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3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3487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北縣樹林市○○街35之3號6樓
現住臺北市○○區○○路4段60之69
號2樓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97年4月22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經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4月25日以97年
度毒偵緝字第2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於98年間因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6
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8年11月18日執行完
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安非他命為毒品,依法不得施用
,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0月24
日某時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4段60之69號2樓之住
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其因另案通緝為警於98
年10月27日查獲時,經其同意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偵訊時之自白,(二)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1月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
委驗單,(四)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
錄表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所最新資
料報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 佳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