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48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優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31日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行,關於「罰金拾萬元」部分,應更正為「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5行雖記載:「科罰金 拾萬元」,然觀諸主文全文及其理由欄所載,顯係「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主 文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