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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21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劉煌基楊雅清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智訴字第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呈佳資訊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柏憲
選任辯護人
詹德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4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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