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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56號

違憲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李英豪曾正龍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字第56號

自訴人
戊○○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司法院、乙○○、庚○○、己○○、甲○○、丁○○、戊○○、辛○、丙○、目擊證人違憲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戊○○所提被告司法院、乙○○、庚○○、己○○、甲○○、丁○○、戊○○、辛○、丙○、目擊證人違憲等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從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5項及前揭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陳慧萍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5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憲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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