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327號

違反公司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432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月珠

      黃正和

      郝志勇

上列被告等因犯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三、論罪科刑:(六)第八行「4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三、論罪科刑:(六)第八行誤寫為「4萬元」之記載,揆之前揭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為「5萬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鄭昱仁

書 記 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32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