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簡上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簡上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小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德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99年度智簡字第103 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27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馬小玲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如附表二所示商標專用權人註冊商標商品之物品,均沒收。 李德仁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如附表二所示商標專用權人註冊商標商品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馬小玲前曾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於94年10 月 以94年度簡字第1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95年1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其與李德仁為夫妻關係,2 人並在位於臺北市○○區○○路2 段91號「珊奈爾服飾店」經營各類服飾及皮包、提袋販售生意,李德仁並為該「珊奈爾服飾店」之負責人。馬小玲、李德仁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商標註冊證號、專用權公司、圖樣、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均詳如附表一),並在專用權期限內,且附表一之商標名稱、圖樣,在國際間已行銷多年,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名稱、圖樣,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馬小玲、李德仁竟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於98年4 月間起,由馬小玲先向大陸地區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以遠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入未得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商標之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後,自98年4 月間起至99 年5月29日14時許止,在上址服飾店內陳列該仿冒商標商品,並擬以不等之價格出售,惟尚未賣出,即於99年5 月29日14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義商陶德的公司、法商裘樂公司、盧森堡普瑞得公司、瑞商香奈兒公司、英商布拜理公司、沙華多花拉加模義大利公司、美商高奇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同案被告馬小玲於警詢中之陳述,固係被告李德仁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李德仁就上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中,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復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同案被告馬小玲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得為證據。 二、次按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惟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3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同案被告馬小玲於偵查中之陳述,已依法具結,有卷附結文1 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0272 號偵查卷第133 頁),且衡諸該等陳述之作成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因認具有證據能力。雖該證人未經被告李德仁於偵查程序為詰問,然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多次提示被告李德仁對該證人即被告馬小玲所為陳述有何意見及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被告李德仁始終未曾聲請詰問該證人,應已捨棄對該證人即被告馬小玲之詰問權。而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提示該證人即被告馬小玲之證述並告以要旨,而為合法調查後,自得採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馬小玲固不否認有於前開時間、地點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惟矢口否認有何與被告李德仁共同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被告李德仁在警察局中的陳述是要袒護伊,因為被告李德仁是基於夫妻情分,不忍伊再受罰,查獲當時被告李德仁亦不在現場。另伊以後不會再為此行為,原審量刑過重,請求給予較輕之刑度云云;被告李德仁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該服飾店是被告馬小玲在經營,伊只是掛名負責人而已,伊確實沒有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云云。經查: ㈠被告馬小玲自98年4 月間起,先向大陸地區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販入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後,即自98年4 月間起至99年5 月29日14時許止,在該「珊奈爾服飾店」內陳列,並擬以不等之價格出售,惟尚未賣出,即於99年5 月29日14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商品等情,此為被告馬小玲所不爭執(見本院100 年1 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8 頁),並有卷附銷售商品記錄資料影本1 份、貨運單影本1 份、估價單影本1 份與現場查獲照片12張(同前偵查卷第31頁至第51頁、第116 頁至第118 頁),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在卷可稽。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商標註冊證號、專用權公司、圖樣、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均詳如附表一),並在專用權期限內,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各該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商品等情,亦為被告馬小玲、李德仁所不否認(見本院100 年11月7 日審判筆錄第8 頁),且有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1 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及鑑定報告書1 份足憑(同前偵查卷第66頁至第72頁、第114 頁、第73頁至第113 頁),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㈡又依被告李德仁於警詢中已供稱:該珊奈爾服飾店是伊獨自經營,估價單記事本是伊委託被告馬小玲在處理,本案扣案物品都是伊所有,商品定價部分是伊委託被告馬小玲定價的,伊知道該批皮件都是仿冒商品等語(同前偵查卷第56頁至第60頁),已直指被告李德仁自己確實有實際經營「珊奈爾服飾店」,並有與被告馬小玲共同販售本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觀諸被告李德仁於警詢時之前開陳述,屬案發時所為之供述,通常較少受干預及權衡利害得失,所言應較接近真實可採信之情,且參酌被告李德仁之供述內容,係自承與被告馬小玲共同犯罪,亦核無被馬小玲所辯本於夫妻情分而自行承擔罪責之情形,是被告李德仁於本院審理中始改稱:伊只是掛名負責人而已,並無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乙節,是否可信,實非無疑。 ㈢再依被告馬小玲於警詢中亦供稱:該店有與被告李德仁共同經營,扣案物品是被告李德仁所有,是被告李德仁堅持要進貨等語(同前偵查卷第24頁至第25頁);於偵查中再證稱:該服飾店是伊與被告李德仁一起經營,但店內是賣女生的東西,所以被告李德仁比較少在店內,不過被告李德仁都知情,扣案商品是伊進貨的等語(同前偵查卷第130 頁),核均與被告李德仁於前開警詢中之供述相吻合。又被告馬小玲為被告李德仁之夫,被告李德仁是否與其共同經營,被告馬小玲當知之甚詳,且2 人為夫妻關係,被告馬小玲自無設詞誣陷被告李德仁之可能,是被告馬小玲之前開供述、證言,足堪採信。基此,足認被告李德仁確實有參與「珊奈爾服飾店」經營,且有與被告馬小玲共同販售本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並非單純之掛名負責人甚明,被告2 人前開辯解,自不足採信。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商標法第82條規定之「販賣」行為,本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必要,苟係以營利為目的而販入或賣出,犯罪即屬成立。故核被告馬小玲、李德仁之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販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被告2 人販售仿冒商品之時間,雖係自民國98年4 月間起至99年5 月29日為警查獲時止,然其等前後多次販賣仿冒商品行為,均時間密接,且依社會通念,復足可認為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行為,乃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被告2 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應就各共犯之所為負全部責任。又查被告馬小玲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原審以被告2 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認扣案仿冒「 BURBRR RY 」商標圖樣之手提袋160 件亦屬被告2 人所販售之仿冒商標商品乙節,容有錯誤,如後所述,被告2 人提起上訴,否認犯行,核其等上訴均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2 人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侵害該商標專用權人之權利,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生危害非輕,且本案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達數百件,所為實屬非是,惟參酌被告2 人犯罪後,一度坦承犯行,及本案亦是由被告馬小玲向大陸地區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後並負責該服飾店內之銷售,被告馬小玲之犯罪情節顯較被告李德仁為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品,係被告2 人共同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在被告2 人罪名項下各宣告沒收之。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馬小玲、李德仁除前開共同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外,另有出售扣案仿冒「BURBRRRY」商標圖樣之手提袋160 件牟利之情,因認被告2 人此部分所為,亦均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嫌。經查: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訊據被告馬小玲、李德仁均矢口否認有檢察官所指稱之此部分犯行,被告馬小玲並辯稱:該等手提袋是伊買入後,供放置衣服用的外包裝袋,伊並無販售該等手提袋等語。且經本院當庭勘驗扣案仿冒「BURBRRRY」商標圖樣之手提袋結果,該等手提袋皆僅為一般紙類包裝袋,數量甚多,有卷附勘驗筆錄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100 年3 月10日審理筆錄第8 頁暨所附照片),佐以被告2 人既是經營服飾店生意,則以該手提袋作為顧客買受衣物、皮件後,以供裝載該等商品,並方便顧客提攜,亦屬合理,且佐以該紙類包裝袋均係整袋放置,客觀上顯非供販賣之用,至為明確。是被告2 人辯稱並無販售仿冒「BURBRRR Y 」商標圖樣之手提袋乙節,尚足採信。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 人有前開販賣仿冒「BURB RRRY 」商標圖樣之手提袋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為實質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仕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賴淑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 │註冊證號 │商標權人 │商標圖樣 │商標專用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 │ │ │ │ │限 │ │ │ │ │ │ │ │ ├─────┼─────┼─────┼─────┼──────────┤ │00000000號│蔻依合股公│CHLOE │76年4月1日│書包,手提箱袋,執行│ │ │司 │ │起至106年6│袋,皮夾,錢包。 │ │ │ │ │月30 日止 │ │ ├─────┼─────┼─────┼─────┼──────────┤ │00000000號│普瑞得有限│MIU MIU │88年8月16 │手提袋,皮夾,皮箱,│ │ │公司 │ │日起至102 │手提箱,手提包,公事│ │ │ │ │年8月31日 │箱,旅行箱,行李箱,│ │ │ │ │止 │皮包,旅行袋,鑰匙包│ │ │ │ │ │,雨傘,陽傘,手杖,│ │ │ │ │ │馬鞭,馬具,馬鞍。 │ ├─────┼─────┼─────┼─────┼──────────┤ │00000000號│瑪蔻雅可波│MARC │87年9月1日│皮箱及旅行包,皮夾,│ │ │商標公司 │JACOBS │起至107年 │錢包,錢袋,卡片皮夾│ │ │ │ │11月30日止│,傘,皮包,書包,手│ │ │ │ │ │提袋。 │ ├─────┼─────┼─────┼─────┼──────────┤ │00000000號│沙華多花拉│ │90年8月16 │香水、化粧品、眼鏡、│ │ │加模義大利│ │日起至100 │太陽眼鏡、珠寶、人造│ │ │公司 │ │年11月15日│寶石、鐘錶、服裝、靴│ │ │ │ │止 │鞋用品、袋子、錢袋、│ │ │ │ │ │皮夾及皮革製品、紡織│ │ │ │ │ │品、布料、家庭用布料│ │ │ │ │ │、禮品等之零售服務。│ ├─────┼─────┼─────┼─────┼──────────┤ │00000000號│沙華多花拉│FERRAGAMO │90年10月16│香水、化粧品、眼鏡、│ │ │加模義大利│ │日起至100 │太陽眼鏡、珠寶、人造│ │ │公司 │ │年11月15日│寶石、鐘錶、服裝、靴│ │ │ │ │止 │鞋用品、袋子、錢袋、│ │ │ │ │ │皮夾及皮革製品、紡織│ │ │ │ │ │品、布料、家庭用布料│ │ │ │ │ │、禮品等之零售服務。│ ├─────┼─────┼─────┼─────┼──────────┤ │00000000號│沙華多花拉│ │88年8月1日│手提袋、背包、手提箱│ │ │加模義大利│ │起至107年8│、公事包、行李袋、小│ │ │公司 │ │月15 日止 │型公文包、皮包、大型│ │ │ │ │ │女用手提袋、放置衣服│ │ │ │ │ │之旅行袋、錢包、背囊│ │ │ │ │ │、大行李箱、皮夾、錢│ │ │ │ │ │袋、鑰匙包、化妝袋、│ │ │ │ │ │傘、名片皮夾、信用卡│ │ │ │ │ │皮夾、護照皮夾。 │ ├─────┼─────┼─────┼─────┼──────────┤ │00000000號│普瑞得有限│PRADA │82年2月1日│手提袋、手提包、購物│ │ │公司 │ │起至102年4│袋、錢袋、化粧箱、書│ │ │ │ │月30 日止 │包、手提箱、旅行箱、│ │ │ │ │ │公事箱、旅行袋、錢包│ │ │ │ │ │、皮夾。 │ ├─────┼─────┼─────┼─────┼──────────┤ │00000000號│香奈兒股份│ │69年12月1 │各種皮包、皮夾、手提│ │ │有限公司 │ │日起至107 │袋、旅行袋、手提箱、│ │ │ │ │年3月31日 │名片皮夾、公事包、鑰│ │ │ │ │止 │匙包、化妝包、釣具袋│ │ │ │ │ │、高爾夫球具袋、運動│ │ │ │ │ │用具袋。 │ ├─────┼─────┼─────┼─────┼──────────┤ │00000000號│布拜裡公司│ │89年6月16 │皮包;皮箱;皮夾;錢│ │ │ │ │日起至99年│袋;背袋;背包;手提│ │ │ │ │9月15日止 │箱;手提包;手提袋;│ │ │ │ │ │旅行箱;行李箱;公事│ │ │ │ │ │包;公事箱;鑰匙包;│ │ │ │ │ │化妝袋;化妝箱;購物│ │ │ │ │ │袋;皮包背袋;陽傘;│ │ │ │ │ │自動傘;海灘傘;高爾│ │ │ │ │ │夫球傘;傘套。 │ ├─────┼─────┼─────┼─────┼──────────┤ │00000000號│布拜里公司│ │90年1月11 │用於製造皮包、皮箱、│ │ │ │ │日起至105 │皮夾、錢袋、背袋、背│ │ │ │ │年5月15日 │包、手提箱、手提包、│ │ │ │ │止 │手提袋、旅行箱、行李│ │ │ │ │ │箱、公事包、公事箱、│ │ │ │ │ │鑰匙包、化粧袋、化粧│ │ │ │ │ │箱、購物袋、皮包背袋│ │ │ │ │ │、陽傘、雨傘、傘套之│ │ │ │ │ │布料等。 │ ├─────┼─────┼─────┼─────┼──────────┤ │00000000號│巴黎世家公│ │94年9月30 │皮革及人造皮革、獸皮│ │ │司 │ │日起至105 │及仿造獸皮、皮包、皮│ │ │ │ │年8月31日 │箱、皮夾、錢包、手提│ │ │ │ │止 │箱、書包、沙灘包、旅│ │ │ │ │ │行包、旅行用衣物箱、│ │ │ │ │ │皮包背帶、背包、購物│ │ │ │ │ │袋、化粧箱、傘、手杖│ │ │ │ │ │、腰包、化粧包、旅行│ │ │ │ │ │箱、公事箱、鑰匙包、│ │ │ │ │ │皮製馬具;鞭。 │ ├─────┼─────┼─────┼─────┼──────────┤ │00000000號│柏蒂 溫妮│BOTTEGA │76年11月1 │書包、袋子、手提袋、│ │ │達國際有限│VENETA │日起至107 │手提箱、皮夾、小錢包│ │ │責任公司 │ │年1月31日 │、公事包、公文夾、行│ │ │ │ │止 │李箱。 │ ├─────┼─────┼─────┼─────┼──────────┤ │00000000號│克麗絲汀迪│Christian │81年5月1日│皮袋、手提袋、旅行袋│ │ │奧高巧股份│Dior │起至101年7│、皮箱、手提箱、旅行│ │ │有限公司 │ │月31 日止 │箱、行李箱、背包、衣│ │ │ │ │ │箱、錢包、皮夾、皮包│ │ │ │ │ │、公事包、公事箱。 │ ├─────┼─────┼─────┼─────┼──────────┤ │00000000號│克麗絲汀迪│Dior │71年6月16 │皮帶頭、鈕扣、拉鍊、│ │ │奧高巧股份│ │日起至101 │扣條、皮帶扣、腰帶扣│ │ │有限公司 │ │年9月15日 │、鞋扣、皮包扣。 │ │ │ │ │止 │ │ ├─────┼─────┼─────┼─────┼──────────┤ │00000000號│埃爾梅斯國│HERMES │69年4月16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 │ │際 │ │日起至99年│旅行袋、皮夾。 │ │ │ │ │7月15日止 │ │ ├─────┼─────┼─────┼─────┼──────────┤ │00000000號│埃爾梅斯國│ │79年7月1日│書包、手提袋、手提箱│ │ │際 │ │起至109年7│、旅行袋、皮夾。 │ │ │ │ │月15日止 │ │ ├─────┼─────┼─────┼─────┼──────────┤ │00000000號│高奇公司 │ │91年9月1日│手提包,錢包,皮包握│ │ │ │ │起至101年 │把,肩包,公事包,手│ │ │ │ │11月30日止│提袋,腰包,背包,化│ │ │ │ │ │粧袋,化粧包、公文皮│ │ │ │ │ │包,行李袋,旅行用衣│ │ │ │ │ │袋,皮夾,皮包,鑰匙│ │ │ │ │ │包等。 │ ├─────┼─────┼─────┼─────┼──────────┤ │00000000號│高奇公司 │ │79年5月1日│女用手提袋、公事包、│ │ │ │ │起至109年7│化粧箱、公事箱、背袋│ │ │ │ │月31 日止 │、錢包、購物袋、手提│ │ │ │ │ │袋、皮夾、皮包、鑰匙│ │ │ │ │ │包。 │ ├─────┼─────┼─────┼─────┼──────────┤ │00000000號│路易威登馬│ │82年4月1日│書包,公事包,旅行箱│ │ │爾悌耶公司│ │起至100年2│,手提箱袋,旅行箱袋│ │ │ │ │月28 日止 │,皮夾。 │ ├─────┼─────┼─────┼─────┼──────────┤ │00000000號│路易威登馬│ │94年11月16│珠寶包括:戒子,貴重│ │ │爾悌耶公司│ │日起至104 │金屬鑰匙圈,貴重金屬│ │ │ │ │年11月15日│扣子,耳環,袖扣,手│ │ │ │ │止 │鐲,珠寶錶鍊、附於錶│ │ │ │ │ │帶或錶鏈之珠寶小飾品│ │ │ │ │ │,胸針,項鍊,貴重金│ │ │ │ │ │屬領帶別針,貴重金屬│ │ │ │ │ │飾針,獎牌等。 │ ├─────┼─────┼─────┼─────┼──────────┤ │00000000號│路易威登馬│ │94年5月16 │珠寶,戒子,鑰匙圈,│ │ │爾悌耶公司│ │日起至104 │扣子,耳環,袖扣,手│ │ │ │ │年5月15日 │鐲,珠寶錶鍊、附於錶│ │ │ │ │止 │帶或錶鏈之珠寶小飾品│ │ │ │ │ │,胸針,項鍊,領帶別│ │ │ │ │ │針,飾針,獎牌等。 │ ├─────┼─────┼─────┼─────┼──────────┤ │00000000號│路易威登馬│VUITTON │90年9月1日│皮製或皮板製之箱子,│ │ │爾悌耶公司│ │起至108年1│皮製封袋;皮箱,手提│ │ │ │ │月31日止 │行李箱,旅行袋,旅行│ │ │ │ │ │用置衣袋,化粧袋,背│ │ │ │ │ │囊,手提袋,海灘袋,│ │ │ │ │ │購物袋,附肩袋之女用│ │ │ │ │ │手提包,公事箱,公事│ │ │ │ │ │包,皮囊,口袋型皮夾│ │ │ │ │ │,皮包,鑰匙包等。 │ ├─────┼─────┼─────┼─────┼──────────┤ │00000000號│路易威登馬│ │77年10月1 │書包,公事包,旅行箱│ │ │爾悌耶公司│ │日起至100 │,手提箱袋,旅行箱袋│ │ │ │ │年2月28日 │,皮夾。 │ │ │ │ │止 │ │ ├─────┼─────┼─────┼─────┼──────────┤ │00000000號│路易威登馬│ │87年9月16 │皮製或皮板製之箱子,│ │ │爾悌耶公司│ │日起至107 │包裝用之皮製封袋;皮│ │ │ │ │年12月15日│箱,手提行李箱,旅行│ │ │ │ │止 │袋,保護衣服用之攜帶│ │ │ │ │ │提袋,化妝袋,背囊,│ │ │ │ │ │海灘手提袋,購物袋,│ │ │ │ │ │附肩袋之女用手提包,│ │ │ │ │ │公事箱,公事包,皮囊│ │ │ │ │ │,口袋型皮夾,皮包,│ │ │ │ │ │鑰匙包等。 │ ├─────┼─────┼─────┼─────┼──────────┤ │00000000號│路易威登馬│ │87年12月16│皮製或皮板製之箱子,│ │ │爾悌耶公司│ │日起至108 │包裝用之皮製封袋;皮│ │ │ │ │年3月15日 │箱,手提行李箱,旅行│ │ │ │ │止 │袋,保護衣服用之攜帶│ │ │ │ │ │提袋,化妝袋,背囊,│ │ │ │ │ │海灘手提袋,購物袋,│ │ │ │ │ │附肩袋之女用手提包,│ │ │ │ │ │公事箱,公事包,皮囊│ │ │ │ │ │,口袋型皮夾,皮包,│ │ │ │ │ │鑰匙包等。 │ ├─────┼─────┼─────┼─────┼──────────┤ │00000000號│路易威登馬│ │77年7月16 │行李箱,手提箱,手提│ │ │爾悌耶公司│ │日起至108 │袋,手提包,書包,旅│ │ │ │ │年1月31日 │行袋,旅行包,旅行用│ │ │ │ │止 │衣物收藏袋,化粧箱,│ │ │ │ │ │化粧袋,化粧包,背包│ │ │ │ │ │,背囊,購物袋,大型│ │ │ │ │ │手提袋,肩背袋,公事│ │ │ │ │ │包,附有記事本之公事│ │ │ │ │ │包,錢囊,錢夾,皮或│ │ │ │ │ │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 │ │ │ │ │夾等。 │ ├─────┼─────┼─────┼─────┼──────────┤ │00000000號│路易威登馬│ │69年1月21 │書包,公事包,旅行箱│ │ │爾悌耶公司│ │日起至100 │,手提箱袋,皮夾。 │ │ │ │ │年2月28日 │ │ │ │ │ │止 │ │ ├─────┼─────┼─────┼─────┼──────────┤ │00000000號│陶德的公司│ │95年2月1日│肩袋、仕女用晚宴包及│ │ │ │ │起至105年1│掛肩式提包;鞋袋及運│ │ │ │ │月31 日止 │動鞋袋;登山袋;手提│ │ │ │ │ │袋;旅行袋;公事包;│ │ │ │ │ │信用卡皮夾;皮夾;皮│ │ │ │ │ │製公文包;皮革製鑰匙│ │ │ │ │ │包;錢包;行李箱;手│ │ │ │ │ │提箱;皮索、皮條、繫│ │ │ │ │ │狗皮帶;皮工具袋;運│ │ │ │ │ │動用手提袋等。 │ ├─────┼─────┼─────┼─────┼──────────┤ │00000000號│固喜歡固喜│ │94年8月16 │化粧袋,名片皮夾,非│ │ │公司 │ │日起至104 │貴重金屬錢包,海灘袋│ │ │ │ │年8月15日 │,公事包,手提箱,車│ │ │ │ │止 │票皮夾,信用卡皮夾,│ │ │ │ │ │旅行袋,旅行箱,護照│ │ │ │ │ │皮夾,皮製包裝袋,手│ │ │ │ │ │提袋,皮革製箱(盒)│ │ │ │ │ │,皮革製家具套,傘,│ │ │ │ │ │洋傘,手杖,馬用鞍褥│ │ │ │ │ │,馬鞍,皮製繩,皮條│ │ │ │ │ │,皮革製成之帶等。 │ ├─────┼─────┼─────┼─────┼──────────┤ │00000000號│固喜歡固喜│ │97年4月1日│布料,編織布,針織布│ │ │公司 │ │起至107年3│,毛氈布,不織布,油│ │ │ │ │月31日止 │布,塗以樹膠的布料,│ │ │ │ │ │乙烯基布料,塗以橡膠│ │ │ │ │ │的布料,皮布,帆布,│ │ │ │ │ │蚊帳,床單,棉被,棉│ │ │ │ │ │被套,褥罩,枕頭套,│ │ │ │ │ │毛毯,紡織製餐巾等。│ └─────┴─────┴─────┴─────┴──────────┘ 附表二 ┌──┬──────────────┬─────────┐ │編號│侵害之商標權人 │查獲仿冒商品件數 │ ├──┼──────────────┼─────────┤ │1 │蔻依合股公司 │皮夾壹件 │ ├──┼──────────────┼─────────┤ │2 │普瑞得有限公司 │皮包壹件 │ ├──┼──────────────┼─────────┤ │3 │瑪蔻雅可波商標公司 │皮包壹件 │ ├──┼──────────────┼─────────┤ │4 │沙華多花拉加模義大利公司 │皮包壹件 │ ├──┼──────────────┼─────────┤ │5 │普瑞得有限公司 │包包伍件 │ ├──┼──────────────┼─────────┤ │6 │普瑞得有限公司 │皮夾肆件 │ ├──┼──────────────┼─────────┤ │7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手提袋肆件 │ ├──┼──────────────┼─────────┤ │8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肩背袋伍件 │ ├──┼──────────────┼─────────┤ │9 │布拜裡公司 │皮夾壹件 │ ├──┼──────────────┼─────────┤ │10 │布拜裡公司 │手拿包貳件 │ ├──┼──────────────┼─────────┤ │11 │巴黎世家公司 │包包捌件 │ ├──┼──────────────┼─────────┤ │12 │柏蒂 溫妮達國際有限責任公司│包包壹件 │ ├──┼──────────────┼─────────┤ │13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包包貳件 │ ├──┼──────────────┼─────────┤ │14 │埃爾梅斯國際 │包包參件 │ ├──┼──────────────┼─────────┤ │15 │埃爾梅斯國際 │提包壹件 │ ├──┼──────────────┼─────────┤ │16 │埃爾梅斯國際 │皮夾拾件 │ ├──┼──────────────┼─────────┤ │17 │高奇公司 │包包壹件 │ ├──┼──────────────┼─────────┤ │18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小提包拾捌件 │ ├──┼──────────────┼─────────┤ │19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中提袋貳拾肆件 │ ├──┼──────────────┼─────────┤ │20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皮夾貳拾玖件 │ ├──┼──────────────┼─────────┤ │21 │陶德的公司 │小提包拾件 │ ├──┼──────────────┼─────────┤ │22 │固喜歡固喜公司 │小提包捌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