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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李貞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世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76號、99年度執字第7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世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世璋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21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2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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