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9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釋憲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人書狀所載。
二、按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定有明文;復按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亦有規定。本件聲請人係欲就本院99年度自字第68號等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院並非有權解釋憲法之機關,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容有誤會,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