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緝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緝字第4號99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99年度易緝字第1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宇禎 劉凌妤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558號,原由本院96年度易字第1836號審理,現為99年度智易緝字第4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764號及第11579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548 號、97年度偵字第3235號、第4568號及第17121 號】,再經追加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31 號、第1050號、第3548號及第8009號追加起訴,原由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915號審理,現為99年度易緝字第157 號;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200 號、第16624 號、第19764 號、第21142 號、第22336 號及97年度偵字第3451號追加起訴,原由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21 號審理,現為99年度智訴緝字第1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083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9767 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94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宇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共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及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凌妤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邱宇禎與劉凌妤係夫妻,邱宇禎與李鯤(現由本院通緝中)則為親戚,林俊宏、蔡其軒則均為邱宇禎之友人(林俊宏、蔡其軒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64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四月,均已確定)。邱宇禎、劉凌妤、邱瓊慧、邱秀玉(邱瓊慧及邱秀玉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836號判處減刑後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減刑後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均已確定)、林俊宏、蔡其軒及李鯤等7 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CHUCK TAYLOR CONVERSE ALL STAR」、「ALL ★STAR」、「LEVI'S」等商標圖樣,業經美商康威斯公司美商利惠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經核准使用於靴鞋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亦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梁柏佑」之大陸地區人士在大陸地區廣東省廣東市○○○路上「九龍鞋城」313 室店面所販賣印有前開商標圖樣之帆布鞋,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竟自民國95年初某日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輸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推由李鯤在大陸地區負責向「梁柏佑」取得仿冒之帆布鞋商品,再委託不知情之群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群暉公司)或其他快遞公司自大陸地區輸入來台,邱宇禎、劉凌妤、邱瓊慧、邱秀玉、林俊宏、蔡其軒等人則在臺北市萬華區○○○路○ 段207 號1 樓架設電腦經營網路拍賣業 務,自同年3 月間起以劉凌妤名義、同年7 月4 日起再以林俊宏名義向「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申請裝設在上址之ADSL專線,連結至「雅虎奇摩網站」(http://tw.yahoo.com/ ),並以蔡其軒所申請之「blue wei2030」、邱秀玉所申請之「showone_59」、邱宇禎其他友人申請之「npotcq9 」、「nexus554」、「oyaoya889 」、「freddie0208 」、「npotcq4 」、「minw u0619」等會員帳號,佯以所販售之帆布鞋係真品,而在前開拍賣網站上張貼內容略為:「正品、平行輸入、ALL STAR基本款帆布鞋」等拍賣廣告訊息,用以佯稱所販售之帆布鞋係美商康威斯公司或美商利惠公司授權製造之真品,並以每雙新臺幣(下同)220 元至30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帆布鞋或布鞋,其等復以劉凌妤所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當作與客戶聯絡之工具,又以邱秀玉所申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瓊慧所申請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林湧明所申請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秀玉前夫陳大為(另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084號判處減刑後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緩刑二年確定)所申請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宇禎友人黃雅芹(另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084號判處減刑後拘役二十五日緩刑二年確定)所申請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供消費者匯款之用,上述與客戶聯繫之電話主要由邱宇禎、劉凌妤接聽,其等應接不暇時亦由邱瓊慧、邱秀玉幫忙接聽,於不特定消費者詢問時告知貨物品名、樣式、價格等事項,並查詢出貨情形,其等即以此方式,使附表二之邱士誠等人瀏覽前揭拍賣訊息後,誤信邱宇禎等人所販售之帆布鞋係真品而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該商品,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價金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中。邱宇禎、劉凌妤,邱瓊慧、邱秀玉、林俊宏、蔡其軒等人再將被害人所購買商品數量通知在大陸地區的李琨,由李琨負責出貨事宜,而寄送仿冒附表一商標之帆布鞋給客戶,有部分則根本未寄貨物。嗣因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匯款後,若非撥打上述電話無人接聽、遲未接獲所購買之商品,即係收到商品後發現為膺品,乃報警循線查知上情,先於95年11月22日經財政部台北關稅局人員查獲並扣押渠等委託群輝公司自大陸地區經香港進口輸入我國之仿冒上開商標布鞋282 雙(提單主號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079G9703至079G9716號)、經澳門進口輸入我國之仿冒「CONVERSE」商標布鞋共312 雙、仿冒「LEVI'S」商標布鞋共7 雙(提單主號000-00000000號、提單分號079G9693至079G9701號),再經警於96年3 月23日下午3 時45分許至臺北市萬華區○○○路○段207 號1 樓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仿冒之ALL STAR帆布鞋共295 雙、陳大為所有之前揭帳號郵局存摺23本、劉凌妤所有之前揭帳戶郵局存摺共18本、邱秀玉所有之前揭帳戶郵局存摺共10本、邱瓊慧所有之前揭帳戶郵局存摺共64本以及劉凌妤所有之行動電話一具(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一張)。二、邱宇禎於96年3 月23日因上開犯行為警查獲後,竟不思悔悟而另行起意,先後向蘇泰彰(另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915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確定)、李松恩(另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643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確定)、謝汶勳(另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643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確定)等索討渠等向雅虎公司申請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及金融帳戶以供其詐騙之用。蘇泰彰、李松恩乃先後於96年4 月間、同年8 月間某日,將雅虎奇摩會員帳號「fh2525solio 」、「ray317419 」之帳號及密碼,交由邱宇禎使用。謝汶勳則於96年7 月間,將其向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交給邱宇禎。邱宇禎於取得前揭會員帳號密碼及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即自96年4 月間起,與李鯤、林俊宏、蔡其軒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而共同以上開方式經營網路拍賣業務,並以「fh2525solio 」、「ray317419 」會員帳號架設「PINKY 」商場或張貼拍賣訊息,持續販賣仿冒前開商標之帆布鞋給不特定人,蔡其軒復提供個人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與謝汶勳前揭帳戶一同供消費者匯款之用,使如附表四所示李慈紜等人於瀏覽前揭拍賣訊息後,誤信邱宇禎等人所販售之帆布鞋係真品而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該商品,而完成如附表四所示之各筆交易,並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將價金匯入如附表四所示之帳戶中。嗣經美商康威斯公司在臺灣之獨家代理商寶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原公司)接獲民眾檢舉而察覺有異,乃報警循線查知上情,並經警於96年11月22日下午1 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路○段207 號1 樓及地下室搜索扣得附表五所示之電腦主機9 台、蔡其軒之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第00000000000 號存摺、謝汶勳之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仿冒之ALL STAR帆布鞋3 雙。 三、邱宇禎與李怡樺同為網路販鞋同業,因競爭關係而素有嫌隙。詎邱宇禎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於96年4 月11日上午10時46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住所以雅虎奇摩會員帳號「ggyy789987」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在李怡樺以會員帳號「go159638」設立之雅虎奇摩拍賣網頁上不特定人得隨時瀏覽觀看之評價欄上,以「俗辣」、「你再繼續白目沒關係」、「你他媽的真的搞不清楚我是誰」、「操你媽的b 」、「幹」、「你以為這樣我就查不到你嗎!你的ip跟你的行動電話跟你的匯款帳號我就可以查到你的地址了!我看到時候出門要戴安全帽的是誰!」、「李怡樺是不是!晚一點我就會知道你的住址了!小妹妹啊~沒事想找事很好!」、「三重是不是!你他媽的真的搞不清楚我是誰!你完蛋了!」、「恐嚇罪我好怕喔~趕快去報!!!我就可以快點見到妳!見到你後壞人會受到應有的處罰~法律處理不道(到)的我會處理的~反正你再繼續白目!很快我們會見面的~」等貶損名譽及危害生命、身體之事辱罵、恫嚇李怡樺,使李怡樺心生畏懼並足以貶抑李怡樺之名譽。又邱宇禎、劉凌妤2 人明知邱宇禎於96年4 月10日晚上9 時許以雅虎奇摩會員帳號「ggyy789987」;於同年月12日下午3 時許以會員帳號「gogoletsgo」;於同年月13日下午2 時許以會員帳號「npotcq5 」;於同年月18日凌晨0 時許以帳號「gogomap989」至李怡樺會員帳號「go159638」拍賣網頁下標承諾購買李怡樺販售之帆布鞋各3,794 雙、892 雙、6,747 雙及773 雙等情,因交易數量明顯異常,結標後即經雅虎公司以惡意結標、違反拍賣規則、無交易真意等逕為廢標,並未達成民事契約合意。詎邱宇禎及劉凌妤竟基於意圖使李怡樺受刑事處分之犯意聯絡,共同於96年4 月11日分別匯款1 元及300 元入李怡樺所有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旋由邱宇禎於96年4 月17日虛構李怡樺於收受買賣價金後未寄送所購之帆布鞋等不實事實,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桂林路派出所員警提出李怡樺詐欺之刑事告訴,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嗣經警方通知李怡樺到案製作筆錄後查知上情。 四、案經: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投縣警察局信義分局分別報告同前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㈡復經寶原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追加起訴,及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㈢復由李怡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宇禎、劉凌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2 人於準備程序就上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2 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被告邱宇禎、劉凌妤就其各自所犯之上揭事實欄一及二部分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邱瓊慧及邱秀玉於本院中供述之犯罪情節相符,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邱士誠、陳佩琪、林嘉倩、陳嘒諭、林莉穎、陳俞親、林佩怡、劉姿妏、蔡宜珊、林雅婕、涂家茵、林珊如、王彥智、劉韻如、王士珍、季玉華、李婉如、謝佩琪、朱孝莉、吳瑋騰、楊上萱、林卉羚、鄭筑文、李思嫺、葉麗玲、徐世航、溫雅婷、藍培文、葛奕辰、陳宜凰、廖歆怡、呂典諺、傅家豪、黃鈺茹、魏希寧、黃詩婷、曾郁雯、黃詩媛、徐小蓮、余秋蓓、郭鈺嵐、謝曉青、張瑞萍、何恬如、洪佳鈴、陳捷揚、戴君唇、顏仲伶、陳怡潾、顏妤卉、賴靜儀、洪瑋婷、謝曉青、李慈紜、陳欣宜、李憶萍、莊晉隸、高靜華、王蕙菱、鄭雅姿、彭祺惠、王彩文、陳璤珍、林映辰及林柔吟等人分別於警、偵訊時指述相符,並有證人林俊宏、蔡其軒、謝汶勳、李松恩、翁祥紘、洪志明、鄔國慶、黃雅芹、吳智敏等人於警詢或檢察官偵查中證詞可資佐證,另有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檢索資料、如事實欄所載雅虎奇摩帳號之會員資料及登入記錄、IP位址查詢回覆資料、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邱瓊慧00 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邱秀玉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林湧明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陳大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書及交易明細、黃雅芹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蔡其軒之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 0號帳戶交易明細、謝汶勳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雅虎奇摩帳號「minwu0619 」之交易資料、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及得標記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被害人之匯款單、匯款執據、匯款確認信件、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明細資料或網路拍賣資料、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憑,此外復有如附表三及附表五所示之各物品及各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佐,而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 、7 、8 、9 及附表四編號4 之物品確為仿冒商標商品,此則有寶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CONVERSE)及美商利惠公司(LEVI'S)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另事實欄三部分犯行,除經被告2 人於本院中坦認不諱外,並有證人即被害人李怡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詞、雅虎奇摩帳號「ggyy789987」、「npotcq5 」、「gogoletsgo」及「gogomap989」之申請人及IP位址查詢回覆資料、雅虎奇摩賣場評價欄留言資料、被告邱宇禎匯款300 元之匯款執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記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惡意結標網路列印資料、被告邱宇禎於96年4 月17日之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桂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三重郵局96年5 月2 日營字第096500 0882 號函影本及電子郵件列印資料4 份等在卷足資佐證。凡此證據資料均與被告2 人就上揭各自犯行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足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商標法關於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處罰,並非當然包括不法得利之意義在內,其雖為欺騙其他之人而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然其行為若未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之要件時,既非可繩以刑法詐欺之罪,僅能依商標法中有關之規定處罰,則其於侵害商標專用權外,若有詐欺之行為者,當應另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834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是核被告邱宇禎、劉凌妤2 人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及被告邱宇禎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另被告2 人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被告邱宇禎另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及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㈢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2 人與邱瓊慧、邱秀玉、林俊宏、蔡其軒及李鯤等人間;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邱宇禎與李鯤、林俊宏及蔡其軒間;就犯罪事實三之刑法第169 條第1 項誣告罪部分之被告2 人間,彼此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邱宇禎、劉凌妤基於販賣意圖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2 人就犯罪事實欄一之自95年初某日起至96年3 月23日為警查獲為止之間,及被告邱宇禎就犯罪事實欄二之自96年4 月間某日起至96年11月22日為警查獲為止之間,各與上述其他共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詐騙消費者誤信其等所販售之帆布鞋係屬真品,而匯款購入之詐欺取財行為,以及其等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詐欺取財與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詐欺、販賣仿冒品之舉措,均各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即各論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一罪及詐欺取財罪一罪。 ㈥至被告邱宇禎、劉凌妤以一銷售行為同時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詐欺取財罪,又同時侵害美商康威斯公司(CONVERSE)及美商利惠公司(LEVI'S)之商標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及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另被告邱宇禎係以一在網路刊登文字行為同時公然侮辱及恐嚇李怡樺,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二罪,亦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邱宇禎及劉凌妤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被告邱宇禎所犯上開公然侮辱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均應數罪併罰,尚有誤會。 ㈦起訴書雖未就被告2 人於附表二編號2 、21、36至38、42至52所示犯行起訴,且未就被告邱宇禎於附表四編號1至3、7 之犯行起訴,惟各該次犯行與被告2 人或被告邱宇禎各自於上開經起訴並經本院論罪之部分,分別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為審判。 ㈧爰審酌被告2 人於犯本案各罪前並無任何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查,再參酌被告二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持續之時間甚長,共同販賣之仿冒商品數量頗多,對於商標權人之商譽及各消費者造成之損害匪淺,且本次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甚高,經濟價值不低;另查本件詐欺部分犯行之主導者,實為被告邱宇禎,被告劉凌妤雖為共犯,然其實因受被告邱宇禎主導指使而參與,是其犯案程度非深,惡性亦較輕;再被告邱宇禎就所犯詐欺部分,係於96年3 月23日為警查獲後,仍不知悔改,一犯再犯,顯然蔑視法律,故第二次犯行刑度本應較第一次更重,惟第二次之被害人及受詐騙金額未如第一次之深且廣。再被告邱宇禎以事實欄三所載之手段,對被害人李怡樺惡意攻擊及施加恐嚇,復主導而與被告劉凌妤共同誣告李怡樺詐欺取財,手段卑劣且目無法紀,應予嚴懲,至被告劉凌妤就此誣告犯行固為共犯,然其參與程度非深,惡性較之被告邱宇禎猶輕;且被告2 人於本院中就此部分犯行固已坦認不諱,且與被害人李怡樺就伊損害達成訴訟外和解,而願連帶賠償李怡樺四十萬元,然迄今僅賠償二十萬元而未依約遵期給付完畢等一切情狀,就被告2 人上開各自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2 人所犯之刑法第169 條第1 項共同誣告罪部分因屬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屬刑法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罪之要件不合,不得易科罰金,故就該罪、得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不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㈨再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6 月15日通過,並自96年7 月16日開始施行,查被告2 人就犯罪事實一之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三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共同誣告罪犯罪行為,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為,且無前述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合於減刑之條件,是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各自所犯減其刑期如主文所示,並就各減得之刑與其餘不得減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被告2 人均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之97年7 月22日始經本院發布通緝,而均於99年8 月19日緝獲歸案,可見與該減刑條例第5 條所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之不得減刑之要件不合,是仍得減刑,附此敘明)。 ㈩末查,被告劉凌妤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告邱宇禎共同積極與被害人洽談和解,亦與受到詐欺大多數消費者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附卷可參。被告劉凌妤雖與被告邱宇禎另共犯事實欄三之誣告犯行,且終未將賠償金完全給付被害人李怡樺,然查該案情節實為被告邱宇禎一手策劃,被告劉凌妤之參與程度非深。綜此本院認被告劉凌妤犯案後應已有悔,並盡力彌補造成之損害,是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就被告劉凌妤部分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予以沒收;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之郵局儲金簿,分別係被告劉凌妤及共犯陳大為、邱瓊慧、邱秀玉所有交給被告邱宇禎供犯事實欄一所載之詐欺犯行所用帳戶,屬共犯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依共犯連帶責任原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再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物,係被告劉凌妤所有供實施事實欄一所載詐欺犯行時與客戶聯絡所用之物,亦屬共犯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依共犯連帶責任原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再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予以沒收;附表五編號1 之電腦主機,係被告邱宇禎所有供犯事實欄二之詐欺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附表五編號2 之蔡其軒帳戶存摺及編號3 之謝汶勳帳戶提款卡,均係共犯蔡其軒及謝汶勳交給被告邱宇禎供犯事實欄二詐欺所用帳戶,屬共犯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依共犯連帶責任之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第16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二: 被告邱宇禎及劉凌妤自95年初某日起至96年3 月23日為警查獲時止所犯者 ┌──┬───┬──────┬─────┬────┬──────┬───────────┬──────┐ │編號│被害人│被騙匯款時間│購買商品 │被騙金額│詐欺拍賣帳號│匯款帳戶 │備 註 │ ├──┼───┼──────┼─────┼────┼──────┼───────────┼──────┤ │1 │邱士誠│95年12月31日│ALL STAR │350元 │npotcq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7時許 │帆布鞋1雙 │ │ │號帳戶(戶名:邱瓊慧)│ │ ├──┼───┼──────┼─────┼────┼──────┼───────────┼──────┤ │2 │陳佩琪│96年1月11日 │ALL STAR │8840元 │freddie020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同併案卷: │ │ │ │13時許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邱瓊慧)│板檢96偵 │ │ │ │ │ │ │ │ │23548 號 │ ├──┼───┼──────┼─────┼────┼──────┼───────────┼──────┤ │3 │林嘉倩│96年1月19日 │ALL STAR │2617元 │freddie020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中午12時許 │帆布鞋10雙│ │ │號帳戶(戶名:林湧明)│ │ ├──┼───┼──────┼─────┼────┼──────┼───────────┼──────┤ │4 │陳暳諭│95年11月27日│ALL STAR │9360元 │bluewei203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6時55分 │帆布鞋39雙│ │ │號帳戶(戶名:陳大為)│ │ │ │ │ │ │ │ │ │ │ ├──┼───┼──────┼─────┼────┼──────┼───────────┼──────┤ │5 │林莉穎│96年1 月3 日│ALL STAR帆│3780元 │nexus55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中午12時30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邱瓊慧)│ │ │ │ │許 │ │ │ │ │ │ │ │ ├──────┼─────┼────┼──────┼───────────┤ │ │ │ │96年3 月5 日│ALL STAR帆│4200元 │nexus55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中午12時許 │布鞋 │ │ │號帳戶 │ │ ├──┼───┼──────┼─────┼────┼──────┼───────────┼──────┤ │6 │陳俞親│96年1月6日14│ALL STAR │560元 │showone_5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時20分許 │帆布鞋2雙 │ │ │號帳戶(戶名:邱瓊慧)│ │ ├──┼───┼──────┼─────┼────┼──────┼───────────┼──────┤ │7 │林佩怡│96年1 月9 日│ALL STAR帆│560元 │npotcq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下午1時許 │布鞋2雙 │ │ │號帳戶(戶名:邱瓊慧)│ │ ├──┼───┼──────┼─────┼────┼──────┼───────────┼──────┤ │8 │劉姿妏│95年12月12日│ALL STAR │4180元 │oyaoya88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邱秀玉)│ │ ├──┼───┼──────┼─────┼────┼──────┼───────────┼──────┤ │9 │蔡宜珊│96年1月2日12│ALL STAR │560元 │nexus55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時許 │帆布鞋2雙 │ │ │號帳戶(戶名:邱瓊慧)│ │ ├──┼───┼──────┼─────┼────┼──────┼───────────┼──────┤ │10 │林雅婕│95年10月3日 │ALL STAR │4690元 │bluewei203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5時20分 │帆布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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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one_5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林湧明)│ │ │ │ ├──────┼─────┼────┼──────┼───────────┼──────┤ │ │ │96年1月24日 │ALL STAR │590元 │npotcq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邱瓊慧)│ │ ├──┼───┼──────┼─────┼────┼──────┼───────────┼──────┤ │29 │葛奕辰│96年1月17日 │ALL STAR │1280元 │showone_5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4雙 │ │ │號帳戶(戶名:邱瓊慧)│ │ ├──┼───┼──────┼─────┼────┼──────┼───────────┼──────┤ │30 │陳宜凰│96年1月19日 │ALL STAR │350元 │showone_5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1雙 │ │ │號帳戶(戶名:邱瓊慧)│ │ ├──┼───┼──────┼─────┼────┼──────┼───────────┼──────┤ │31 │廖歆怡│96年1月29日 │ALL STAR │1080元 │bluwei203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4雙 │ │ │號帳戶(戶名:陳大為)│ │ │ │ │ │ │ │ │ │ │ ├──┼───┼──────┼─────┼────┼──────┼───────────┼──────┤ │32 │呂典諺│96年3月20日 │ALL STAR │560元 │npotcq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2雙 │ │ │號帳戶(戶名:劉佳文)│ │ ├──┼───┼──────┼─────┼────┼──────┼───────────┼──────┤ │33 │傅家豪│96年3月23日 │ALL STAR │2650元 │minwu06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10雙│ │ │號帳戶(戶名:劉凌妤)│ │ ├──┼───┼──────┼─────┼────┼──────┼───────────┼──────┤ │34 │黃鈺茹│95年11月30日│ALL STAR │820元 │nexus55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追加:北檢96│ │ │ │14時許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邱瓊慧)│偵14326 、 │ │ │ │ │ │ │ │ │21141 、 │ │ │ │ │ │ │ │ │22982 號 │ ├──┼───┼──────┼─────┼────┼──────┼───────────┼──────┤ │35 │魏希寧│96年1月8日11│ALL STAR │2280元 │npotcq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追加:北檢96│ │ │ │時許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邱瓊慧)│偵14326 、 │ │ │ │ │ │ │ │ │21141 、 │ │ │ │ │ │ │ │ │22982 號 │ ├──┼───┼──────┼─────┼────┼──────┼───────────┼──────┤ │36 │黃詩婷│95年12月24日│ALL STAR │1980元 │oyaoya88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併案:士林96│ │ │ │23時25分許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邱秀玉)│偵6764號 │ ├──┼───┼──────┼─────┼────┼──────┼───────────┼──────┤ │37 │曾郁雯│95年12月22日│ALL STAR │4510元 │oyaoya88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併案:士林96│ │ │ │12時42分許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邱秀玉)│偵11579 號 │ │ │ │ │ │ │ │ │ │ ├──┼───┼──────┼─────┼────┼──────┼───────────┼──────┤ │38 │黃詩媛│96年3月30日 │ALL STAR │285元 │minwu06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併案:板檢97│ │ │ │ │帆布鞋 │ │ │號帳戶(戶名:劉凌妤)│偵3235號 │ ├──┼───┼──────┼─────┼────┼──────┼───────────┼──────┤ │39 │徐小蓮│96年1月8日10│ALL STAR │270元 │bluewei203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追加:北檢96│ │ │ │時55分 │帆布鞋1雙 │ │ │號帳戶(戶名:陳大為)│偵22336 號等│ │ │ │ │ │ │ │ │ │ ├──┼───┼──────┼─────┼────┼──────┼───────────┼──────┤ │40 │余秋蓓│96年3月16日 │ALL STAR │1855元 │minwu06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追加:北檢96│ │ │ │ │帆布鞋7雙 │ │ │號帳戶(戶名:黃雅芹)│偵22336 號等│ │ │ │ │ │ │ │ │ │ ├──┼───┼──────┼─────┼────┼──────┼───────────┼──────┤ │41 │顏仲玲│95年11月22日│CONVERSE布│每雙約 │bluewei203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前之不詳時間│鞋13雙、 │700 元至│ │號帳戶(戶名:陳大為)│ │ │ │ │ │LEVIS 布鞋│800元 │ │ │ │ │ │ │ │2 雙 │ │ │ │ │ ├──┼───┼──────┼─────┼────┼──────┼───────────┼──────┤ │42 │陳怡潾│95年暑期某日│CONVERSE布│共約3000│不詳 │不詳 │桃檢97年度偵│ │ │ │ │鞋16雙 │元至4000│ │ │字第19767 號│ │ │ │ │ │元 │ │ │移送併辦 │ ├──┼───┼──────┼─────┼────┼──────┼───────────┤ │ │43 │顏妤卉│95年10月30日│CONVERSE布│共3650元│nexus554 │不詳 │ │ │ │ │ │鞋14雙 │ │ │ │ │ ├──┼───┼──────┼─────┼────┼──────┼───────────┤ │ │44 │賴靜儀│95年上半年某│CONVERSE布│共3000元│不詳 │不詳 │ │ │ │ │日 │鞋16雙 │至4000元│ │ │ │ ├──┼───┼──────┼─────┼────┼──────┼───────────┤ │ │45 │洪瑋婷│95年10月初某│CONVERSE布│每雙300 │bluewei2030 │不詳 │ │ │ │ │日 │鞋18雙、 │元 │ │ │ │ │ │ │ │LEVIS 布鞋│ │ │ │ │ │ │ │ │6 雙 │ │ │ │ │ ├──┼───┼──────┼─────┼────┼──────┼───────────┤ │ │46 │郭鈺嵐│95年間某日 │CONVERSE布│共5500元│不詳 │不詳 │ │ │ │ │ │鞋35雙 │ │ │ │ │ ├──┼───┼──────┼─────┼────┼──────┼───────────┤ │ │47 │謝曉青│95年10月初某│CONVERSE布│每雙240 │bluewei2030 │不詳 │ │ │ │ │日 │鞋64雙 │元 │ │ │ │ ├──┼───┼──────┼─────┼────┼──────┼───────────┤ │ │48 │張瑞萍│95年9 月初某│CONVERSE布│每雙200 │不詳 │不詳 │ │ │ │ │日 │鞋約60雙 │元 │ │ │ │ ├──┼───┼──────┼─────┼────┼──────┼───────────┤ │ │49 │何恬如│98年8 月或9 │CONVERSE布│共2000餘│不詳 │不詳 │ │ │ │ │月間某日 │鞋13雙 │元 │ │ │ │ ├──┼───┼──────┼─────┼────┼──────┼───────────┤ │ │50 │洪佳鈴│95年間某日 │CONVERSE布│共約6000│不詳 │不詳 │ │ │ │ │ │鞋30雙 │餘元 │ │ │ │ ├──┼───┼──────┼─────┼────┼──────┼───────────┤ │ │51 │陳捷揚│95年間某日 │CONVERSE布│每雙約 │不詳 │不詳 │ │ │ │ │ │鞋14雙 │200元 │ │ │ │ ├──┼───┼──────┼─────┼────┼──────┼───────────┤ │ │52 │戴君純│95年10月或11│CONVERSE布│共約1 萬│不詳 │不詳 │ │ │ │ │月間 │鞋34雙 │餘元 │ │ │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仿冒CONVERSE ALL STAR 商標帆布鞋│二百九十五雙│96年度綠保管字第│ ├──┼────────────────┼──────┤681 號扣押物品清│ │ 2 │陳大為郵局儲金簿 │二十三本 │單 │ ├──┼────────────────┼──────┤ │ │ 3 │劉凌妤郵局儲金簿 │十八本 │ │ ├──┼────────────────┼──────┤ │ │ 4 │邱秀玉郵局儲金簿 │十本 │ │ ├──┼────────────────┼──────┤ │ │ 5 │邱瓊慧郵局儲金簿 │六十四本 │ │ ├──┼────────────────┼──────┤ │ │ 6 │SONY ERICSSON 手機(含門號 │一支 │ │ │ │0000000000之SIM 卡壹張) │ │ │ │ │ │ │ │ ├──┼────────────────┼──────┼────────┤ │ 7 │仿冒CONVERSE ALL STAR 商標布鞋 │三百一十二雙│95年11月22日由臺│ │ │ │ │北關稅局扣押(桃│ │ │ │ │檢97年度偵字第 │ ├──┼────────────────┼──────┤19767 號移送併辦│ │ 8 │仿冒LEVIS商標布鞋 │七雙 │) │ ├──┼────────────────┼──────┼────────┤ │ 9 │仿冒CONVERSE商標布鞋 │三百四十五雙│95年11月22日由臺│ │ │ │ │北關稅局扣押(桃│ │ │ │ │檢99年度偵緝字第│ │ │ │ │1494號) │ └──┴────────────────┴──────┴────────┘ 附表四: 被告邱宇禎自96年3 月23日為警查獲後至96年11月22日第二次為警查獲前所犯者: ┌──┬───┬──────┬─────┬────┬──────┬───────────┬──────────┐ │編號│被害人│被騙匯款時間│購買商品 │被騙金額│詐欺拍賣帳號│匯款帳戶 │備註 │ ├──┼───┼──────┼─────┼────┼──────┼───────────┼──────────┤ │ 1 │陳璤珍│96年3月24日 │CONVERSE │825元 │minwu0619 │不詳 │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 │ │ │ │ALL STAR帆│ │ │ │ │ │ │ │ │布鞋3雙 │ │ │ │ │ ├──┼───┼──────┼─────┼────┼──────┼───────────┤第11083 號移送併辦【│ │ 2 │林映辰│96年3月28日 │CONVERSE │825元 │minwu0619 │劉凌妤之0000000000000 │原併至本院99年度智易│ │ │ │ │ALL STAR帆│ │ │3442號帳戶 │ │ │ │ │ │布鞋3雙 │ │ │ │ │ ├──┼───┼──────┼─────┼────┼──────┼───────────┤緝字第5 號(即原96年│ │ 3 │林柔吟│96年3月29日 │CONVERSE │1590元 │minwu0916 │劉凌妤之0000000000000 │度易字第3333號)審理│ │ │ │ │ALL STAR帆│ │ │3442號帳戶 │,該案業經本院判決不│ │ │ │ │布鞋6雙 │ │ │ │受理】 │ ├──┼───┼──────┼─────┼────┼──────┼───────────┼──────────┤ │ 4 │李慈紜│96年4月13日 │ALL STAR │ 840元 │fh2525solio │第一銀行板橋分行 │ │ │ │ │ │帆布鞋3雙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戶名:蔡其軒) │ │ ├──┼───┼──────┼─────┼────┼──────┼───────────┼──────────┤ │ 5 │陳欣宜│96年4月16日 │ALL STAR │ 290元 │fh2525solio │第一銀行板橋分行 │ │ │ │ │ │帆布鞋1雙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戶名:蔡其軒) │ │ ├──┼───┼──────┼─────┼────┼──────┼───────────┼──────────┤ │ 6 │李憶萍│96年4月間 │ALL STAR │ 300元 │fh2525solio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1雙 │ │ │號帳戶(戶名:林湘庭)│ │ ├──┼───┼──────┼─────┼────┼──────┼───────────┼──────────┤ │ 7 │王彩文│96年5月間 │CONVERSE帆│3080元 │不詳 │第一銀行板橋分行 │板橋地檢署97年度171 │ │ │ │ │布鞋 │ │ │00000000000號帳戶 │21 號移送併辦 │ │ │ │ │ │ │ │(戶名:蔡其軒) │ │ ├──┼───┼──────┼─────┼────┼──────┼───────────┼──────────┤ │ 8 │莊晉棣│96年8月 │ALL STAR │ 698元 │ray3174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2雙 │ │ │號帳戶(戶名:謝汶勳)│ │ ├──┼───┼──────┼─────┼────┼──────┼───────────┼──────────┤ │ 9 │高靜華│96年8至10月 │ALL STAR │ 700元 │ray317419 │貨到付現 │ │ │ │ │間某日 │帆布鞋2雙 │ │ │ │ │ ├──┼───┼──────┼─────┼────┼──────┼───────────┼──────────┤ │10 │王蕙菱│96年9月7日 │ALL STAR │1196元 │ray3174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4雙 │ │ │號帳戶(戶名:謝汶勳)│ │ ├──┼───┼──────┼─────┼────┼──────┼───────────┼──────────┤ │11 │鄭雅姿│96年11月8日 │ALL STAR │ 897元 │ray3174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3雙 │ │ │號帳戶(戶名:謝汶勳)│ │ ├──┼───┼──────┼─────┼────┼──────┼───────────┼──────────┤ │12 │彭祺惠│96年11月10日│ALL STAR │1953元 │ray31741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帆布鞋7雙 │ │ │號帳戶(戶名:謝汶勳)│ │ └──┴───┴──────┴─────┴────┴──────┴───────────┴──────────┘ 附表五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電腦主機 │九台 │96年11月22日下│ ├──┼───────────────┼───┤午1 時許在台北│ │ 2 │蔡其軒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一本 │市萬華區和平西│ │ │為00000000000號存摺 │ │路3 段207 號1 │ ├──┼───────────────┼───┤樓及地下室扣得│ │ 3 │謝汶勳之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一張 │ │ │ │41號帳戶之提款卡 │ │ │ ├──┼───────────────┼───┤ │ │ 4 │仿冒ALL STAR商標之帆布鞋 │三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