電行、金額10│號11 │ │ │ │ │ │ 6,540元、PX0000000│ │ │ │ │ │ │ 支票1紙。 │ │ │ │ │ │ │3.退票理由單1紙。 │ │ │ │ │ │ │4.燕山水電材料行進貨│ │ │ │ │ │ │ 單2 紙。 │ │ ├─┼──────┼──────┼─────────┼──────────┼────────────────┤ │10│錦億實業公司│臺北縣五股工│絕緣電線等 │1.通知單12紙。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楊坤煌 │業區○○○路│共計395,559元 │2.應收帳款明細表2紙 │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 │75號 │ │ 。 │號12 │ │ │ │ │ │3.燕山水電材料行進貨│ │ │ │ │ │ │ 單4 紙。 │ │ ├─┼──────┼──────┼─────────┼──────────┼────────────────┤ │11│于上電機公司│桃園縣龜山鄉○○○○路器等 │1.送貨單3 紙。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楊金昌 │海萍路1號 │共計567,321元 │2.出貨單6 紙。 │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 │ │ │3.定貨單4 紙。 │號13 │ ├─┼──────┼──────┼─────────┼──────────┼────────────────┤ │12│川業電料衛材│臺北縣板橋市│共計53,770元 │無。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公司 │五權街34巷4 │ │ │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游金煌 │號 │ │ │號14 │ ├─┼──────┼──────┼─────────┼──────────┼────────────────┤ │13│八德貿易公司│臺北縣新莊市│工具箱等 │1.估價單7 紙。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蔡逢迎 │化成路63巷 │共計139,405元 │2.應收帳款簡要表3 紙│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 │18-1號 │ │ 。 │號15 │ ├─┼──────┼──────┼─────────┼──────────┼────────────────┤ │14│大明銓健公司│臺北市○○街│共計200,000元 │無。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王清標 │50號之1 │ │ │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 │ │ │ │號16 │ ├─┼──────┼──────┼─────────┼──────────┼────────────────┤ │15│東安興業公司│臺北縣土城市│共計280,000元 │無。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蔡泗濱 │青雲路452號 │ │ │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 │ │ │ │號17 │ ├─┼──────┼──────┼─────────┼──────────┼────────────────┤ │16│三舍金屬公司│臺北縣板橋市│熱水器等 │1.應收帳款明細表3紙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謝春成 │三民路一段1 │共計364,840元 │ 。 │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 │巷56號5樓 │ │2.85年6月30日、發票 │號18 │ │ │ │ │ │ 人燕山水電行、金額│ │ │ │ │ │ │ 138,820元、 │ │ │ │ │ │ │ PX0000000支票1紙。│ │ │ │ │ │ │3.繳款清單1 紙。 │ │ │ │ │ │ │4.發貨單2 紙。 │ │ ├─┼──────┼──────┼─────────┼──────────┼────────────────┤ │17│偉翔貿易公司│臺北市○○路│液化瓦斯等 │1.收據4 紙。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楊永輝 │二段467巷10 │共計89,550元 │ │害廠商統計表(燕山水電行部分)編│ │ │ │弄29號1樓 │ │ │號19 │ └─┴──────┴──────┴─────────┴──────────┴────────────────┘ 附表四、至加實業有限公司部分 ┌─┬──────┬──────┬─────────┬──────────┬────────────────┐ │編│受害廠商 │住址、電話 │詐騙物品、價值 │證明文件 │備註 │ │號│ │ │ │ │ │ ├─┼──────┼──────┼─────────┼──────────┼────────────────┤ │1 │京韋企業公司│臺北縣三峽鎮│原子筆K-MB1-8、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張建國 │中正路三段 │原子筆K-C1-C4、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150號1樓 │原子筆KB-1001-4、 │ │2 (見本院99年度易緝字第155 號卷│ │ │ │ │原子筆KB1-B4 │ │二第106至107 頁) │ │ │ │ │共計233,800元 │ │ │ │ │ │ │ │ │ │ │ │ │ │ │ │ │ ├─┼──────┼──────┼─────────┼──────────┼────────────────┤ │2 │旭茂塑膠廠 │臺北縣三峽鎮│塑膠刮鬍刀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邱雄善 │介壽路一段 │共計279,552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318巷9號 │ │ │3 │ │ │ │ │ │ │ │ ├─┼──────┼──────┼─────────┼──────────┼────────────────┤ │3 │信郁工業社 │彰化縣線西鄉│時鐘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張文通 │下犁村下犁路│共計287,700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115-2號 │ │ │4 │ │ │ │ │ │ │ │ ├─┼──────┼──────┼─────────┼──────────┼────────────────┤ │4 │益兆企業公司│桃園縣楊梅鎮│踏步機 │1.定貨單1 紙。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張紹團 │中山南路764 │共計469,800元 │2.送貨單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號 │ │3.貨櫃驗收單1 紙。 │5 │ │ │ │ │ │ │ │ ├─┼──────┼──────┼─────────┼──────────┼────────────────┤ │5 │立萬工業公司│嘉義市短竹里│體重機 │1.CP00000000、CP0133│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王興竹 │短竹巷129號1│共計357,714元 │ 3651統一發票2 紙。│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樓 │ │2.發票日為85年6 月3 │6 │ │ │ │ │ │ 日、發票人為至加實│ │ │ │ │ │ │ 業有限公司、金額35│ │ │ │ │ │ │ 7,714 元、BZ48003 │ │ │ │ │ │ │ 號支票1 紙。 │ │ │ │ │ │ │3.至加實業有限公司退│ │ │ │ │ │ │ 票清單。 │ │ ├─┼──────┼──────┼─────────┼──────────┼────────────────┤ │6 │至舜企業有限│臺北縣中和市│DIODE 1N4005等 │1.CP00000000、CP2199│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公司 │平和路61巷3 │共計309,750 元 │ 0110統一發票2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陳德隆 │弄5號2樓 │ │2.定貨單1 紙。 │7 │ ├─┼──────┼──────┼─────────┼──────────┼────────────────┤ │7 │高品國際公司│臺北市○○路│蜂鳴器等 │1.CQ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黃千鶴 │423巷6弄8號2│共計285,138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樓 │ │2.定貨單1 紙。 │8 │ │ │ │ │ │3.發票日為85年6 月5 │ │ │ │ │ │ │ 日、發票人為至加實│ │ │ │ │ │ │ 業有限公司、金額28│ │ │ │ │ │ │ 5,138 元、票號EA22│ │ │ │ │ │ │ 08029支票1紙。 │ │ │ │ │ │ │4.運費簽單1 紙。 │ │ │ │ │ │ │5.送貨單1 紙。 │ │ │ │ │ │ │6.至加實業有限公司退│ │ │ │ │ │ │ 票清單。 │ │ ├─┼──────┼──────┼─────────┼──────────┼────────────────┤ │8 │大舟公司 │臺北市忠孝東│E/CSR100/50等 │1.CQ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施張美令 │路五段623號3│共計318,675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樓 │ │ │9 │ ├─┼──────┼──────┼─────────┼──────────┼────────────────┤ │9 │百樂電池公司│宜蘭縣蘇澳鎮│電池 │1.CD00000000、CP2070│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陳建益 │龍德工業區自│共計488,250元 │ 6962、CP00000000統│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強路2號 │ │ 一發票3紙。 │10 │ │ │ │ │ │2.出貨單3 紙。 │ │ │ │ │ │ │3.定貨單2 紙。 │ │ ├─┼──────┼──────┼─────────┼──────────┼────────────────┤ │10│冠樺科技公司│臺北市○○路│共計136,397元 │1.發票日為85年6 月9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黃錦治 │12號6 樓 │ │ 日、發票人為至加實│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 │ │ 業有限公司、金額13│11 │ │ │ │ │ │ 6,397 元、票號EA22│ │ │ │ │ │ │ 08066支票1紙。 │ │ │ │ │ │ │2.至加實業有限公司退│ │ │ │ │ │ │ 票清單。 │ │ │ │ │ │ │ │ │ ├─┼──────┼──────┼─────────┼──────────┼────────────────┤ │11│全線實業公司│臺北縣新店市│電源線等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王玲玲 │寶興路23巷12│195,300 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號5樓 │ │2.定貨單1 紙。 │12 │ │ │ │ │ │3.發票日為85年5 月30│ │ │ │ │ │ │ 日、發票人為至加實│ │ │ │ │ │ │ 業有限公司、金額19│ │ │ │ │ │ │ 5,300 元、票號EA22│ │ │ │ │ │ │ 08038 支票1 紙。 │ │ │ │ │ │ │4.退票理由單1 紙。 │ │ │ │ │ │ │5.至加實業有限公司退│ │ │ │ │ │ │ 票清單。 │ │ ├─┼──────┼──────┼─────────┼──────────┼────────────────┤ │12│堡笙工業公司│臺中縣烏日鄉│拉門器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林訓政 │螺潭村溪南路│共計690,000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164號 │ │2.定貨單1 紙。 │13 │ │ │ │ │ │ │ │ ├─┼──────┼──────┼─────────┼──────────┼────────────────┤ │13│嘉崧貿易公司│臺北縣板橋市│原子筆等 │1.CZ000000000統一發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李長義 │林森街1巷5號│共計260,820元 │ 票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1樓 │ │2.定貨單1 紙。 │14 │ │ │ │ │ │ │ │ ├─┼──────┼──────┼─────────┼──────────┼────────────────┤ │14│貿隆實業公司│臺北縣板橋市│焊錫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林慶安 │吳鳳路50巷11│共計216,500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號1樓 │ │ │15 │ │ │ │ │ │ │ │ ├─┼──────┼──────┼─────────┼──────────┼────────────────┤ │15│盈鴻企業社 │屏東縣東港鎮│美人燈等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曾國和 │興東路45之5 │共計233,912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號 │ │2.發票日85年6 月1 日│16 │ │ │ │ │ │ 、發票人為至加實業│ │ │ │ │ │ │ 有限公司、金額為23│ │ │ │ │ │ │ 3,912 元、票號EA22│ │ │ │ │ │ │ 07369支票1紙。 │ │ │ │ │ │ │3.至加實業有限公司退│ │ │ │ │ │ │ 票清單。 │ │ │ │ │ │ │ │ │ ├─┼──────┼──────┼─────────┼──────────┼────────────────┤ │16│瑞興電線公司│臺北縣泰山鄉│電線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許茂林 │德安街8號 │共計199,500元 │ 1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 │ │2.定貨單1 紙。 │18 │ │ │ │ │ │3.送貨單1 紙。 │ │ │ │ │ │ │4.85年5月31日、發票 │ │ │ │ │ │ │ 人至加公司、金額19│ │ │ │ │ │ │ 9,500元、EA0000000│ │ │ │ │ │ │ 支票1紙。 │ │ │ │ │ │ │5.退票理由單1 紙。 │ │ │ │ │ │ │6.至加實業有限公司退│ │ │ │ │ │ │ 票清單。 │ │ ├─┼──────┼──────┼─────────┼──────────┼────────────────┤ │17│高峰實業有限│臺北縣汐止鎮│電源線等1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公司 │福德1路266巷│共計378,000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高法卿 │41弄16號1樓 │ │2.85年6月5日、發票人│19 │ │ │ │ │ │ 至加公司、金額 │ │ │ │ │ │ │ 378,000元、 │ │ │ │ │ │ │ EA0000000支票1紙。│ │ │ │ │ │ │3.成品出貨單1 紙。 │ │ │ │ │ │ │4.定貨單1 紙。 │ │ │ │ │ │ │5.至加實業有限公司退│ │ │ │ │ │ │ 票清單。 │ │ ├─┼──────┼──────┼─────────┼──────────┼────────────────┤ │18│雷裕行公司 │臺北縣中和市│防身器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李裕庭 │華新街206巷 │共計214,000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22號 │ │ │21 │ │ │ │ │ │ │ │ ├─┼──────┼──────┼─────────┼──────────┼────────────────┤ │19│吉佶禮品公司│臺北縣新店市│萬花筒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劉柏松 │百忍街59號 │共計206,028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 │ │2.定貨單1 紙。 │22 │ │ │ │ │ │ │ │ ├─┼──────┼──────┼─────────┼──────────┼────────────────┤ │20│擎乙公司 │彰化縣秀水鄉│大行李車 │1.出貨單1 紙。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施松楓 │馬興村和平巷│共計218,484元 │2.定貨單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5號 │ │ │23 │ │ │ │ │ │ │ │ ├─┼──────┼──────┼─────────┼──────────┼────────────────┤ │21│立積實業公司│臺中市○○路│手錶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林晉毅 │四段955號18 │共計267,435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樓之5 │ │2.定貨單1 紙。 │24 │ │ │ │ │ │3.發貨單1 紙。 │ │ │ │ │ │ │ │ │ ├─┼──────┼──────┼─────────┼──────────┼────────────────┤ │22│弘英企業公司│苗栗縣竹南鎮│燭臺 │1.定貨單1 紙。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李文清 │山佳里四維街│共計289,200元 │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2號 │ │ │25 │ │ │ │ │ │ │ │ ├─┼──────┼──────┼─────────┼──────────┼────────────────┤ │23│達林企業公司│彰化縣福興鄉│拉門器DL-103A2電鍍│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黃瑞華 │工業區○○路│拉門器DL-103A2烤漆│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18號 │共計121,000元 │2.定貨單1 紙。 │27 │ │ │ │ │ │ │ │ ├─┼──────┼──────┼─────────┼──────────┼────────────────┤ │24│曲洋有限公司│新竹縣湖口鄉│三合一護具組 │1.定貨單1 紙。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蔡琪銓 │新竹工業區光│共計156,000元 │2.貿谷倉儲收100箱之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復南路55號 │ │ 簽收單1 紙。 │28 │ │ │ │ │ │ │ │ ├─┼──────┼──────┼─────────┼──────────┼────────────────┤ │25│勇瑞企業公司│臺北縣泰山鄉│外磁喇叭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施逢喜 │明志路二段 │內磁喇叭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320巷6弄4號 │共計309,750元 │2.85年6月5日、發票人│29 │ │ │ │ │ │ 至加公司、金額309,│ │ │ │ │ │ │ 750元、EA0000000支│ │ │ │ │ │ │ 票1紙。 │ │ ├─┼──────┼──────┼─────────┼──────────┼────────────────┤ │26│上乘行公司 │臺北市士林區│電晶體 │1.CQ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郭聰榮 │大南路415號3│共計273,000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樓 │ │2.定貨單1 紙。 │30 │ ├─┼──────┼──────┼─────────┼──────────┼────────────────┤ │27│新雅企業公司│臺北市○○街│燈筆PL-95 │1.CQ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邱文榜 │82巷31號2樓 │共計252,000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 │ │2.定貨單1 紙。 │31 │ ├─┼──────┼──────┼─────────┼──────────┼────────────────┤ │28│友嘉公司 │臺北市士林區│HIT9014C等 │1.CQ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吳祖信 │文林路691號1│共計180,024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樓 │ │ │32 │ ├─┼──────┼──────┼─────────┼──────────┼────────────────┤ │29│龍府實業公司│臺北縣三重市│B3-105等 │1.定貨單1 紙。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謝龍發 │中寮街16巷3 │共計285,800 元 │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號 │ │ │33 │ ├─┼──────┼──────┼─────────┼──────────┼────────────────┤ │30│常暉塑膠公司│臺中市西區三│立體動畫尺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許宗輝 │民里四維路48│共計300,000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號 │ │2.定貨單1 紙。 │34 │ │ │ │ │ │ │ │ ├─┼──────┼──────┼─────────┼──────────┼────────────────┤ │31│宏華公司 │臺北市○○路│113,890元 │無。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羅盛港 │四段87號 │ │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 │ │ │35 │ ├─┼──────┼──────┼─────────┼──────────┼────────────────┤ │32│國鏡公司 │彰化縣浦心鄉│310,000元 │無。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張春洋 │中正路一段 │ │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427號 │ │ │36 │ ├─┼──────┼──────┼─────────┼──────────┼────────────────┤ │33│德毓公司 │臺北縣三重市│玩具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劉明正 │五華街180巷 │共計236,250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14號2樓 │ │ │37 │ ├─┼──────┼──────┼─────────┼──────────┼────────────────┤ │34│瓏豐企業公司│臺北縣三重市│打氣筒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張聰基 │正義北路314 │共計268,380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巷16號 │ │2.定貨單1 紙。 │38 │ ├─┼──────┼──────┼─────────┼──────────┼────────────────┤ │35│達巨實業公司│臺北縣三重市│開關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廖志修 │光復路一段83│共計311,010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巷2號6樓 │ │2.銷貨單1 紙。 │39 │ │ │ │ │ │3.85年6月6日,發票人│ │ │ │ │ │ │ 至加公司、金額310,│ │ │ │ │ │ │ 010元、EA0000000支│ │ │ │ │ │ │ 票1紙。 │ │ │ │ │ │ │4.至加實業有限公司退│ │ │ │ │ │ │ 票清單。 │ │ ├─┼──────┼──────┼─────────┼──────────┼────────────────┤ │36│合成園藝工具│彰化縣福興鄉│刀剪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公司 │福南村沿海路│共計85,050元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黃水心 │四段752號 │ │2.定貨單1 紙。 │40 │ ├─┼──────┼──────┼─────────┼──────────┼────────────────┤ │37│友嘉公司 │臺北市士林區│電晶體 │1.定貨單2 紙。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何春娟 │文林路691號 │共計180,024元 │2.送貨單2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 │ │3.CQ00000000、 │41 │ │ │ │ │ │ CQ00000000統一發票│ │ │ │ │ │ │ 2 紙。 │ │ ├─┼──────┼──────┼─────────┼──────────┼────────────────┤ │38│博泰公司 │高雄縣岡山鎮│踏步機 │1.定貨單1 紙。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陳清輝 │為隨西路67巷│共計342,300元 │2.CP00000000統一發票│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2號 │ │ 1 紙。 │42 │ ├─┼──────┼──────┼─────────┼──────────┼────────────────┤ │39│北連實業公司│臺北縣三重市│共計322,875元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連進義 │中華路50巷15│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號1樓 │ │ │43 │ ├─┼──────┼──────┼─────────┼──────────┼────────────────┤ │40│勁峰企業公司│臺北市內湖區│共計130,200元 │1.CQ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吳進賢 │康樂街136巷 │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29弄40-5號 │ │ │44 │ ├─┼──────┼──────┼─────────┼──────────┼────────────────┤ │41│樺進膠帶公司│臺北縣林口鄉│共計349,272元 │1.CP00000000統一發票│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沈正雄 │林口路23號 │ │ 1 紙。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 │ │ │45 │ ├─┼──────┼──────┼─────────┼──────────┼────────────────┤ │42│浩陽公司 │臺北市大安區│電晶體 │無。 │即公訴人所提出黃麗玉涉嫌詐欺案受│ │ │ │臥龍街1號11 │共計163,800元 │ │害廠商統計表(至加公司部分)編號│ │ │ │樓 │ │ │4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