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4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4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台灣優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行,關於「罰金拾萬元」部分,應更正為「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5行雖記載:「科罰金拾萬元」,然觀諸主文全文及其理由欄所載,顯係「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