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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6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467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永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24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永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顆(驗前淨重零點參參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玖零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永廷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8 月16日17時許,在臺北市○○路與成都路口,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可」之成年女子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MDMA)1 顆後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0日凌晨2時許,騎乘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與汀州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時,陳永廷當場主動自其褲頭內拿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顆(驗前淨重0.331 公克、驗後淨重0.2902公克),交由警方扣案,而於偵查機關未發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前,主動坦承犯行,自願接受裁判。

二、證據:

㈠被告陳永廷於警詢、偵查中自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圓形錠劑1 顆。

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95590 號毒品鑑定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所持有之毒品驗前淨重0.331 公克,有上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可參,其持有第二級毒品驗前淨重未逾「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1 項第2 款、第2 項所定除去包裝後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之標準,毋庸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為警盤查時,當場主動自其褲頭內拿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顆,交由警方扣案,而於偵查機關未發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前,主動坦承持有犯行,而願接受裁判,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09930115100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在卷可查,堪認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而被告於警方發現上開犯行前,即主動拿出上開毒品交由警方扣押而供出上開犯行,以利偵查,足見其已有悔意,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動機係為圖施用毒品,所犯非但戕害身心,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惟念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僅有1 顆,數量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顆(驗前淨重0.331公克、驗後淨重0.2902公克),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用以盛裝上開毒品所用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顆及用以盛裝毒品所用該包裝袋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再行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67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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