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61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650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99年度訴字第852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現金卡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莊景超」署名各壹枚及未扣案如附表二、四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莊景超」署名各壹枚均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93年9 月間,因故取得其弟莊景超之身分證影本後,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93年9 月、10月間、94年1 月間使用上開身分證影本,在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莊景超』署名各1 枚,表示莊景超本人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之意思,並遞交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之信用卡、現金卡之審核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使承辦人員誤信為莊景超本人申請,而核發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及現金卡予乙○○,致生損害於莊景超本人及銀行核發信用卡、現金卡之正確性、追償作業及風險管理;乙○○復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取得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續於附表二、四所示時間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財物或服務,並連續在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莊景超』署名各1 枚,使特約商店結帳人員誤以為莊景超本人刷卡消費,而交付財物或服務予乙○○,致生損害於各個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乙○○另持附表一所示冒名申辦之現金卡,於如附表三、五所示時間,由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致生財產上損害於發卡銀行。二、下列證據可證明被告乙○○上開犯行: ㈠被告之自白(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852 號卷第31頁反面、板院99年度訴字第2200號卷影卷第8 頁反面至第9 頁)。 ㈡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刷卡明細、簽帳單、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見甲○95年度他字第1257號卷第29至31頁、第32至36頁、第37至40頁、第41至46頁)、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申請書、歷史交易查詢報表、現金卡交易明細(見甲○95年度他字第1257號卷第47至48頁、第49頁、第82頁)。㈢中國信託銀行委任之告訴代理人林俊鴻之指述(見甲○95年度他字第1257號卷第68至69頁)。 ㈣彰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函(見甲○95年度他字第1257號卷第70頁)。 ㈤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密碼單領用證明、冒用明細表(見板檢98年度他字第5771號卷影卷第5 頁反面至第6 、7 、8 頁)、信用卡申請書、冒用明細表、信用卡帳單(見板檢98年度他字第5771號卷影卷第12、36頁、板院99年度訴字第 2200 號 卷影卷第17頁反面、第18至21頁反面)。 ㈥台新銀行委任之告訴代理人王盈傑之指述(見板檢98年度他字第5771號卷影卷第32頁至反面)。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比較新舊法: 查被告乙○○行為後,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刪除刑法第56條,並修正第2 條、第33條、第55條等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至於緩刑之宣告,則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而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嗣最高法院於95年11月7 日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再著有決議認為,前揭決議係就「刑法94年修正施行後之法律比較適用決議」,而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例如:修正後刑法第55條就想像競合犯部分增加但書關於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而修正後刑法第59條則為法院就酌減審認標準見解之明文化,均非法律變更,其餘為純文字修正者,更應同此。經查: ⑴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法定刑分別得處銀元1 千元以下罰金、銀元1 萬元以下罰金,據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及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上開各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額維持不變,最低額則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是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⑵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如附表所示數次冒用莊景超名義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並持之盜刷消費、提領現金等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此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⑶再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在附表二、四所示各簽帳單上偽造「莊景超」署名並持以行使之犯行及詐取財物及利益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⑷經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2 則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關於罰金刑、連續犯、牽連犯等項,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㈡論罪科刑之依據: ⑴核被告未經莊景超之同意,冒用莊景超名義,偽簽「莊景超」署名而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及現金卡,並取得銀行核發之信用卡、現金卡各1 張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莊景超」署名係偽造申請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申請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向銀行提出行使申請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⑵被告持前揭冒用莊景超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於附表二、四所示時、地,刷卡取得財物或取得服務利益,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莊景超」署名各1 枚,表示莊景超本人刷卡消費之意思,並持以向不知情之附表所示各特約商店結帳人員行使之,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被告在附表二、四所示各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莊景超」署名各1 枚,再持交各特約商店結帳人員而行使之,其中偽造署名之犯行係偽造簽帳單犯行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⑶被告持前揭冒用莊景超名義申請之現金卡,有如附表三、五所示提領現金之行為,則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⑷被告利用莊景超出國期間,多次冒用莊景超名義申請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及現金卡之行為,多次持現金卡為如附表三、五所示預借現金之行為,多次持信用卡為如附表二、四所示刷卡消費之行為,均係時間緊接,各係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就被告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及現金卡之行為,應分別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如附表二、四所示盜刷信用卡之行為,應分別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就如附表三、五所示以現金卡提領現金之行為,應論以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並應加重其刑。 ⑸被告連續申請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現金卡,係以行使偽造申請書為手段,以使銀行誤信而核發信用卡、現金卡為目的,為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應從重論以一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連續行使偽造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各信用卡簽帳單之行為而連續詐取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財物或服務利益,係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為手段,以達連續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目的,亦屬牽連犯,應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處斷。 ⑹又被告冒用莊景超名義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係以盜刷信用卡、提領現金為目的,亦即,被告所為附表一所示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之行為,係手段,以達成附表編號二、四所示刷卡消費及附表三、五所示由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之目的,故被告所為附表一所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附表二、四所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附表三、五所示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亦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論處。 ㈢爰審酌:⑴被告與莊景超係兄弟,被告趁莊景超出國期間,竟起貪念,冒用莊景超名義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再持以刷卡消費、預借現金,取得如附表二至五所示之財物、利益及現金,致銀行追償無著,被告犯罪之惡性、手段非輕,且造成財產上損害合計達新臺幣854,326 元(詳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⑵惟念被告犯罪後,坦白認罪,並與莊景超達成和解,且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清償附表二至五所示全部款項(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852 號卷第25、35頁、99年度簡字第3616號卷第13頁),犯罪後態度良好,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徵(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852 號卷第19至20頁),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後已與莊景超達成和解,並清償附表二至五所示全部款項,業如前述,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 ㈣至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5年7 月4 日公布,於96年7 月16日施行。然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於93年9 月9 日起至94年7 月15日間,犯本件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1月29日發佈通緝,於99年4 月6 日始緝獲歸案,是依前揭法條規定,自不得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併此說明。 ㈤末查被告在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現金卡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附表二、四所示各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莊景超」署名各1 枚,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94年2 月2 日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94年2 月2 日修正前第56條、第55條後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被告冒用莊景超名義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一覽表): ┌──┬────────┬──────┬───────────┬────┐ │編號│ 發卡銀行 │ 被冒名人 │ 卡 號 或 帳 號 │卡別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莊景超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莊景超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莊景超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莊景超 │0000-00-00000-0-0 │現金卡 │ ├──┼────────┼──────┼───────────┼────┤ │ 2 │台新商業銀行 │ 莊景超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 │ ├──┼────────┼──────┼───────────┼────┤ │ 2 │台新商業銀行 │ 莊景超 │0000-00-00000000 │現金卡 │ └──┴────────┴──────┴───────────┴────┘ 附表二(被告冒用莊景超名義申辦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之盜刷消費情形一覽表): ┌──┬──────┬────────┬────────────┬─────┐ │編號│ 時間 │ 卡號 │ 特約商店 │ 盜刷金額 │ │ │ │ │ │(新臺幣)│ ├──┼──────┼────────┼────────────┼─────┤ │ 1 │93年09月09日│0000000000000000│臺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4,466 │ ├──┼──────┼────────┼────────────┼─────┤ │ 2 │93年09月10日│0000000000000000│BACCO │ 6,380 │ ├──┼──────┼────────┼────────────┼─────┤ │ 3 │93年09月10日│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臺北101 │ 20,000 │ ├──┼──────┼────────┼────────────┼─────┤ │ 4 │93年09月10日│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臺北101 │ 30,000 │ ├──┼──────┼────────┼────────────┼─────┤ │ 5 │93年09月10日│0000000000000000│臺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5,148 │ ├──┼──────┼────────┼────────────┼─────┤ │ 6 │93年09月10日│0000000000000000│喬美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 2,250 │ ├──┼──────┼────────┼────────────┼─────┤ │ 7 │93年09月11日│0000000000000000│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11,000 │ ├──┼──────┼────────┼────────────┼─────┤ │ 8 │93年09月11日│0000000000000000│溫莎興業有限公司-餐廳 │ 21,450 │ ├──┼──────┼────────┼────────────┼─────┤ │ 9 │93年09月11日│0000000000000000│錢櫃松江店 │ 11,062 │ ├──┼──────┼────────┼────────────┼─────┤ │ 10 │93年09月13日│0000000000000000│中信銀ATM臺北101 │ 12,000 │ ├──┼──────┼────────┼────────────┼─────┤ │ 11 │93年09月13日│0000000000000000│龍都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2,255 │ ├──┼──────┼────────┼────────────┼─────┤ │ 12 │93年09月19日│0000000000000000│KIMICHAN燒肉 │ 1,960 │ ├──┼──────┼────────┼────────────┼─────┤ │ 13 │93年09月22日│0000000000000000│溫莎興業有限公司-餐廳 │ 12,700 │ ├──┼──────┼────────┼────────────┼─────┤ │ 14 │93年09月28日│0000000000000000│非常好海鮮餐廳 │ 5,588 │ ├──┼──────┼────────┼────────────┼─────┤ │ 15 │93年10月03日│0000000000000000│糖朝餐廳 │ 825 │ ├──┼──────┼────────┼────────────┼─────┤ │ 16 │93年10月09日│0000000000000000│樺慶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1,820 │ ├──┼──────┼────────┼────────────┼─────┤ │ 17 │93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大葉高島屋生鮮超市 │ 1,238 │ ├──┼──────┼────────┼────────────┼─────┤ │ 18 │93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東森購物分期01-12 │ 330 │ ├──┼──────┼────────┼────────────┼─────┤ │ 19 │93年10月13日│0000000000000000│東森購物分期01-12 │ 330 │ ├──┼──────┼────────┼────────────┼─────┤ │ 20 │93年10月13日│0000000000000000│東森購物分期01-12 │ 330 │ ├──┼──────┼────────┼────────────┼─────┤ │ 21 │93年10月13日│0000000000000000│東森購物分期01-12 │ 330 │ ├──┼──────┼────────┼────────────┼─────┤ │ 22 │93年10月13日│0000000000000000│東森購物分期01-12 │ 330 │ ├──┼──────┼────────┼────────────┼─────┤ │ 23 │93年10月13日│0000000000000000│東森購物分期01-12 │ 330 │ ├──┼──────┼────────┼────────────┼─────┤ │ 24 │93年10月13日│0000000000000000│東森購物分期01-12 │ 330 │ ├──┼──────┼────────┼────────────┼─────┤ │ 25 │93年10月13日│0000000000000000│東森購物分期01-12 │ 330 │ ├──┼──────┼────────┼────────────┼─────┤ │ 26 │93年10月13日│0000000000000000│東森購物分期01-12 │ 330 │ ├──┼──────┼────────┼────────────┼─────┤ │ 27 │93年10月13日│0000000000000000│東森購物分期01-12 │ 330 │ ├──┼──────┼────────┼────────────┼─────┤ │ 28 │93年10月16日│0000000000000000│皇獅有限公司 │ 2,479 │ ├──┼──────┼────────┼────────────┼─────┤ │ 29 │93年10月17日│0000000000000000│立花日本料理 │ 3,495 │ ├──┼──────┼────────┼────────────┼─────┤ │ 30 │93年10月19日│0000000000000000│吉格樂商行 │ 5,700 │ ├──┼──────┼────────┼────────────┼─────┤ │ 31 │93年10月19日│0000000000000000│盈荷興業有限公司 │ 8,700 │ ├──┼──────┼────────┼────────────┼─────┤ │ 32 │93年10月21日│0000000000000000│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9,280 │ ├──┼──────┼────────┼────────────┼─────┤ │ 33 │93年10月22日│0000000000000000│浩允企業有限公司 │ 900 │ ├──┼──────┼────────┼────────────┼─────┤ │ 34 │93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亞士都飯店 │ 2,740 │ ├──┼──────┼────────┼────────────┼─────┤ │ 35 │93年10月27日│0000000000000000│臺北101購物中心 │ 2,926 │ ├──┼──────┼────────┼────────────┼─────┤ │ 36 │93年10月30日│0000000000000000│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1,700 │ ├──┼──────┼────────┼────────────┼─────┤ │ 37 │93年11月05日│0000000000000000│亞士都飯店 │ 2,280 │ ├──┼──────┼────────┼────────────┼─────┤ │ 38 │93年11月08日│0000000000000000│臺北銀行 │ 10,000 │ ├──┼──────┼────────┼────────────┼─────┤ │ 39 │93年11月10日│0000000000000000│溫莎興業有限公司-餐廳 │ 4,300 │ ├──┼──────┼────────┼────────────┼─────┤ │ 40 │93年11月11日│0000000000000000│滿天那PUB │ 10,000 │ ├──┼──────┼────────┼────────────┼─────┤ │ 41 │93年11月11日│0000000000000000│復華銀行-CD/ATM │ 2,000 │ ├──┼──────┼────────┼────────────┼─────┤ │ 42 │93年11月12日│0000000000000000│北平陶然亭餐廳 │ 2,585 │ ├──┼──────┼────────┼────────────┼─────┤ │ 43 │93年11月12日│0000000000000000│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6,300 │ ├──┼──────┼────────┼────────────┼─────┤ │ 44 │93年11月15日│0000000000000000│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8,160 │ ├──┼──────┼────────┼────────────┼─────┤ │ 45 │93年11月30日│0000000000000000│方家小館 │ 1,817 │ ├──┼──────┼────────┼────────────┼─────┤ │ 46 │93年12月07日│0000000000000000│狸御殿 │ 3,234 │ ├──┼──────┼────────┼────────────┼─────┤ │ 47 │93年12月08日│0000000000000000│臺北銀行 │ 10,000 │ ├──┼──────┼────────┼────────────┼─────┤ │ 48 │93年12月08日│0000000000000000│臺北銀行 │ 20,000 │ ├──┼──────┼────────┼────────────┼─────┤ │ 49 │93年12月08日│0000000000000000│臺北銀行 │ 20,000 │ ├──┼──────┼────────┼────────────┼─────┤ │ 50 │93年12月08日│0000000000000000│臺北銀行 │ 20,000 │ ├──┼──────┼────────┼────────────┼─────┤ │ 51 │93年12月08日│0000000000000000│臺北銀行 │ 20,000 │ ├──┼──────┼────────┼────────────┼─────┤ │ 52 │93年12月10日│0000000000000000│森輝旅遊分期01-12 │ 339 │ ├──┼──────┼────────┼────────────┼─────┤ │ 53 │93年12月10日│0000000000000000│森輝旅遊分期01-12 │ 331 │ ├──┼──────┼────────┼────────────┼─────┤ │ 54 │93年12月10日│0000000000000000│森輝旅遊分期01-12 │ 331 │ ├──┼──────┼────────┼────────────┼─────┤ │ 55 │93年12月10日│0000000000000000│森輝旅遊分期01-12 │ 331 │ ├──┼──────┼────────┼────────────┼─────┤ │ 56 │93年12月10日│0000000000000000│森輝旅遊分期01-12 │ 331 │ ├──┼──────┼────────┼────────────┼─────┤ │ 57 │93年12月10日│0000000000000000│森輝旅遊分期01-12 │ 331 │ ├──┼──────┼────────┼────────────┼─────┤ │ 58 │93年12月10日│0000000000000000│森輝旅遊分期01-12 │ 331 │ ├──┼──────┼────────┼────────────┼─────┤ │ 59 │93年12月10日│0000000000000000│森輝旅遊分期01-12 │ 331 │ ├──┼──────┼────────┼────────────┼─────┤ │ 60 │93年12月10日│0000000000000000│森輝旅遊分期01-12 │ 331 │ ├──┼──────┼────────┼────────────┼─────┤ │ 61 │93年12月10日│0000000000000000│森輝旅遊分期01-12 │ 331 │ ├──┼──────┼────────┼────────────┼─────┤ │ 62 │93年12月13日│0000000000000000│臺北市北投區○○○路131 │ 1,642 │ ├──┼──────┼────────┼────────────┼─────┤ │ 63 │93年12月14日│0000000000000000│臺北101購物中心 │ 2,222 │ ├──┼──────┼────────┼────────────┼─────┤ │ 64 │93年12月15日│0000000000000000│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8,160 │ ├──┼──────┼────────┼────────────┼─────┤ │ 65 │93年12月18日│0000000000000000│臺灣路威臺北101 │ 31,100 │ ├──┼──────┼────────┼────────────┼─────┤ │ 66 │93年12月19日│0000000000000000│亞士都飯店 │ 2,520 │ ├──┼──────┼────────┼────────────┼─────┤ │ 67 │94年01月20日│0000000000000000│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8,160 │ ├──┼──────┼────────┼────────────┼─────┤ │ 68 │94年02月02日│0000000000000000│臺北銀行 │ 2,000 │ ├──┼──────┼────────┼────────────┼─────┤ │ 69 │94年02月02日│0000000000000000│臺北銀行 │ 2,000 │ ├──┼──────┼────────┼────────────┼─────┤ │ 70 │94年02月14日│0000000000000000│CIBO IT ALIA │ 1,000 │ ├──┼──────┼────────┼────────────┼─────┤ │ 71 │94年02月14日│0000000000000000│CIBO IT ALIA │ 5,000 │ ├──┼──────┼────────┼────────────┼─────┤ │ 72 │94年02月14日│0000000000000000│CIBO IT ALIA │ 15,000 │ ├──┼──────┼────────┼────────────┼─────┤ │ 73 │94年04月27日│0000000000000000│米茄音樂餐廳有限公司 │ 6,000 │ ├──┼──────┼────────┼────────────┼─────┤ │ 74 │94年06月15日│0000000000000000│傲勝國際08-17 │ 8,160 │ ├──┼──────┼────────┼────────────┼─────┤ │ 75 │94年07月15日│0000000000000000│傲勝國際09-17 │ 8,160 │ ├──┴──────┴────────┴────────────┴─────┤ │ 合計盜刷金額:453,710 │ └─────────────────────────────────────┘ 附表三(被告冒用莊景超名義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現金卡之盜領現金情形一覽表): ┌──┬──────┬────────┬─────┐ │編號│ 時間 │ 盜用交易內容 │ 盜領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94年01月18日│轉帳 │ 988 │ ├──┼──────┼────────┼─────┤ │ 2 │94年01月24日│金融卡提領 │ 20,000 │ ├──┼──────┼────────┼─────┤ │ 3 │94年01月24日│金融卡提領 │ 20,000 │ ├──┼──────┼────────┼─────┤ │ 4 │94年01月24日│金融卡提領 │ 18,000 │ ├──┼──────┼────────┼─────┤ │ 5 │94年03月10月│金融卡提領 │ 2,500 │ ├──┼──────┼────────┼─────┤ │ 6 │94年05月20日│金融卡提領 │ 2,500 │ ├──┼──────┼────────┼─────┤ │ 7 │94年06月16日│金融卡提領 │ 3,000 │ ├──┴──────┴────────┴─────┤ │ 合計盜領金額:66,988 │ └────────────────────────┘ 附表四(被告冒用莊景超名義申辦台新銀行信用卡之盜刷消 費情形一覽表): ┌──┬──────┬────────┬────────────┬─────┐ │編號│ 時間 │ 卡號 │ 特約商店 │ 盜刷金額 │ │ │ │ │ │(新臺幣)│ ├──┼──────┼────────┼────────────┼─────┤ │ 1 │93年10月18日│0000000000000000│天香回味火鍋城 │ 2,553 │ ├──┼──────┼────────┼────────────┼─────┤ │ 2 │93年10月19日│0000000000000000│盈荷興業有限公司 │ 11,500 │ ├──┼──────┼────────┼────────────┼─────┤ │ 3 │93年10月19日│0000000000000000│月月餐廳 │ 19,600 │ ├──┼──────┼────────┼────────────┼─────┤ │ 4 │93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錢櫃KTV │ 14,045 │ ├──┼──────┼────────┼────────────┼─────┤ │ 5 │93年10月29日│0000000000000000│新光三越信義店 │ 1,620 │ ├──┼──────┼────────┼────────────┼─────┤ │ 6 │93年10月30日│0000000000000000│新光三越信義店 │ 4,248 │ ├──┼──────┼────────┼────────────┼─────┤ │ 7 │93年10月31日│0000000000000000│溫沙興業有限公司 │ 4,400 │ ├──┼──────┼────────┼────────────┼─────┤ │ 8 │93年11月10日│0000000000000000│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1,380 │ ├──┼──────┼────────┼────────────┼─────┤ │ 9 │93年11月10日│0000000000000000│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3,980 │ ├──┼──────┼────────┼────────────┼─────┤ │ 10│93年11月13日│0000000000000000│中興百貨復興店 │ 850 │ ├──┼──────┼────────┼────────────┼─────┤ │ 11│93年11月13日│0000000000000000│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 │ 12│93年11月13日│0000000000000000│竹家莊有限公司 │ 2,880 │ ├──┼──────┼────────┼────────────┼─────┤ │ 13│93年11月14日│0000000000000000│糖朝餐廳 │ 623 │ ├──┼──────┼────────┼────────────┼─────┤ │ 14│93年11月14日│0000000000000000│北平陶然亭餐廳 │ 1,178 │ ├──┼──────┼────────┼────────────┼─────┤ │ 15│93年11月14日│0000000000000000│法樂琪有限公司 │ 5,280 │ ├──┼──────┼────────┼────────────┼─────┤ │ 16│93年11月15日│0000000000000000│狸御殿 │ 5,990 │ ├──┼──────┼────────┼────────────┼─────┤ │ 17│93年11月27日│0000000000000000│新光三越信義店 │ 1,080 │ ├──┼──────┼────────┼────────────┼─────┤ │ 18│93年12月5日 │0000000000000000│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1,232 │ ├──┼──────┼────────┼────────────┼─────┤ │ 19│93年12月11日│0000000000000000│雞家莊六條店 │ 3,522 │ ├──┼──────┼────────┼────────────┼─────┤ │ 20│93年12月13日│0000000000000000│卡氏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 │ 21│94年01月14日│0000000000000000│新光三越信義店 │ 2,092 │ ├──┼──────┼────────┼────────────┼─────┤ │ 22│94年01月16日│0000000000000000│華威影城有限公司 │ 714 │ ├──┼──────┼────────┼────────────┼─────┤ │ 23│94年02月11日│0000000000000000│米茄音樂餐廳有限公司 │ 7,000 │ ├──┼──────┼────────┼────────────┼─────┤ │ 24│94年02月14日│0000000000000000│CIBOITALIANO │ 2,000 │ ├──┼──────┼────────┼────────────┼─────┤ │ 25│94年03月18日│0000000000000000│柯達大飯店 │ 3,165 │ ├──┼──────┼────────┼────────────┼─────┤ │ 26│94年04月30日│0000000000000000│新光三越天母店 │ 710 │ ├──┼──────┼────────┼────────────┼─────┤ │ 27│94年04月30日│0000000000000000│新光三越天母店 │ 2,070 │ ├──┼──────┼────────┼────────────┼─────┤ │ 28│94年05月18日│0000000000000000│馬汀尼餐廳 │ 7,200 │ ├──┼──────┼────────┼────────────┼─────┤ │ 29│94年06月26日│0000000000000000│非常泰泰式概念餐坊 │ 1,716 │ ├──┴──────┴────────┴────────────┴─────┤ │ 合計盜刷金額:127,628 │ └─────────────────────────────────────┘ 附表五(被告冒用莊景超名義申辦之台新銀行現金卡之盜領 現金情形一覽表): ┌──┬──────┬────────┬─────┐ │編號│ 時間 │ 盜用交易內容 │ 盜領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93年12月30日│轉帳 │ 20,000 │ ├──┼──────┼────────┼─────┤ │ 2 │93年12月30日│金融卡提領 │ 20,000 │ ├──┼──────┼────────┼─────┤ │ 3 │93年12月30日│金融卡提領 │ 10,000 │ ├──┼──────┼────────┼─────┤ │ 4 │93年12月30日│轉帳 │ 20,000 │ ├──┼──────┼────────┼─────┤ │ 5 │93年12月30日│金融卡提領 │ 20,000 │ ├──┼──────┼────────┼─────┤ │ 6 │93年12月30日│金融卡提領 │ 10,000 │ ├──┼──────┼────────┼─────┤ │ 7 │93年12月31日│金融卡提領 │ 20,000 │ ├──┼──────┼────────┼─────┤ │ 8 │93年12月31日│金融卡提領 │ 20,000 │ ├──┼──────┼────────┼─────┤ │ 9 │93年12月31日│金融卡提領 │ 20,000 │ ├──┼──────┼────────┼─────┤ │ 10 │93年12月31日│金融卡提領 │ 20,000 │ ├──┼──────┼────────┼─────┤ │ 11 │93年12月31日│金融卡提領 │ 20,000 │ ├──┼──────┼────────┼─────┤ │ 12 │94年03月09日│金融卡提領 │ 1,500 │ ├──┼──────┼────────┼─────┤ │ 13 │94年04月10日│金融卡提領 │ 1,000 │ ├──┼──────┼────────┼─────┤ │ 14 │94年06月06日│金融卡提領 │ 3,500 │ ├──┴──────┴────────┴─────┤ │ 合計盜領金額:206,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