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如 選任辯護人 盧穩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七五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雅如原擔任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禾豐公司)業務經理(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間離職),明知如附件一所示之「中信房屋制服設計競賽」文案屬於禾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未經禾豐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而侵害著作財產權。竟於離職前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在禾豐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街三一六號二樓辦公室內,重製、擷取該等資料內容後,修改為附件二最新版本制服設計競賽文案,並以電子郵件信箱stacy.yang@gisgroup.com 寄發上揭最新版本予中信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二六七號七樓之二;下稱中信公司)承辦人江龍名,作為被告楊雅如離職後自己為中信公司設計服裝設計競賽之文案使用。又楊雅如亦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屬於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集思公司)所有,未經集思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而侵害著作財產權。竟於九十八年十二月間某日、時,交由不知情之歐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二段一一六巷三號十二樓之一)人員李書帆在http://infinity-event.com.tw/about.html 網站上重製、使用。案經禾豐公司、集思公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楊雅如係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禾豐公司、集思公司告訴被告楊雅如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公訴意旨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前開之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禾豐公司、集思公司法定代理人葉泰民於一00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審理時與被告楊雅如當庭成立和解,並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前開審判筆錄一紙在卷可按,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附表: ┌──┬──────┬──────┬─────────┐│編號│攝影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人│備 註 │├──┼──────┼──────┼─────────┤│ 1 │太極導引 │集思公司 │實際攝影者為集思公││ │ │ │司員工柯淑清。遭重││ │ │ │製使用於http://inf│ │ │ │ │ │inity-event.com.tw││ │ │ │/about.html網站。 │├──┼──────┼──────┼─────────┤│ 2 │朱銘戶外晚宴│同 上 │ 同 上 │├──┼──────┼──────┼─────────┤│ 3 │舞鈴劇場2人 │同 上 │ 同 上 │├──┼──────┼──────┼─────────┤│ 4 │打陀螺 │同 上 │ 同 上 │├──┼──────┼──────┼─────────┤│ 5 │羅氏藥廠會議│同 上 │ 同 上 │├──┼──────┼──────┼─────────┤│ 6 │臺灣傳統戲偶│同 上 │ 同 上 ││ │表演 │ │ │├──┼──────┼──────┼─────────┤│ 7 │舞鈴劇場表演│同 上 │ 同 上 │├──┼──────┼──────┼─────────┤│ 8 │太極冥想 │同 上 │ 同 上 │├──┼──────┼──────┼─────────┤│ 9 │舞鈴劇場3人 │同 上 │ 同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