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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92號

聲請釋憲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9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釋憲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人書狀所載。

二、按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定有明文;復按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亦有規定。本件聲請人係欲就本院99年度自字第68號等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院並非有權解釋憲法之機關,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容有誤會,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素如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9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釋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