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品婕 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趙文銘律師 林育丞律師 被 告 李婕瑀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539號、第15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品婕為「奧蕾寵物精品館」(原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9號1樓,現已停業)之負責人,被告李婕瑀則原為告訴人康曜資訊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31號6樓之3,下稱康曜公司)之員工,嗣於民國98年6月中離職。渠2人明知被告盧品婕委託告訴人康曜公司設計之「奧蕾寵物精品暢貨中心」網站之網頁原始碼、程式碼及資料庫之程式碼(奧蕾寵物精品暢貨中心之網站設有會員資料登錄系統及購物車系統,2者均係以Microsoft Access程式作為儲存資料之資料庫程式,該網站在網頁中係以JavaScript程式呼叫,作為將使用者在網頁上輸入之資料存入資料庫之及自資料庫中呼叫內容並呈現在網頁上之方式)均為告訴人康曜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告訴人康曜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渠等竟共同未經告訴人康曜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推由被告李婕瑀於98年6月間某日,在告訴人康曜公司內,以其所 使用之該公司電腦設備,將告訴人康曜公司為「奧蕾寵物精品館」設計之「奧蕾寵物精品暢貨中心」網站網頁原始碼、程式碼及資料庫之程式碼重製至其所有之儲存媒體後,帶往被告盧品婕經營之寵物派對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24號2樓)任職,被告李婕瑀復將告訴人康曜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上開著作,修改部分之變數名稱及與後臺資料庫之連結內容而予以改作後,於98年8月27日重製交付 予被告盧品婕,再由被告盧品婕交付予不知情之楊馥魁所經營之錡龍資訊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344號 ,下稱錡龍公司)上傅至錡龍公司所提供之主機代管服務電腦網路空間內,並以網址「http://www.outletpet.com.tw 」及「http: //www.dofa888.com.tw」對外公開,供不特人前往瀏覽,而以上開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康曜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盧品婕、李婕瑀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以重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 92條之擅自以改作、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盧品婕、李婕瑀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 罪,上開罪名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 因告訴人康曜公司於本院審理中業已與被告2人均達成和解 ,並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乙份等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楊雅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