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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160號

違反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吳冠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31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龍丞
選任辯護人
葉子瑋律師
被告
王啟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編號三「大雄公司」及編號四「陳義雄」、「大雄公司」、「提出時間」應分別更正如附表編號三及編號四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附表欄編號三「大雄公司」及編號四「陳義雄」、「大雄公司」、「提出時間」均屬誤載,應分別更正如附表編號三及編號四所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負責人│公司名稱│提出時間│提出之公│查核會計│
│    │      │及不實之│        │務機關  │師      │
│    │      │金額    │        │        │        │
├──┼───┼────┼────┼────┼────┤
│三  │王啟平│呷尚寶公│96年12月│經濟部中│柯秀環  │
│    │      │司      │14日    │部辦公室│        │
│    │      │3500萬元│        │(檢察官│        │
│    │      │        │        │聲請簡易│        │
│    │      │        │        │判決處刑│        │
│    │      │        │        │書誤載為│        │
│    │      │        │        │臺北市國│        │
│    │      │        │        │稅局)  │        │
├──┼───┼────┼────┼────┼────┤
│四  │陳志宏│祥達公司│97年1月 │經濟部中│簡耀宗  │
│    │      │1500萬元│9日     │部辦公室│        │
│    │      │        │        │(檢察官│        │
│    │      │        │        │聲請簡易│        │
│    │      │        │        │判決處刑│        │
│    │      │        │        │書誤載為│        │
│    │      │        │        │臺北市國│        │
│    │      │        │        │稅局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16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