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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744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李貞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7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損壞門鎖,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照片2紙」(偵卷第58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乙○○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其因告訴人甲○○與楊承浩間經營權糾紛,竟於深夜以螺絲起子鬆脫鎖匙之方式,破壞告訴人所有之門鎖,致告訴人受有損失,且迄未賠償告訴人,惟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稱良好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744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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