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邱蓮華
- 被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274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處拘役伍拾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甲○○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林姓」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作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1 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乃出於1 個犯意,實行1 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處斷。另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係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 之犯罪類型,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著有92 年度臺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旨可參,公訴意旨認應依刑法 第30 條第1項論以幫助犯,尚屬誤解。 被告之犯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將宣告刑予以減刑。至減刑條例第5 條雖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之規定,惟本件被告於減刑條例96年7 月16日施行後之98年9 月2 日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同年12月9 日為警緝獲到案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撤銷通緝書等在卷可稽,不符合減刑條例第5 條之規定,仍應適用減刑條例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15庭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緝字第2744號被 告 甲○○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街7巷2號2樓 現住高雄市○○○路6號5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成年男子向其索取身分證登記為負責人,基於以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竟同意以新台幣(下同)2 萬元之代價,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擔任設在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465 之6 征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征宇公司)負 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之所稱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登記之商業負責人,負責領取統一發票、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表。其明知征宇司為虛設公司,於95年11月、12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將征宇公司申購之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所示「誠鋼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營業人,共計29紙,虛開銷售金額共計658萬3667元,嗣該家營業人均全數提出充作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逃漏營業稅共計32萬9184元。又甲○○明知征宇公司於95年11月、12月間,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為避免上情遭稅務人員查稅,另由龍照星企業有限公司、三志興業有限公司二家虛設行號公司負責人處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併同附表一之不實統一發票,將此不實之交易買賣,記入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登載於業務上95年12月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並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 │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中│被告係征宇公司人頭負責人│ │ │之自白 │,並與林先生去申請統一發│ │ │ │票之事實 │ ├─┼─────────┼────────────┤ │2 │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被告親領征宇達公司統一發│ │ │申請書 │票之事實 │ ├─┼─────────┼────────────┤ │3 │征宇公司設立登記表│被告擔任該公司名義負責人│ │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之事實 │ │ │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征宇公司提供統一發票予誠│ │ │稽查報告暨所附營業│鋼工程有限公司等及取得虛│ │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設行號龍照星企業有限公司│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三志興業有限公司開立不│ │ │額申報表、專案申請│實統一發票之進銷項有異常│ │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之事實 │ │ │冊、專案申請調檔統│ │ │ │一發票查核清單等 │ │ ├─┼─────────┼────────────┤ │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誠鋼工程有限公司與大同機│ │ │98年4月28日財北國 │電工程有限公司非虛設行號│ │ │稅審三字第09800405│之事實 │ │ │01號函 │ │ └─┴─────────┴────────────┘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1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又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行,請依刑法第30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幫助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檢 察 官 侯 靜 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 │編號│買方 │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額 │逃漏稅額 │備註 │ ├──┼──────┼────┼──┼──────┼──────┼───┤ │ 一 │誠鋼工程有限│95年11月│ 1 │10萬元 │5,000元 │ │ │ │公司 │ │ │ │ │ │ ├──┼──────┼────┼──┼──────┼──────┼───┤ │ 二 │大周機電工程│95年11、│ 4 │150萬元 │7萬5,000元 │ │ │ │有限公司 │12月 │ │ │ │ │ ├──┼──────┼────┼──┼──────┼──────┼───┤ │ 三 │卡曼妮國際有│95年11月│ 2 │138萬952元 │6萬9,048元 │ │ │ │限公司 │ │ │ │ │ │ ├──┼──────┼────┼──┼──────┼──────┼───┤ │ 四 │曜發國際有限│95年11月│ 2 │138萬952元 │6萬9,048元 │ │ │ │公司 │ │ │ │ │ │ ├──┼──────┼────┼──┼──────┼──────┼───┤ │ 五 │光藍科技有限│95年11、│ 3 │10萬8,000元 │5,400元 │ │ │ │公司 │12月 │ │ │ │ │ ├──┼──────┼────┼──┼──────┼──────┼───┤ │ 六 │金鴻空調設傋│95年 │ 13 │110萬7,000元│5萬5,350元 │ │ │ │工程有限公司│11、12月│ │ │ │ │ ├──┼──────┼────┼──┼──────┼──────┼───┤ │ 七 │龍成訪識股份│95年12月│ 2 │100萬6,763元│5萬338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計│ │ │ 29 │658萬3,667元│32萬9,18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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