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三八號、九十九年度執字第六八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怡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怡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鍾怡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